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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作者
soltre
(所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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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請教各位

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 讓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法律效果


但另外找資料 又有人說越權代理是170條狹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那應該是效力未定不是嗎?

問了補習班的課輔 感覺又更混亂了@@

https://imgur.com/SSj7zJt


想請問越權代理的意思 以及107條的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是什麼呢?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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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4.215.6 (臺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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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wisgood01/05 14:26感覺你有點被專有名詞困住了

wowisgood01/05 14:27重點跟廣義狹義名詞上的分類其實沒啥關係

wowisgood01/05 14:28107是本來有代理權只是代理人逾越或嗣後被撤回

wowisgood01/05 14:29善意相對人如果信賴有一時存在的代理外觀

wowisgood01/05 14:30就能請求本人負責

wowisgood01/05 14:32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但相對人可以107但抗辯

wowisgood01/05 14:36所謂的效果應該是看妳要從誰的角度主張ㄅ

wowisgood01/05 14:37就跟87一項但書同理

jenny0202601/05 16:45廣義無權代理分為

jenny0202601/05 16:45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無權代理

jenny0202601/05 16:45表現代理的要件

jenny0202601/05 16:451.有代理權存在或繼續的客觀事實

jenny0202601/05 16:45(1)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授權他人

jenny0202601/05 16:45(2)本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不反對 (3)事後代理

jenny0202601/05 16:45權的限制撤回

jenny0202601/05 16:45同樓上

jenny0202601/05 16:45角度問題

jenny0202601/05 16:45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jenny0202601/05 16:45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張107抗辯

jenny0202601/05 16:45(第三人不能 過失不知限制或是撤回)

jenny0202601/05 16:45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

jenny0202601/05 16:45本人就不負授權責任

jenny0202601/05 16:45僅能用170規定論斷無權代理的效力

好的 感謝兩位 大致能了解了 假設是下面情況: 甲授權乙代理購買30元以下飲料(自始限制) 結果乙向丙買了50元的飲料 依實務見解 不區分自始/嗣後限制 丙是善意第三人 故能以107作抗辯 依學說 有認為自始限制不屬於107 而是170 又有認無論自始或嗣後限制 都回歸169要件判斷 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呢? 不好意思搞得有點亂...

※ 編輯: soltre (49.214.215.6 臺灣), 01/05/2021 22:48:05

dreamsletter01/05 23:22我覺得你不要想的太複雜 就法條文意而言就是善意第

dreamsletter01/05 23:22三人有權主張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 而若其不主張

dreamsletter01/05 23:22則係代理人就此欠缺代理權 為狹義無權代理 故屬效力

dreamsletter01/05 23:22未定

dreamsletter01/05 23:24本質上都是無權代理 只是差在善意無過失第三人可以

dreamsletter01/05 23:24主張有效

wowisgood01/06 07:27妳要抗辯107或169都可以啊只要符合要件

wowisgood01/06 07:29重點是在有沒有符合權利外觀理論

wowisgood01/06 07:29107要有一時存在的權利外觀

wowisgood01/06 07:30如果用這個理論去判斷根本不用區分自始或嗣後

wowisgood01/06 07:34照妳的設計 本題沒有可供丙信賴權利外觀存在

wowisgood01/06 07:35妳還要煩惱要用107還是169嗎

jenny0202601/06 10:24妳不要再想嗣後或是自始了

jenny0202601/06 10:24你這樣偏掉了

jenny0202601/06 10:2524樓說的懂就好

jenny0202601/06 10:25不用管嗣後自始

好的 大概知道重點是"有無權利外觀"了 但是自始/嗣後限制 學說上確實有爭議不是嗎 而且實務否認107是表見代理的一種 那以實務要如何解釋上面的問題呢 (假設上面的例子丙有可信賴的權利外觀)

※ 編輯: soltre (49.214.215.6 臺灣), 01/06/2021 14:40:48

wowisgood01/07 20:27要看題目的敘述是給什麼樣的外觀

wowisgood01/07 20:28不用想的太抽象題目一定會寫清楚

wowisgood01/07 20:29是有爭議沒錯但其實不重要

了解 感謝W大 J大 D大

※ 編輯: soltre (122.121.188.189 臺灣), 01/09/2021 15:4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