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行政法111年命題趨勢(4)-獨立機關之訴願
引用呂老師二句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然在實務上
立法者對於獨立機關的行政爭訟程序,並不是從獨立機關的角色作為判斷依據
而是以立法者對於獨立機關職掌法律之[業務],是否制定行政爭訟之特別立法
例如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廣電三法 直接行政訴訟程序
電信管理法 訴願->行政訴訟
1.電信管理法並無直接行政訴訟之特別立法
故回歸我國行政法爭訟原則 訴願->行政訴訟
2.電信管理法第21條是[訴願先行程序] 認定->訴願
如同稅捐稽徵法第35條第1、5項[訴願先行程序] 復查->訴願
公平交易委員會 公平交易法 修法後直接行政訴訟程序
(然公平交易法第48條第2項 修法前採訴願->行政訴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訴願->行政訴訟
中央選舉委員會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依據業務性質主要分為
1.訴願->行政訴訟
2.直接民事訴訟(第六章選舉罷免訴訟第128條)
因此,實務上立法者目前對於獨立機關有區分職掌法律之[業務],採取不同之行政救濟
PS.呼應首二句話略作修改
(X)[公平會對於公平交易法以外之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公平會,都不用經過訴願]
(X)[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公平會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公平會在當下
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淺見供各位先進參考
※ 引述《braveryhyde (雷)》之銘言:
: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呂懷德。
: 其實這邊原po的說法並沒有錯。
: 原po所引用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7年立法的時候,新增了66-1
: 同時修正的其實還有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 這三個條文(廣電三法)都有一樣的規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組織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 規範要不要訴願,而且還把法律效力擴及到其他法律上。
: 立法技術上是否妥適,這是一回事,但這個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又是另外一回事
: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 從立法理由觀察:
: 「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
: 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 所以雖然原po寫出了衛星廣播電視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電信管理法,
: 不過其立論依據還是一樣,也不需要更改後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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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你提供實務的見解,我以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作為
關鍵字去查詢,確實有查到行政院在110年的訴願決定,
不過這是因為,公平交易法48條本來就只限定"本法"
至於文中討論的電信管理法,我查行政院訴願決定
是還沒有看到的,因此恐怕也難以以此確認實務見解
不過我都傾向這是基於立法者並沒有意識到要一致處理
其實老師提到廣電三法立法理由 也是限定本法(廣電三法)
然後如果閱讀公平交易法48條的立法理由,更凸顯了其
不欲受97年決議拘束的目的
廣電三法的立法理由,看起來只是在說明第一項前段
但後段是否及於所有法律,立法理由沒有明講,文義解
釋與目的解釋,我都比較傾向,除非有更新的法律明文
排除,否則就應該認為不用訴願
不過學理上的解釋歸解釋,現實上行政院也是用文義去
解釋公平法48條,而沒有去擴張到其他法律
其實實務上爭訟法制 從釋字418號闡明就給立法機關決定
就法律立法文字上,有強調[本法] 就只限定[本法]相關
大法官尊重立法者決定 但無特別指明,實務回歸ㄧ般原則
從眾多行政法立法並沒特別爭訟規定來看 就訴願行政訴訟
立法者沒有頃向一致性處理 也是釋字418賦予立法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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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電三法的特別爭訟規定 從法制上立法文字 即有不同之處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兩者並排之後,即可知道立法者似乎有意區隔[行政處分]及[處分]兩種之救濟4
保成的 呂懷德老師你好,個人接續往下補充 一、107.06.13 廣電三法修正新增 衛星廣播電視法66-1、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 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2
謝謝你的補充,行政法真的是一個博大精深的科目, 我們所教所學,其實幾乎都只有總論,各論部分沒有研究還真的都不知道有這麼多有趣的 情況 依照你的補充,電信管理法第21條第4項情況,是不是廣電三法的特殊情形,其實蠻有趣 該條文的立法理由是這樣說2
用回應的應該比較完整,來跟w網友這位先進討論一下 首先,我們要先確立我們的討論基礎是在哪一個點上,如果是以97年12月決議為基礎, 先承認這是實務的一般性見解的話,那就是"只要沒有法律特別規定, 即使是獨立機關所做成的行政處分,也要先經過訴願,再提起訴訟。"這個我稱作"實然"面 而在這個決議後,104年的時候,立法者修正了公平交易法2
推 esienhour: 電信業適用衛廣法? 09/15 00:04 噓 CHTWifiHinet: 紅明顯 連衛管法管什麼都分不出來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居然好意思開班害人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電信業的法源依據好歹也說是電信管理法21條第3項與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第4項 09/15 07: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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