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考銓 有關獎懲章節 其中一句話 不知其意
大家好
唸到現行考銓制度 有關獎懲的章節
其中有一句話 實在看不懂它的意思
請版上的考友 解惑一下 先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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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敘述 大略節錄
法官 檢察官之懲戒自民國101年1月6日起適用[法官法]中之相關規定辦理
,而不再適用公務員懲戒法。
一 懲戒事由
(一) 法官: (法官法49條 30條)
1. 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
(1) 裁判確定後或自第一審繫屬日起...略
(2) 有第21條第1項第2款......
(3) 違反第15條第2項 第3項......
(4) 違反第15條第1項......
(5) 嚴重違反辦案程序......
(6) 無正當理由遲延案件之進行......
(7) 違反法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
2.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其中
"適用法律之見解,不得據為法官個案評鑑之事由" 這句話
看來看去 真的不懂它的意思 ( 也許是自身語文理解能力不夠好 XD )
請版上高手 解釋一下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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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法官對該法的見解即便很新奇也不能說他不對
應該是說法官在解釋法規的時候用語或觀點再新奇,也
不能當成法官評鑑的依據
換句話說法官非程序 實體內容違法 僅係針對法條適用見解
不同也不能把它當作評鑑內容 也可以說是 如果你平常辦公
大白話是:法官對於任何法律 個人的解釋或見解
不能以此拿來作為對此法官平日工作表現上的評價?
就是即便它的判決採用學說上的極少數說也不能說很荒謬
,要送評鑑
法官怎麼解釋法律是他的權力,不能因此被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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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石明謹不幹了!兼球評賺283萬遭懲上訴失h裁判字號: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110 年度清字第 29 號懲戒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10 年 07 月 20 日 裁判案由:懲戒 懲戒法院判決 110年度清字第29號9
[問卦] 不適任法官都不用淘汰的嗎今天又看到一個很扯的判決 根本明顯就是判錯 難怪法官老是被罵是恐龍、或是有反社會人格! 奇怪了 法官是都不用打考績的嗎? 民意無法罷免掉老是在亂判的法官嗎? 跟公務員一樣有永久的鐵飯碗會不會過太爽了?20
Re: [請益] 審計處有叫人吐錢的權力嗎?以下純粹就法律責任層面討論 原po說機關因為2件性平案件被勞動局罰25萬元,性平三法裡只有性別工作平等法的主管機關是勞動部(地方主管機關則是各直轄市勞動局及縣市政府教育處),那這2件案件應該是性別工作平等法案件,而原po說裁處罰鍰事實是因為”部份流程未依規定處理,包括收受案件未於歸定期限內成立專案小組並做成報告,未於規定期限內以書面通知當事人” 看起來比較像是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第2項:「雇主於知悉前條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被依第38-1第2項:「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雇主依第3條第3款,包含行政機關)裁處罰鍰,那第38-1第2項除了罰雇主,還有併罰職員受僱人嗎?並沒有阿!那這時候可以說因為實際承辦人(職員)有過失要負連帶責任嗎?絕對不行!因為處罰對象法定,關於處罰對象法定,可以參考釋字第638解釋理由書和行政罰法第17條立法理由,這裡就只po行政罰法第17條及立法理由,釋字第 638號解釋理由書有興趣可以自己找來看,行政罰法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 立法理由:二、本條規定之目的,除宣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有受罰能力而得作為行政制裁之對象外,並特別強調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之義務時,係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不適用前二條之規定,亦即除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對於該機關或組織之人員設有併罰之規定外,對於該人員並不當然併予處罰。(理由一是行政機關可否作為行政處罰對象的說明,我就不po了),從上面的論述可以知道,除非個別行政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的行政命令將機關職員明訂為處罰對象,否則在9
[閒聊] 遭免職法官不能當公務員或律師,還能做啥?法官法> 第 50 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律師法>5
[問題] 遭免職法官不能當公務員或律師,還能做啥?<法官法> 第 50 條 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律師法>1
Re: [新聞] 公務員酒駕、性騷記過1年內不准升遷幫你解釋一下好了(雖然我已經沒那個熱誠,不再公務員板發言) 陞遷法(舊版)講的是 懲戒處分 (亦即處分是來自懲戒法院aka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與一般機關對公務員的懲處處分是不同的 懲戒處分 對應的是一種較為嚴重的失職或違法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