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引述《melody0709 (MiA)》之銘言:
: 標題: [請益] 使用借貸物權化問題
: 時間: Fri Sep 11 21:32:29 2020
:
: 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 https://i.imgur.com/PK7rXwn.jpg
大概的案例事實變化是這樣:
貸與人→房屋受讓人 : §767?(借地建屋,建築物轉售)
土地受讓人→借用人 : §767?(借地建屋,土地轉售)
土地受讓人→房屋受讓人 : §767?(借地建屋,建築物轉售、土地轉售)
:
: 按照分科六法底下的資訊,大致可以分成三種解法:
: 1.類推425-1
: 2.類推426-1
: 3.視個案有無違反誠信原則
:
: 我的疑問是,在這個案例底下,為什麼完全沒有討論到「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這
: 個大爭點呢?(貸與人移轉土地所有權,土地借用人得否對土地受讓人主張依民法425使用借
: 貸契約繼續存
: 在)
不是不行,
主張使用借貸可以類推適用425的學者,
確實認為在借地建屋的情況,
可以依情形(借用人有沒有把房屋所有權移轉)
分別類推適用民法第425條第1項以及民法第426條之1。
:
: 所以在這種案例下,我覺得似乎要列四個方向去寫:
: 1.得否類推425
如果你很明確出題者的見解,
這樣寫我覺得可行。
: 2.得否類推425-1
: 3.得否類推426-1
: 4.視個案有無違法誠信原則
:
: 不知道我有沒有理解錯的地方?
:
:
: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223.137.46.110 (臺灣)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Examination/M.1599831151.A.8C7
: ※ 編輯: melody0709 (223.137.46.110 臺灣), 09/11/2020 21:33:59
: 推 valentines: 實務見解(59年度台上字第2490號原判例)認為使用借貸 09/11 21:59: → valentines: 認為不得比照民法第425條比附援引適用 09/11 21:59: 我知道,我好奇的是這是個大爭點,怎麼在這個案例裡完全隻字未提425,是不是應該也要
: 討論一下?
: → valentines: 在原判例的實務見解操作,及學者也都認同的情況下,就 09/11 22:15: 使用借貸類推425的爭議,學說相當分歧,沒有都認同實務見解阿
: → valentines: 沒有討論的價值跟必要(尤其是對於考國考而言)。縱然 09/11 22:15: → valentines: 是在法院組織法修法之後,效力等同最高法院判決也還是 09/11 22:15: → valentines: 具高度參考價值,討論其他爭點還比較具有實益,以上 09/11 22:15: → valentines: 個人見解 09/11 22:15
幫忙V補充,
應該是說,實務還有學說正是因為不認為使用借貸可以類推適用425,
所以才另闢蹊徑,
透過425-1、426-1其他立法考量的目的來補足這部份的缺失。
: 推 james0326123: 簡單來說引用法條討論只要討論跟事實相近的就好,你 09/11 22:16: → james0326123: 當然可以討論只是考卷寫不完 09/11 22:16: 其實我會想問,就是因為我覺得跟事實最相近的法條就是425
: 425:出租人移轉所有權
: 本例:貸與人移轉所有權
: 只要能類推425,借用人自然就有占有權源,受讓人就不能行使767
: 還是有哪裡是我沒注意到的?
是的,可以直接類推425,的確是一勞永逸的辦法
: → CCWck: 時間夠就寫,但如果不是出題者要的也不會加分 09/11 23:01: 推 ryanchang03: 我覺得光看這個案例,直覺就是一個典型的使用借貸類 09/11 23:13: → ryanchang03: 推425的問題 09/11 23:13: 推 final9711: 不是 你拍這條就425-1底下當然是討論425-1的爭點 09/11 23:37: → final9711: 你要討論425的爭點不會去425條底下看喔 明明就寫了一 09/11 23:38: → final9711: 堆 09/11 23:38: 確實是在425-1底下沒錯,不過會困擾的原因是案例問的不是「得否類推425-1」而是「受讓
: 人得否主張767物上請求」,似乎應該討論所有可能會使借用人變成有權占有的原因。就像
: 後面也有列出426-1或是148誠信原則的適用,不是只有討論425-1。
: 不過這也不是重點啦,重點是想確認這個案例是不是需要討論到類推適用425的問題。
