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關於刑法因果關係的第三人介入類型
題目是這樣
保母甲疏於照顧小孩乙,結果乙跑到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視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而討論故意/過失作為犯
視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論過失致死或殺人既遂
甲部分應是討論過失不作為犯
主觀上應是過失,客觀上為自願承擔之保護者保證人地位,期待有照顧小孩義務但不為之.
但是因果關係討論我卡住了
易律刑總上的第三人介入類型沒有保護者義務只有監督者義務(個人理解類似危險源監督義玉皇大帝書上又用回溯禁止原則討論
所以不知道這題的因果關係要怎麼論述
還是說根本不需要這麼複雜
因為保母讓小孩乙外出的不作為會導致小孩乙出包的結果
駕駛丙撞死小孩乙只是這段因果關係的最終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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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久沒碰刑法,過失致死需要論述到有無義務嗎?
印象中不作為犯才要論述義務,過失有成立不作為犯的
可能嗎@@?
甲是不作為犯啊 放任小孩單獨外出而出包的風險存續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0:25:51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0:27:21甲是保母,本身具備對乙的保證人地位,至於小孩跑到馬路上
是否為可預見之情事,則看申論者論述
如果疏於照顧致小孩跑到馬路上為可預見者,且如果不疏於照
不會發生小孩跑到馬路上的憾事,則甲的疏忽與乙的死亡具備
客觀可規則性。
我糾結的是丙的作為介入需不需要討論第三人介入 如果需要那要怎麼討論哪一種 如果不用是不是代表丙的作為是正常的因果關係結果實現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0:37:07王皇玉老師說的禁止回溯只的應該是「第三人製造了一個新的
後行為人是故意才會有回溯禁止原則的適用
,且獨立的風險」,並「單獨地使結果實現」,而致不能使原
行為人(保母甲)負責。可我自己覺得,丙在馬路上的出現未
必有製造新的且獨立的風險,因為本來就是在馬路上,除非題
有提到說,「根據鑑定如果當初丙沒有超速,則乙不會死」的
命題。
樓上SHAGUGAN的補充也對,王皇玉所稱的也是限制故意行為
然後提醒一下,不作為犯是用”準因果關係”討論,小細節
所以第三人介入實際上是超越因果關係,間接正犯(被害人介入中自我損害),教唆犯,不作為犯(被害人介入中自我危險)的討論類型總和嗎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0:56:15我是把第三人介入想成是中斷原先因果關係的一種,而形成或
建立起一個新的行為人跟因果歸責關係的狀態。
甲因果關係不用討論到第三人
就正常審條件因果跟客觀歸責就好
原因是因為丙的行為與結果發生都是甲不作為的風險正常實現嗎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2:16:04關鍵在於有沒有客觀預見可能性
如果沒有,才會是異常的因果歷程,這應該就是妳覺得怪
的點
預見可能性通說不是罪責討論的嗎 怎麼拉到構成要件去
但疏於照顧小孩會造成亂跑而被車撞死是可以預見的
所以小孩的死亡結果是在甲所創造的風險中實現
如果今天題目是改成第三者開車撞進小孩家中致死
那就沒有預見可能性->異常因果->不具常態關聯性
罪責?!..客觀歸責理論去研究一下~
過失犯的討論 構成要件上討論條件理論及是否違反注意義務外 預見可能性依舊在罪責分析 還是說我哪裡理解有誤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2:45:00TRS的判斷各門派有不同見解我也不敢說妳錯
但罪責要件我只聽過期待可能性就是了
重新看完玉皇大帝的書後了解意思了 客觀預見可能性是結果不法 為一般人預見違反注意義務後發生結果 那我懂了 大大意思是指看兩者因果關係是否正常合理實現
※ 編輯: M4Tank (101.12.19.44 臺灣), 10/06/2020 23:05:43不作為犯是故意犯的手段 過失犯應該不會討論不作為
過失犯討論,客觀能否預見,主觀能否預見,因果歸責論討論
過失犯也能有不作為性質啊 行為人有保證人地位因為違反注意義務而放任風險存續導致這個一般人就能知道違反注意義務後的結果之發生 比如媽媽忙碌好幾天工作皆未回家導致留在家裡的嬰兒活活餓死
怎麼不考慮用累積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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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為啥微笑棺木的人沒有被法律制裁?作者: SHAGUGAN (灼眼) 看板: C_Chat 標題: Re: [閒聊] 為啥微笑棺木的人沒有被法律制裁? 時間: Thu Nov 18 10:13:26 2021 類似的討論串已經看過好多篇了 有些內容多到讓我懷疑是不是我的法學概念出了問題@@...20
Re: [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 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這時才是提出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見解(法定符合),評價甲有故意,因此殺人未遂構成要件該當16
[請益] 刑法因果關係問題想請教大家關於刑法因果關係問題 同樣一題題目,紀綱和旭律師的推論結果不一樣 我自己的想法: 針對題目中對於A的部分,甲在丙的蛋糕裡面下毒 居然被來訪的A吃下,應該有客觀預見可能和注意義務的違反6
Re: [閒聊] 為啥微笑棺木的人沒有被法律制裁?其實從正共犯的定義應該就能判別了 先說結論,我認為不會被法律制裁 刑法上最廣義的共犯,分別有「共同正犯」、「教唆犯」跟「幫助犯」 而共同正犯其實就等於正犯,教唆犯跟幫助犯才是狹義的共犯 正犯跟共犯的區別就在於,共犯會受到的刑責會比正犯還輕4
[請益] 回溯禁止原則如題,第三人責任範圍:回溯禁止原則 老師舉例是說假設甲下毒給乙但突然丙出現射殺了乙導致乙死亡,甲是完全跟此案沒有關係 ,是為什麼沒有因果關係?因為就算甲沒有下毒乙也逃不過射殺所以不具因果關係ㄇ,感謝 大家 --2
Re: [課業] 間接故意與有認識過失的的判別看到有板友回覆 最近剛學刑法 以下為學習淺見 從 構成要件T的主觀-故意 討論 知2
[請益] 刑法中迷信犯之問題求解請問大家 如題示鹽水該題求解該如何解釋? 小弟的愚解: (1)甲欲殺乙,欲用鹽水致乙於死,不構成殺人罪之即遂: 主觀上,甲行為時認知到其用鹽水潑灑乙之殺害行為,且當該當著手。1
Re: [問卦] 為什麼殺人判這麼輕啊?故意的不法內涵能不能包含過失,這在刑法學上是個大哉問 其他很多像是殺人故意包不包含傷害故意、既遂包不包含未遂等等都是 先說結論 晚近通說開始接受不法層升關係,也就是故意包含過失在內,但實務還沒有廣泛接受 這個跟刑度差在哪裡呢?基於不同事物應為不同對待的平等原則以及罪刑相當此二法治國基本原則,如果故意不能包含過失,那麼故意犯跟過失犯刑度不可能重疊,甚至連相近都不可能 比如271十年起跳,276就是五年以下,修法前甚至是兩年以下- g : 一審合議庭認為 : 以她當保母知識、經驗, : 應知道高男對男童的傷害行為部位若在頭部恐會致死,卻未作防範, : 仍與高男共同施暴,認定她跟男友都是傷害致死共犯,逆轉改判杜女11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