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刑訴不可分請益
想簡單來區分一下
我當初在念的時候因為都長很像所以很常搞混 所以很懂原po的心情
首先要先區分公訴自訴跟告訴
公訴跟自訴是將訴訟繫屬於法院的方式 一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就代表訴訟已進到審判程序
先不管起訴是不是合法 簡化的圖大概上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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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中 提 審判中
起
公
訴
或
自
訴
你可以想成把訴訟丟進法院的門檻
而告訴程序他最主要的功能是讓偵查機關啟動偵查
所以告訴是指跟偵查機關說「犯罪事實」
地檢署外的的那個鈴就是告訴 跟檢察官說我這裡有犯罪事實請你來偵查
雖然很多政治人物都按成愛心服務鈴(誤
而不可分又可以分成主觀跟客觀
主觀是指人 客觀是指犯罪事實
所以排列組合下就會有
起訴(公訴)主觀不可分
客觀不可分
告訴主觀不可分
告訴客觀不可分
當然有一些會是錯的 下面一個一個來講
先從最簡單的公訴客觀不可分來說
這個就是最常聽到的刑訴267 348
這次修法的單一性就是在講這個
單一性簡單來說就是犯罪事實不可分 法院不可以針對一個犯罪事實有兩個判決
否則就會違法
這裡請去看教科書或補習班參考書 就是接繼集結吸加想
審判不可分其實是隨著起訴不可分來的
因為原則上起訴範圍會跟法院審判範圍是相同的
接下來是告訴主觀不可分
這個就是刑訴239
基於偵查方便及為了滿足訴訟條件 告訴乃論之罪不用逐一針對各個共犯提起告訴
接下來就是實務上一直混淆的起訴主觀不可分
先說起訴沒有主觀不可分的適用
因為依刑訴266 檢察官的起訴效力只及於其所指的被告
(這裡就有冒名、頂替、冒名頂替 表示說行動說的爭點)
但過去最高法院一直把自訴比作告訴
所以才會有通姦主觀不可分的適用
但是自訴程序沒規定的是要回頭適用公訴程序 而不是告訴程序
如我上面所說 自訴程序跟公訴程序是把案件繫屬於法院的程序
告訴是跟偵查機關說犯罪事實請他們去偵查
大概最高法院自己也昏頭了吧 所以才有這麼妙的見解
最後是告訴客觀不可分
這沒啥爭議 所以跳過
簡而言之 你就把客觀不可分當作是犯罪事實 主觀不可分是指人
稍微在腦中思考一下 應該就可以了
這裡說難念也蠻難的 畢竟名稱都很像
但讀通就是你的了 加油
ps這是我從書中理解的 如果有錯還望版上大神不吝指教 我看到會馬上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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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強者,大家都真厲害呀
感謝分析、深入淺出
感謝分享
感謝指點 非常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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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抄襲不公開審理 法官要求提供小弟菜鳥律師,年資三年多一點,經驗不足以下見解如有錯誤請見諒 自訴實務上比較少用,小弟只玩過一次但是那案子沒有發生不知道被告地址的情況。不過 民事訴訟上倒常常發生不知道被告資料的情況,有時候連姓名都不知道。(例如當事人匯 錢寫錯號碼,匯到不知名帳戶去,銀行也聯絡不到帳戶所有人,也不提供資料給我們) 一般處理方式,都是先跟法院請求調查,法院如果給一個「書面裁定」,要求原告一定時39
Re: [心得] 台北敦南福斯業務&新車漏油分享內容也許無關車子,但因為推文中,有某樓說,檢察官不起訴,業務還是可以請律師提自 訴。 看到這個,身為鍵盤律師,就很難不回一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 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 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4
[請益] 有關刑訴自訴提出程序有關刑事自訴程序,有些疑問想請教各位先進、前輩,盼請解惑。 相對於公訴,自訴係由犯罪被害人(或直系親屬、配偶)提出。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稱:「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又參考陳樸生師、林鈺雄師教科書所稱,「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係指三種狀況: 1.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於告訴期間未經合法告訴者(同法第237條第一項)。2
Re: [新聞] 刑訴法修法 交付審判轉型為准許提起自訴現行法和草案有差嗎? 有差 兩者的差別就像明金城 和金城武一樣 想像一下你是公訴檢察官 在一般偵查檢察官起訴的案件中2
Re: [新聞] 林智堅論文案還沒完結 余正煌律師證實報告寫到一半覺得腦袋卡卡 決定來發個文散散心 看到隔壁板有新聞說 余正煌提起自訴時 不適用「偵查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