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法客體錯誤和打擊錯誤問題
※ 引述《Copyjie (nine哥)》之銘言:
: 甲要殺乙 在乙的車上裝炸彈 車子發動炸彈就會引爆 但甲認錯車子 裝在丙的車子上 但剛
: 好丙將車子借給乙 當乙發動車子時炸彈引爆 但乙沒死 請問甲如何論罪?
本例中甲只有於丙車裝炸彈一個行為,但對乙丙分別可能造成生命法益的危險
丙的部分比較好處理:
1. 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至於甲是否著手實行,涉及既了未遂著手時點的認定,本題不論採實務見解(完成犯行即著手)或多數學說(支配領域脫離說),都足認已達著手
3. 接著討論甲有無殺丙故意,這時才是提出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見解(法定符合),評價甲有故意,因此殺人未遂構成要件該當
乙的部分個人認為還涉及因果歷程錯誤的問題,但還是一樣跑一遍:
1. 乙未發生死亡結果,不成立殺人既遂
2. 甲的著手與否同樣涉及上述爭議,一樣已達著手,但接下來就不太一樣了,即使是未遂犯同樣也要求具有客觀可歸責性,因此要審查甲對乙造成的法益侵害危險是否具備常態關聯性(用實務說法就是相當因果,用錯誤章節的說法就是主客觀單一行為因果歷程不一致,回歸客觀歸責理論處理)
這裡的話,整個「炸彈放錯車,丙借乙車造成乙生命法益具體危險」的因果歷程應該很明顯跟甲的計畫還有一般人對法益侵害認知有很大的落差,構成重大因果歷程偏差,因此欠缺客觀可歸責性而構成要件不該當。
3. 對乙部分原本到這裡結束,但可以進階思考的是,甲放置炸彈的時候,等價客體錯誤的範圍如為何
依照等價客體錯誤法定符合說的概念,丙車跟乙車駕駛人同樣是殺人罪上保護的等價客體,因此甲的目標誤認不阻卻對丙故意,那有沒有可能更進一步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到丙把其車借用給他人的情形呢,這是可以討論的點。
換個例子會比較容易理解:
(例) 甲誤丙車為乙車裝設炸彈,丙將其車借給丁致丁被炸死
這個情況下應該就比較容易理解把法定符合說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丁的實益了,這也是為什麼留言有人會認為本例對乙成立殺人未遂但沒辦法完整解釋理由。
但是這個擴張只有在丁(或本例的乙)死亡才有實益,如果丁沒有死亡的話,那甲只有一個殺人故意,縱使對丙丁或其他丙可能借車給其他公司的100個人,當然也只成立一個殺人未遂罪,所以本例中就算擴張至殺乙故意也沒有實益,因為甲對乙丙因擇一故意只會成立一個殺人未遂(再次強調這裡的乙是指丙可能借車的對象,不是甲原本想要殺的那個故意對象)
所以結論的話就是甲成立一個殺人未遂,至於這個對象是對丙還是對乙其實不是那麼重要,可以理解成甲製造一個生命法益的危險源頭就好。
小弟拙見,歡迎指教
-----
Sent from JPTT on my Samsung SM-A720F.
--
打完發現上述結論是以乙毫髮無傷為前提,如果乙受傷
的話,且採傷害故意跟殺人故意是包含關係的見解,則1
.欠缺客觀可歸責性的部分依然沒問題,2.本案法定符合
的故意範圍擴張至乙就有實益,除了殺人未遂另成立傷
害既遂
重大因果歷程偏差,檢驗的是客觀上行為與結果的常態關
聯性,還是行為人主觀上計畫與結果的常態關聯性?還請
原PO協助再行查證,感謝您的熱心回應,明顯是個狠角色
!
啊,這個部分好像沒有寫得很清楚 因果歷程錯誤是行為人主觀計畫跟客觀實際因果的不一致,於單一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通說認為只需要回歸檢驗常態關聯性(客觀實際因果是否符合一般通念),具有常態關聯性者,則該因果歷程錯誤即非重大錯誤,仍然無法阻卻故意;欠缺常態關聯性者,自然無客觀可歸責性而不須討論主觀犯意(故意或過失犯皆不成立)
把乙丙都化成"人"這題就好解超多
如果這題是開槍式的客體錯誤,因為沒有既了未遂(隔離
犯)的問題,自然就不會有法定符合故意範圍擴張的問題
所以把題目換成開槍式(人)的確會簡單很多,但把這題
用開槍式(人)去想可能會忽略一些可能性
原先開槍的應該是這題#1N0Yul6O (Examination),我
也是在周昉課本上看的這題
不過把開槍換成汽車炸彈思考起來總感覺會東缺西漏
,如果依原本開槍的方式來解就好像有什麼沒有回答
到
我想請教的是,本題是否正是因為手法為汽車炸彈而
非開槍而需要額外討論其他可能性,無法逕以原先解
法一體適用?
