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拿到之前顧客遺留的發票,是否構成違法?
這算是生活法律的問題
不曉得選擇"課業"的分類方式 是否得宜
只是剛好想到 想多一些法律常識 就來版上問問
因為剛好也在準備考試 說不定會考這個觀念
就是
如果在停車場停車之後
準備牽車離開
先到自動繳費機繳停車費
繳完費後
發現前一位繳完費的顧客(早已離場 不見人影)統一發票遺留在機器裡
便順手拿走 (自己的發票跟前一位顧客的發票 一起拿走)
等到統一發票開獎時
當時順手拿走的前一位顧客的發票
如果真的中了大獎 (200萬 or 1000萬?)
想請問
這樣在民法和刑法上 是否有違法的地方? 譬如構成侵占?
只是 當時沒拿走發票的那位顧客 大概也不知道他沒拿的發票 有中獎
以上 剛好想到的生活法律小疑問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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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不會 價值太低
→
這個價值用得是期望價值嗎?
推
我覺得是前手已經有拋棄所有權的意思欸,通常機器繳
→
費後都會顯示請等待發票的訊息,但前手看到這個訊息
→
後沒有要取得發票的意思,可認其拋棄發票所有權,所
→
以應該是無主物,拿了不構成犯罪
推
這種機率有多大呢?萬般皆有命
推
同三樓
→
如果對方先掃描起來,就會觸法了吧?
推
如果是電子發票的情形,假設真的有人掃描完後不小心
→
留在出票口的話(雖然可能很難發生,畢竟兌獎仍需掃
→
描紙本),我覺得撿走的人可以說是沒有侵占遺失物的
→
故意,因為通常會認為這種留在出票口的東西是沒人要
→
的,而不是有人弄丟的(?),撿走在垃圾桶的發票也
→
是一樣的意思。而若是像上面新聞所說的情形,掃描完
→
不小心弄丟的話,也許就有成立刑法337的可能,如有
→
講錯請多指教QQ我刑法很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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