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國家賠償法/協議先行
106普考 行政法
國家賠償應採何種方法?
(A)應以金錢賠償為原則
(B)應以回復原狀為原則
(C)由賠償義務機關依職權決定
(D)由賠償義務機關與請求權人協議定之
答案(A)
請益(D)是否指第十條協議先行?
若是,協議先行程序不算是國家賠償所採的方法?
理解是:協議先行,成立協議書即進入賠償,賠償以金錢為原則
若協議不成,進入民事訴訟審理
(另問,仍以金錢為原則?
因為民事的賠償是恢復原狀為原則......)
對於(D),因為阿摩和手上的解題書沒有回答到我的疑惑,因此請益。
煩請大家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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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回去看,好像有高手解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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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採"...就是一定如何辦,D不是必然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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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賠法第七條 金錢給付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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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選項可能存在 賠償義務機關拒絕 請求權人提起損害賠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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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的狀況(國賠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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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是請求程序,A才是賠償方法。D是陷阱來混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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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有例外,國賠現在走雙軌制,可以在提行政訴訟時合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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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損害賠償(行政訴訟法第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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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摩2018年就提出的問題,昨天8/2終於有人提出答案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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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超賤的,我曾經也想了很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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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應該算是"簡單"吧,題目是在問"方法",不是在問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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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少。方法是以金錢為原則,賠償多少則是協議定之,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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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同的東西。以這題來看,若賠償方法是以金錢或恢復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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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交由"協議定之",就很明顯錯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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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上面推文們的解答,豁然開朗~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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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雖然知道選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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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會糾結D的錯誤怎樣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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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會再好好消化一下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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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大,真的,阿摩上面有的回答就覺得好像沒有搔到癢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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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就是題目出得不夠好,別往心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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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好暖,讓人笑了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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