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行政法人與公營造物區別
關於標題提到二者區別 小弟我有疑問
行政法人是指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但又不想被綁手綁腳所創設的公法人
公營造物是指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 以人與物在功能上的聚合 主要以物的使用為主軸
陳敏的磚頭書說上述二者都是公法人
但是三民輔考上的資料又說公營造物性質類似行政機關
再來是關於二者區別小弟還是搞不懂
主要差在哪邊?
是獨立運作上的不同還是依「法」運作的「法」不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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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組織法,行政法人是依行政法人法成立的組織
行政法人有法人地位,公營造物有嗎啊?兩者指涉的是
不同對象,列在一起比較很奇怪。
如果是指公法人的話 陳敏磚頭書是說有 但是看到又有資料說沒有 這邊也有疑問
※ 編輯: M4Tank (49.216.55.48 臺灣), 09/18/2020 13:11:25公營造物是公法人嗎…?
陳敏是說有這樣的性質 所以你會看到學校的名義處理事情
不知道我理解有沒有錯
找到了 磚頭書又分成完全 部分 無權利能力三種公營造物 好..陳敏老師認為行政法人是完全權利能力的公營造物
※ 編輯: M4Tank (49.216.55.48 臺灣), 09/18/2020 15:23:49公營造物哪裡是公法人了??
按錯按到噓
公營造物不一定是公法人吧,如圖書館、殯儀館是公營造物,
但不是公法人。可是行政法人所轄單位有機會具有公營造物身
分,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下的兩廳院屬於公營造物或高美館
本身是屬於行政法人,而其美術館建築及其提供的服務具有公
營造物身分。
所以在台灣的公營造物有像陳敏所講的具有公法人身份的案例嗎? 還是只有他主張的行政法人是唯一可能情況?
※ 編輯: M4Tank (49.216.55.48 臺灣), 09/18/2020 17:52:59我是這樣解讀 行政法人在行政訴訟上具有21條所稱的當事人
身分,對其所轄的公營造物方有類似於機關的身分。但公營造
物並非行政機關,也不具備法人身分,所以應該不算是行政程
序法的當事人。又有點類似地方自治團體跟地方自治團體機關
的感覺,地方自治團體必須透過地方政府機關作為。
針對您的留言,我認為像高美館本身就同時兼具行政法人跟公
營造物的身分,高美館在法律上為法人,但美術館建築跟服務
則有公營造物的效果,亦即廣義上是為達成公共行政上的特定
目的,將人與物做功能上的結合,但不能以公營造物的身分為
法人格,而應該是公法人身分才行。
兩廳院是公營造物也是公法人
另外像高雄市立圖書館本身屬於行政法人,但各地分館類似他
的內部單位,但各分館並不具備程序法上的當事人身分,訴訟
對象還是應以行政法人身分的高市圖為當事人而非各分館。
補充24樓。兩廳院、台中歌劇院、衛武營是公營造物,為國家
表演藝術中心管轄,國家表演藝術中心才是行政法人。
看懂24跟25樓兩位大大的意思了 所以公營造物本身比較像是派出單位或行政機關 這樣理解有誤嗎
※ 編輯: M4Tank (49.216.55.48 臺灣), 09/18/2020 19:26:26我是覺得比較像意志跟執行的差別,畢竟公營造物也強調服務
以樓上圖書館當例子 可以理解成圖書館總館是公營造物 但是
剛好跟他的法人同名 分館純粹是公營造物 要找法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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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強制量體溫不算違憲嗎?因為是私人領域啊 換句話說有權自己規定利用規則啊 只要不違法 況且也只是用感應方式量 沒有侵入性- 【高普考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重點解析(2)-行政契約之區辨】 ★ 適用考試: 行政法(高普考、地特三/四等) ★ 針對接下來的地特,我會定期在【行政法】Line社群讀書會,分享「行政法」一些近 期考試趨勢與實務見解。提供大家參考。加入連結: ★按過去11年來考古題落點統計,「公法與私法的區辨」是第6重要的單元。這部分考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