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首先回答為什麼法典上沒討論425
因為,實務見解就沒討論425,他底下是在介紹實務見解的看法。其實就這麼簡單吧
再來是,我想你要問的是應該是可不可以「討論」425的類推適用吧
那到底這個案例可不可以「討論」類推適用425?
考試上的話我覺得不僅是可以,而且應該是必須要討論
理由就是你講的這是一個大爭點
而且如果是肯定的見解那這問題就一勞永逸
(肯定的話,對土地有使用權就解決了,也不用繞一大圈去解釋跟425-1法條文義差太多的「同屬一人」要件)
至於各家見解在使用借貸關係能不能類推適用425的討論跟理由上,就自己做功課吧~
那為什麼實務不討論呢?
大概是實務覺得法律關係跟425-1長的比較像吧,都是有屋上面有地,然後讓與土地
直接討論425爭議太大
稍微查了幾個原審,在地院高院主張的大多是土地法而已。425-1也是到最高院才蹦出來的這樣
: 1.得否類推425
可以討論
: 2.得否類推425-1
可以討論
: 3.得否類推426-1
可以討論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可以討論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我覺得應該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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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說也沒把425納入討論
尊重你的說法。 房地所有權分離時之法律適用與類推適用,林誠二,月旦裁判時報,90卷,2019年12月 買賣不破租賃規定之目的性限縮與類推適用,林誠二,台灣本土法學雜誌,97期,2007年 8 月 這兩篇參考一下。 我的看法是,房屋所有人跟土地所有人間,房屋所有人使用土地的合法權源就是「借地 」的契約,因此土地所有人將土地移轉給第三人時,就會發生借地人(房屋所有人)能 不能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林誠二老師在上面第一篇文章有點到,如果是「借地建屋」就會發生要考慮類推適用42 5或425-1的問題,但他的一貫見解認為使用借貸沒有類推425的空間(然後引註上面第 二篇文章),所以這個部分他就帶過去了,該篇文章主要著重討論425-1。林誠二老師 這個意思應該很明顯說的是「借地建屋要討論425,只是結論上他講過了就是不行」吧。
恩..... 425或426-1都是所謂「法定契約承擔」的規定
而425是「債權人」側的法定契約承擔 426-2是「債務
人」側的法定契約承擔 兩個我是覺得很難並存.....
所以不用都討論吧
打錯 手指太粗 426-1
這個說法其實我蠻能接受的~ 425跟426-1確實是一組配套規定很難並存,規範模式幾乎一模一樣,只是一個是承租人 法定契約承擔一個是出租人法定契約承擔。 但也是因為他兩個基本上是一樣模式,所以多討論個426-1其實跟討論425意思差不多, 結論上應該要講本例較接近的規範是425而不是426-1這樣,但確實就是有點浪費時間。 所以直接說不用討論,其實也是可以接受的說法
※ 編輯: roger191919 (223.136.82.166 臺灣), 09/12/2020 23:57:10 ※ 編輯: roger191919 (223.136.82.166 臺灣), 09/12/2020 23:58:16 ※ 編輯: roger191919 (223.136.82.166 臺灣), 09/12/2020 23:58:555
抱歉,這邊有關類推適用的原則跟425、426-1的立法目的探尋,我認為說理看起來有很大 的問題 以下討論文長。關於類推適用跟425、426-1的簡單結論可以直接看 三、 一425的規範架構跟目的 二426-1的規範架構跟目的3
: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3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是規定房屋移轉,並沒有規定到土地移轉,所以在土地移轉的情況下, 有就有類推適用426-1的餘地。9
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9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16
首Po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2
: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5
: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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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民法422-1一問民法第 422-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者,承租人於契約成立後,得請求出租人為地上權之登記。 實務見解租約跟地上權為各自獨立之權利,因此終止租約後, 在塗銷登記前仍為有權占有,所有人不得主張767請求返還土地 小弟的問題是,所有人可以主張455租賃物返還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