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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撤回授權但授權書忘記索回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請益] 撤回授權但授權書忘記索回作者
leokuang
(k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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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各位前輩,108普考戶政四等,有一題為:丁授權戊購買B,並給予授權書,但在購買前撤回授權未收回授權書,戊購買時出示授權書,則效力是否及於丁?

擬答寫及於丁的原因是撤回意思不為外界所知,銷售第三方應為善意第三人而及於本人。

但民法規定授權書有交還義務,是否可認即使授權人未索回,但既然代理人知道已無授權行為,自應返還或不該再出示使用,可認為是無權代理,適用170條規定而效力未定在丁未承認前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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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okuang11/20 11:05因為授權人無法公告周知撤回代理意思,如果只因為忘記索

leokuang11/20 11:05回不課予繳回義務,代理授權也太苛責授權人吧?

CKYww11/20 11:26題目意思還蠻明確的其實 就是考107條 為了保護交易安全 很

CKYww11/20 11:26多時候法律是比較偏袒善意第三人的

leokoung11/20 11:38但如果認為完全代理自負責任呢?不及於丁但戊會負責(11

leokoung11/20 11:380條?)

kilof11/20 18:04表見代理

fragment100011/21 00:20表見

dreamsletter11/26 03:09表見代理是無權代理的一種無誤啊 但有權利外觀的話

dreamsletter11/26 03:09第三人要優先保護

dreamsletter11/26 03:11從法律經濟學的觀點 本人取回授權書的成本顯然是比

dreamsletter11/26 03:11第三人交易所需查證探詢是否確有代理權的成本來的低

dreamsletter11/26 03:11 那基於優勢風險承擔原則 當然是把不利益課予本人

dreamsletter11/26 03:12況且本人還是有110條或者侵權可以用啊

dreamsletter11/26 03:13打錯 多打一個110條 囧

pinjose12/04 10:06這不就是107嗎?逾權代理,非表見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