: 推 final9711: 總歸一句還是看題目怎麼出 09/12 00:03: 推 final9711: 單純這個案例應該是要寫一下 09/12 00:11: 推 DamnHungry: 因為使用借貸為無償契約,是兩人基於信賴或特別關係( 09/12 00:59: → DamnHungry: 如員工宿舍)而成立的要物契約,後面擁有房屋所有權的 09/12 00:59: → DamnHungry: 人與借貸人並無此關係,所以並不當然計繼受其使用借貸 09/12 00:59: → DamnHungry: 關係,類似的可參考最高法院95年第16次民庭會議。 09/12 00:59: 推 DamnHungry: 拍謝打錯..是後面擁有土地所有權人不當然繼受 09/12 01:14: → DamnHungry: 而題目已經點明為使用借貸了,再去討論是否類推適用42 09/12 01:38: → DamnHungry: 5買賣不破租賃有點揮空劍的感覺,也會浪費作答時間 09/12 01:38: → DamnHungry: ...........仔細看了一下你前面的回答,好像突破盲點 09/12 02:23: → DamnHungry: 了。借地建屋所蓋的房屋,房屋所有權是屬於蓋的人啊( 09/12 02:23: → DamnHungry: 簡化:地主A借地讓B蓋房子,房屋所有權人是B,嗣後A將 09/12 02:23: → DamnHungry: 地賣給C,土地所有權人是C),因B妨礙到C使用土地,當 09/12 02:23: → DamnHungry: 然題目會問C能否主張767。 09/12 02:23: → DamnHungry: 也因此討論到425-1、426-1。 09/12 02:25: → DamnHungry: 425通常是房屋所有權人是A、租賃人是B,嗣後A將房屋所 09/12 02:29: → DamnHungry: 有權移轉給C的狀況,不一樣 09/12 02:29
不是啊,原po主要意思就是,假如使用借貸可以直接類推適用425,
那借用人的使用借貸契約,對於土地受讓人就可以繼續存在。
認為使用借貸可以類推425,是覺得占有外觀具有公示基礎,發生物權化效力。
: 推 DamnHungry: 這題主要是地上權的問題,而425-1、426-1就是為了解決 09/12 02:41: → DamnHungry: 地上權的問題,增進使用上的經濟效益 09/12 02:41: 推 pon7711: 借地建屋可能類推425或426-1 並援引425-1立法理由 09/12 03:09: 推 dreamsletter: 沒有討論的是一回事 但本題設例確實是跟425無關 09/12 04:07: → CCWck: 425-1,426-1不是地上權吧,應該是法定債之移轉 09/12 04:21: → CCWck: 用767來問,是要考是否有債權效力之占有本權 09/12 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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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因為有占有外觀就發生物權化效力,否則地上權不
就多餘了? 占有就好,何必登記?
而且使用借貸是無償,相較於有償的租賃,借用人的保
障本來就比較弱。
占有的公信原則是針對動產,而非不動產。
題目也沒有土地房屋原同屬一人的情形,故不適用
425-1
也不能類推適用...
簡言之,無償契約不能完全類推有償契約的規定,否則
權利義務會失衡。
你弄錯論點了,原po論點的是要不要開標討論「類推適
用425」,不是類推適用425的否定學說
好,我再想一想。
不好意思,我修正一下論述回文了。
不是啊,類推425延續使用借貸契約,對後手土地所有人
沒益處啊 沒錢(租金)可拿耶,類推使用425-1推定
租賃契約,至少後手還能得到土地被使用的等價補償啊
(租金)
再次強調,討論主旨是要不要點出"類推適用"425這個爭點, 也就是類推適用425要不要開標, 不是提出類推適用425的正反兩說、結論啊啊啊啊
※ 編輯: jjeffrey1015 (23.227.142.162 美國), 09/12/2020 21:41:245
抱歉,這邊有關類推適用的原則跟425、426-1的立法目的探尋,我認為說理看起來有很大 的問題 以下討論文長。關於類推適用跟425、426-1的簡單結論可以直接看 三、 一425的規範架構跟目的 二426-1的規範架構跟目的3
: :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1
建 :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 7? :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 :3
第 426-1 條 租用基地建築房屋,承租人房屋所有權移轉時,其基地租賃契約,對於房 屋受讓人,仍繼續存在。 是規定房屋移轉,並沒有規定到土地移轉,所以在土地移轉的情況下, 有就有類推適用426-1的餘地。9
關於j大的問題,我先貼出來。 ============================================================== 租地建屋,房屋所有權未移轉,土地所有權移轉, 請問這是不是屬於土地、房屋分屬不同人所有? 那會去適用426-1?還是直接適用425條1項?9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因為本題並不是單純的使用借貸,而是在土地上蓋了房子, 土地與房屋的分屬不同人所有。(425-1和426-1都是這個情況,425不是) 我認為不能類推適用,因為保護的占有的論據不同。16
首Po以來勝分科六法的案例為例: 土地所有人與借用人締結一使用借貸契約,使借用人取得土地之利用權,並得於土地上建築 房屋。貸與人後將為使用借貸契約標的物之土地移轉給他人,土地受讓人得否依民法767規 定請求借用人拆屋還地?2
: :: : 不好意思,我先說結論。 : : 關於「使用借貸得否類推適用42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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