因為隔離犯本質上就會多很多不確定因素,比如本例多了一層丙把車借給乙的因素,不然如果正常開車的是丙,就跟開槍手段一樣沒有其他因素介入的客體錯誤。 正是因為有丙借車的行為,才需要討論行為人對這層關係得否歸責故意,今天是借車可能還可以認為甲應該可能預見由車主以外的人開車,如果題目更誇張一點寫有人直接開車衝撞停車場裡的丙車致爆炸死亡,那這時候評價結果又不一樣了,因此兩個題目也不能說適用不同邏輯,只是多了一個變數本來就要多去觀察討論罷了
未遂犯要求客觀可歸責性是誰的學說阿? 客觀可歸責就是在討
論「結果」是否能「歸責」到行為人上,沒有結果要怎麼歸責
著手理論是在認定行為是否造成法益侵害的危險,既然認定已
著手,那就代表你認定該行為已經對法益造成直接侵害的危險
,不必、也不可再用客觀歸責去檢驗一次吧?
危險結果也是一種結果啊,行為產生危險結果要不要檢討因果關係?如果危險結果跟行為間欠缺因果關係或因果關係發生重大偏差,可以把危險結果歸責於行為人的行為嗎? 本題就是一個很明顯的例子啊,甲基於殺人故意放置炸彈的行為造成乙生命法益的危險結果,但二者的因果關係明顯欠缺常態關聯性啊,怎麼會未遂犯就不用檢討客觀可歸責性呢?
其實這題本人也不會用因果歷程偏差去討論題目,也沒辦
法理解可以這樣套用到客體錯誤上面,基本上本人還是維
持自己的見解,也謝謝原Po的解釋,或許會對有鑽研這部
分的人有所幫助,謝謝。
有點好奇,認為這裡沒有因果歷程錯誤的,是覺得「基於殺乙故意,在丙車放炸彈,剛好乙開丙車發生生命危險」這樣的因果歷程是正常合理的嗎? 如果是異常因果歷程,又不討論因果歷程錯誤,是又是什麼原因呢?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02:16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07:35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2:18:19你對未遂犯的架構的理解完全錯誤了吧... 你本文都認定著
了,代表你已經認定行為對法益造成了直接危險,還去檢驗因
果關係跟客觀歸責幹嘛==
你如果說用因果關係跟客觀歸責去認定行為對法益有造成了危
險,因而認定該行為已經到了著手階段,那還比較有道理
那是你已經假設著手需要有相當因果了欸,但實務見解
就不是這樣啊,實務認為行為人在隔離犯完成所有犯行
就是著手啊,就算採支配領域脫離說,也只是行為造成
的法益侵害風險脫離支配領域,有討論到風險跟行為有
沒有常態關聯嗎?頂多只能算是有條件因果的內涵在裡
面吧
不是阿,未遂犯的架構就是主觀有故意,客觀上行為達到著手
階段就能成立,到底去檢驗常態關連幹嘛? (昏倒)
客觀歸責的每一個階段都有可能發生在未遂犯啊
1. 甲在拳擊場上將乙打死未製造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換成打到產生生命危險的未遂犯難道就變成製造不容許
風險了嗎?
2. 甲欲下毒殺乙但劑量完全不足,乙卻因特殊體質而死
亡欠缺常態關聯……換成乙因特殊體質產生生命危險的
未遂犯難道就變成有常態關聯了嗎?
3. 甲欲殺乙而未於羊毛上消毒致乙死亡,但消毒仍然無
法完全殺菌而欠缺義務違反關聯性……換成乙產生生命
危險的未遂犯難道無效義務就變有效義務了嗎?
所以到底為什麼未遂犯不用審查客觀歸責……
我就直接說了,著手的檢驗就是用主客觀混合理論去檢驗,沒
你先回答上面三個不用客觀歸責要怎麼解吧
有人在用客觀歸責去檢驗的,你講得那些都是在檢驗既遂的歸
責
你舉的例子跟你站內信的例子一樣完全意義不明,你站內的例
子我也解給你看了,我寫那麼清楚你還看不懂那我真的沒辦法
你沒辦法解釋就叫作意義不明喔?在拳擊場上殺人未遂
到底哪裡意義不明了?
