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公務人員懲戒法修法依據?
我是想請問,現行的公務人員懲戒法,對於懲戒之事由有明文規範,但據悉過去好像沒有,可以任由機關解釋,直到後來大法官釋字後,才修法明定,有人知道這個解釋是幾號嗎?
我之前有看到過,但沒特別記下來忘記了,求教板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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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10
Re: [討論] 商調不成可提復審、行政訴訟應該要修法明文公務人員有商調請求權 原機關原則上只能同意 例外在人員缺額達某個百分比以上時,才得以「業務需要」而拒絕, 並且用「業務需要」拒絕商調時,該員當年度除受刑事或(法院)懲戒以外,考績應為甲 --4
[請益] 考銓 有關獎懲章節 其中一句話 不知其意大家好 唸到現行考銓制度 有關獎懲的章節 其中有一句話 實在看不懂它的意思 請版上的考友 解惑一下 先謝謝 -------------------------------3
[請益] 關於刑法誣告罪所謂的使人受懲戒處分刑法誣告罪的成立除了意圖使人受刑事處分 也包含意圖使公務員受懲戒處分 而一般來說懲戒處分有九種 所以如果意圖使公務員受到這九種懲戒處分而誣告,則有誣告罪的適用 但是看大法官釋字491有提到1
Fw: [新聞] 立委籲放寬公務員兼職 考試院:不一定下作者: sfhlku563 (Blade) 看板: PublicServan 標題: [新聞] 立委籲放寬公務員兼職 考試院:不一定下 時間: Mon Mar 21 16:12:27 2022 立委籲放寬公務員兼職 考試院:不一定下班就是下班 2022-03-21 11:34 聯合報 / 記者吳亮賢/台北即時報導3
[課業] 公務員之懲戒權和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之關係來源: X光 陳志宇老師出的法學大意 和 X華 成宜編著的法學大意 互相參照 書本內容簡摘 司法院為國家最高司法機關,其職權如下: ......略 (四) 公務員之懲戒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