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民法107條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
想請教各位
民法107條規定:
「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
其事實者,不在此限。」
實務認為這是越權代理 讓善意第三人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法律效果
但另外找資料 又有人說越權代理是170條狹義無權代理的一種
那應該是效力未定不是嗎?
問了補習班的課輔 感覺又更混亂了@@
想請問越權代理的意思 以及107條的所謂「越權代理」的效果是什麼呢?
感激不盡
--
感覺你有點被專有名詞困住了
重點跟廣義狹義名詞上的分類其實沒啥關係
107是本來有代理權只是代理人逾越或嗣後被撤回
善意相對人如果信賴有一時存在的代理外觀
就能請求本人負責
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但相對人可以107但抗辯
所謂的效果應該是看妳要從誰的角度主張ㄅ
就跟87一項但書同理
廣義無權代理分為
表見代理以及狹義無權代理
表現代理的要件
1.有代理權存在或繼續的客觀事實
(1)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授權他人
(2)本人知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不反對 (3)事後代理
權的限制撤回
同樓上
角度問題
本人可以主張170無權代理
但是第三人可以主張107抗辯
(第三人不能 過失不知限制或是撤回)
如果第三人明知代理人無代理權
本人就不負授權責任
僅能用170規定論斷無權代理的效力
好的 感謝兩位 大致能了解了 假設是下面情況: 甲授權乙代理購買30元以下飲料(自始限制) 結果乙向丙買了50元的飲料 依實務見解 不區分自始/嗣後限制 丙是善意第三人 故能以107作抗辯 依學說 有認為自始限制不屬於107 而是170 又有認無論自始或嗣後限制 都回歸169要件判斷 這樣理解是否正確呢? 不好意思搞得有點亂...
※ 編輯: soltre (49.214.215.6 臺灣), 01/05/2021 22:48:05我覺得你不要想的太複雜 就法條文意而言就是善意第
三人有權主張法律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 而若其不主張
則係代理人就此欠缺代理權 為狹義無權代理 故屬效力
未定
本質上都是無權代理 只是差在善意無過失第三人可以
主張有效
妳要抗辯107或169都可以啊只要符合要件
重點是在有沒有符合權利外觀理論
107要有一時存在的權利外觀
如果用這個理論去判斷根本不用區分自始或嗣後
照妳的設計 本題沒有可供丙信賴權利外觀存在
妳還要煩惱要用107還是169嗎
妳不要再想嗣後或是自始了
你這樣偏掉了
24樓說的懂就好
不用管嗣後自始
好的 大概知道重點是"有無權利外觀"了 但是自始/嗣後限制 學說上確實有爭議不是嗎 而且實務否認107是表見代理的一種 那以實務要如何解釋上面的問題呢 (假設上面的例子丙有可信賴的權利外觀)
※ 編輯: soltre (49.214.215.6 臺灣), 01/06/2021 14:40:48要看題目的敘述是給什麼樣的外觀
不用想的太抽象題目一定會寫清楚
是有爭議沒錯但其實不重要
了解 感謝W大 J大 D大
※ 編輯: soltre (122.121.188.189 臺灣), 01/09/2021 15:46:5313
Re: [請益] 買賣糾紛先說在前面,成年的社會人處理社會事,盡量用圓滑手段處理,法律只是沒辦法的辦法 。遇到糾紛,自己又不熟悉且有理虧,要有多少吃一點損失心理準備,只想著全身而退 有時候結果會更糟。然後我不是律師,只是提供一點個人意見作法律問題討論,不對案 件負任何責任,若欲行法律途徑處理,請找專業諮詢。 假設案件內容都「完全真實」,沒有受到扭曲的話,這應該是一個無權代理的案子。兒10
Fw: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先生要向太太親戚的小孩討回哥吉拉,可否? 時間: Sun Jul 17 11:59:45 2022 甲男乙女為夫妻,某日乙女的的親戚帶著小孩丙到家中作客, 丙看見客廳牆櫃上擺滿了哥吉拉公仔而表示羨慕不已,6
[課業] 民法 代理問題國考版首po 小弟正在寫司法四等民法選擇題 有兩題相似的題目想請教 出處是李律師《民法概要測驗題一本通》 一、甲書面授權乙用甲之名義,以新台幣100萬元出售其所有1部車,但甲隨之又以口頭 指示乙要賣新台幣120萬元,結果丙見該書面授權,即以新台幣100萬元表示購買該5
[請益] 有關不當得利...兩個問題,思考上有點衝突,望請賜教!! 1.乙將甲之房屋無權出租給之惡意的丙,試問甲是否能向丙主張不當得利? 實務有採否定說,認為丙是依據與乙之租賃契約並且有付租金,與甲無因果關係。 肯定說則認為基於債之相對性,乙丙之租賃契約自然不能對抗甲主張不當得利。 2.乙將甲之物無權賣給善意的丙,丙可以主張善意取得,甲無法對丙主張不當得利。3
[請益] 撤回授權但授權書忘記索回請益各位前輩,108普考戶政四等,有一題為:丁授權戊購買B,並給予授權書,但在購買前撤回授權未收回授權書,戊購買時出示授權書,則效力是否及於丁? 擬答寫及於丁的原因是撤回意思不為外界所知,銷售第三方應為善意第三人而及於本人。 但民法規定授權書有交還義務,是否可認即使授權人未索回,但既然代理人知道已無授權行為,自應返還或不該再出示使用,可認為是無權代理,適用170條規定而效力未定在丁未承認前不生效力?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MI 9.3
[請益] 民法 無權代理 vs. 善意受讓我想請問一個民法的問題 無權代理,債權物權皆效力未定,第三人假使善意取得, 也無法取得所有權,原物主仍有返還請求權。 那民法第948條、801條做抗辯關於第三人善意受讓而取得所有權 ,對照上面那段無權代 理,應該要怎麼解釋orz --3
Re: [請益] 民法 無權代理 vs. 善意受讓無權代理,代理人是向相對人說「這是A的東西,我代理A來跟你做交易」 相對人本身必須去評估代理人有沒有代理權 如果相對人有足夠理由去相信A有授與代理權,那就可以用表見代理主張。 如果相對人沒有足夠理由去相信A有授與代理權,卻還和代理人交易,那風險應自負。 無權處分,處分人是用自己的名義來和相對人交易。2
[請益] 民法988本文及家事法163但書甲乙為夫妻,甲在80年7月1日出外散步失蹤導致生死不明,所以乙在88年6月30日跟法院聲 請死亡宣告,法院在89年1月2日裁定確定後面跟丙結婚,但某日甲突然在95年2月5日出現並 向法院撤銷了死亡宣告,前面所有的法律 行為溯及自始失其效力,那乙已經跟丙結婚就變成重婚依照民法988第三款乙跟丙的婚姻就 無效了但因為家事法163條第ㄧ項但書裁定確定前之善意行為,不受影響,那這樣乙跟丙跟- 關於民法債的效力 需說明的是 債務之履行:債的關係成立後,依照民法199條1項規定,債權人可以本於債之關係,向債務 人請求給付。 債務不履行:只有在債務人就債務不履行有可歸責事由的時候,才須負起債務不履行的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