我先解第二個例子,這我比較看得懂
你先別打字,讓我把第二個例子解完
甲欲下毒殺乙但劑量不足,乙卻因特殊體質而死
客觀上條件因果關係成立,但欠缺常態關連客觀不可歸責
不成立既遂,討論未遂
主觀上甲有毒殺乙的故意,客觀上依主客觀混合理論說,依甲
犯罪計畫係欲下毒使乙致命,從客觀理性第三人的立場觀之,
甲下毒藥的行為已對乙的生命法益產生直接危險,亦與殺人罪
之構成要件有直接接置及必要關連,故應已達著手之階段,成
立殺人未遂罪
好,解完了,你跟我說到底為什麼未遂犯要討論客觀歸責跟常
態關聯? 知道為什麼我說你對未遂犯的架構有問題了吧?
甲下毒劑量就不足還有產生客觀危險喔,還是你的客觀
危險是理性第三人知道乙有特殊體質,啊主客觀混合說
什麼時候用事後觀點了?
依甲的犯罪計畫,他當然是認為自己下得毒劑量夠阿
主客觀混合理論本來就是依行為人的主觀計畫用客觀第三者
立場去檢驗阿
啊你的客觀第三者立場在哪裡?
甲「想像的犯罪計畫」是自己下足量的毒藥,以這個主觀想像
為「前提」,再去客觀檢驗,甲下毒的行為是否已經造成直接
危險,這就是主客觀混合理論阿
http://i.imgur.com/f3iKwz7.jpg 我累了,出處是艾倫刑
法,區區補習班老師而已啦
……我不想跟你吵有沒有著手啦,你要把欠缺常態關聯
性的情形全部解釋為著手就這樣吧,那我看你怎麼把未
製造不容許風險也全部解釋為著手好了
明天再回一篇,3跟2的解法一樣,主客觀混合理論即可解決,
我收回舉例意義不明的那個推文,你舉例想表達的我看懂了
真的太晚了,本來發完文就要睡了==
我跟你說為什麼23你可以硬幹啦,因為印象理論的處罰
基礎只是大眾印象,你只要把行為解釋得大眾看起來很
害怕就可以著手了(但未製造不容許風險就沒那麼容易了
)
我為什麼會覺得123都需要客觀歸責理論是因為我思考的
未遂犯處罰基礎是實務的具體危險(其實嚴格說起來是許
恒達老師的具體危險,實務有時候還是會用很可怕認定
著手),所以沒有具體危險就是沒有著手
至於1解決不了的原因是未製造不容許風險就是從大眾印
象出發,你沒辦法用大眾認為很危險取代大眾認為無風
險,所以客觀可歸責性在未遂犯,就算是印象理論下的
未遂犯還是有審查必要啊
請問一下,有書籍或文章談到未遂犯要討論因果關係或客觀歸責
嗎?
這應該反過來問,有書籍認為行為就算未製造不容許風險仍然可以成立未遂犯嗎?
※ 編輯: brian055124 (101.10.53.102 臺灣), 05/01/2021 03:26:26可以請教一下,原po未遂犯的審查結構,就是先從客觀判斷因果
關係和客觀歸責,再討論主觀嗎?
先主觀或先客觀只是審查方便的問題,因為未遂犯的考
點通常不會在主觀所以才會先審查主觀啊
原po的想法滿獨特的,可能是我學藝不精,請問原po的這些主張
想法有相關資料可參考嗎
我可以理解為什麼在採印象理論的前提下可以不用審查
常態關聯性,因為印象理論在定義上就把未遂犯的處罰
基礎卡死在於法敵對意志(犯罪計畫)+法秩序震撼(一般
人覺得危險),然後著手又以一般人是否覺得犯罪計畫危
險為標準,那當然永遠完全不用考慮具體風險就可以認
定著手,連具體風險都不考慮了,產生風險的過程有沒
有常態因果當然不在乎;反之在客觀未遂理論下,在乎
風險就會在乎因果及風險是否發生在構成要件效力範圍
內,這樣才會有客觀歸責理論後兩部分的使用必要;但
不論採哪一說,在製造不容許風險的階段勢必需要用客
觀歸責理論啦
未製造法不容許風險能不能成立未遂犯? 當然可以阿,甲想
殺乙,但取毒藥時拿成不致命的砂糖,吃了砂糖的乙平安無事
,客觀上甲只是給乙吃砂糖阿,沒製造法不容許的風險,但通
說就是認為不能主張不能未遂而成立未遂犯阿
未製造不容許風險的例子不是指未製造風險,而是指製造的風險是容許風險……上面那個例題一的拳擊比賽才是未製造「不容許」風險的例子,你解解看能不能成立未遂犯啊
非屬重大無知的法敵對意志,足以震撼一般人對法秩序的
信賴,不以實際上有損害他人身體或生命法益的犯罪結果
為必要,若已著手且一般人皆認為有危險,僅是偶然因素
致使犯罪行為不遂,此為障礙未遂。(未遂犯以刑法上明
文規定處罰這者為限)p.s:我只是想討論,沒有要引戰
,Peace & love .
我懂他的意思了啦,他認為就算依主客觀理論說,就甲的行為
人的主觀上放的砂糖是毒藥,因此從第三人角度觀之,是製造
法不容許的風險,所以你認為就算依主客觀理論說也要檢驗客
觀歸責,但第一這沒必要(有無對法益侵害的危險跟法不容許
風險只是概念上有雷同,不代表要用法不容許風險去檢驗),
第二定義有問題(討論客觀歸責除了討論是否是風險還要討
論其他內涵,僅討論是否是風險也稱不上未遂犯要通過客觀歸
則的檢驗,未遂犯的行為也只是一個活動的過程,何必檢驗因
果關係,雖然能寫說若非A怎樣怎樣,不會造成B的XX法益面臨
侵害,但完全沒必要阿 第三 縱然認為要用因果關係跟客觀
歸責去檢驗是否產生危險,阿不就回到我32樓說的,你用此標
準去認為有造成危險,那就是著手了,那就是成立未遂犯了,
但你文章是寫已著手但又用客觀歸責去討論一次,邏輯上根本
不通嘛
因果歷程錯誤的部分感覺怪怪的
我贊成N大的看法啦,未遂就是用不同於一般既遂的體系
去跑,自然不太需用討論客觀歸責。
17
[請益] 不等價客錯與反面TB錯誤[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請問不等價客體錯誤與反面構成要件錯誤,兩者有什麼差異? 據我理解, 不等價客體錯誤:對於目標客體會阻卻故意,而對於受侵害客體則檢討過失; 反面構成要件錯誤:主觀上欠缺故意,而客觀上沒有發生法益侵害,適用不能未遂去解。6
[課業] 刑法-共同正犯之錯誤大家好,以下有關刑法共同正犯之錯誤的題目,有點不是很確定,向版友請教 一、題目: A與B共謀殺甲,某日撞見與其友人乙在路邊聊天,於是同時朝甲開槍,A的槍 雖擊中甲之手臂,B的槍卻意外擊中乙之心臟,乙當場斃命。試問A、B如何論處? (100司特-四等書記官) 二、問題:由於共同正犯之錯誤只要在犯罪決意範圍內,亦可互相歸責,所以本題B打擊4
[請益] 關於刑法因果關係的第三人介入類型題目是這樣 保母甲疏於照顧小孩乙,結果乙跑到馬路上被超速的丙撞死 丙部分視主觀是故意還是過失而討論故意/過失作為犯 視其主觀故意或過失而論過失致死或殺人既遂 甲部分應是討論過失不作為犯2
[請益] 刑法中迷信犯之問題求解請問大家 如題示鹽水該題求解該如何解釋? 小弟的愚解: (1)甲欲殺乙,欲用鹽水致乙於死,不構成殺人罪之即遂: 主觀上,甲行為時認知到其用鹽水潑灑乙之殺害行為,且當該當著手。2
[請益] 刑法問題一、甲在乙水中下致命毒藥,乙喝完尚未毒發身亡,恰巧丙也給乙一杯下有一樣致命毒藥的 水,乙喝完提前死亡 二、甲在乙水中下致命毒藥,乙喝完尚未毒發身亡,恰巧丙也給乙一杯下有更強致命毒藥的 水,乙喝完立即死亡 請問- 這一題是在考─乙本想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這句話刑法上的意義是什麼? 依照題意甲乙顯然是出於侵害A生命法益的故意,對A說「想不到會有今天吧」是侵害生命法益的行為嗎? 依照經驗法則實在難以想像這句話本身可以對生命法益產生侵害。 所以乙本來想要說這句話的行為,並不是犯罪行為─並未產生法所不容許的風險。 因此乙的這句話,並不是甲乙殺人計畫的一環,也就不會被評價為殺人罪構成要件之要件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