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得] 司律今年刑法似乎蠻簡單的?
一, 甲應該成立兩個殺人罪,
一個公共危險罪?
二, 至於乙堆放雜物,
讓甲可以放火, 感覺沒有相當因果關係 ---
因為一般的情形下, 在走道堆放雜物, 並不會造成人被燒死
且, 乙在堆得當下,也沒辦法預見甲會去放火
所以乙無罪
這個方向去寫ok嗎?
比如說甲要討論毀損罪嗎? 燒毀兩棟房子(獨立燃燒說, 重
要部份開始燃燒說之類的)
--
我自己有討論毀損罪
放火與毀損的競合應該是個要處理的爭點
我自己是寫,結果提前發生的因果歷程錯誤,還有中性
職業行為是否成立幫助犯
小弟覺得除了比較沒有爭議的罪名以外,主要考點應該是
燒燬的定義、結果提前的因果歷程錯誤、收費設備詐欺罪
的不正方法、另外不太確定有沒有考竊盜罪的不法所有意
圖之不同解釋,但還是在稍作分析後,我還是有討論…。
另外還有中性幫助,但考完才想到應該也是要討論有無其
他罪名成立的可能…。
乙我是用189-2阻塞逃生通道罪,因為「長期」堆放雜物在
防火巷,基本上一定會有阻礙逃生或增加火災危險的預見可
能性,乙製造這個危險,且B被燒死的結果正是在這個風險
中實現的(甲點燃雜物燒房子),並且乙堆放雜物在B被燒
死事件中也是不可想像其不存在的原因
通常覺得簡單 很可能漏寫爭點...
另外甲我有討論毀損(機車跟乙的雜物)跟毀壞建物罪
請問結果提前的因果錯誤是指A跳樓死亡那段嗎?那個我是
寫結果雖與預想不同,但係無關緊要的不一致,所以仍成立
故意,就沒了XD
乙的話我討論三個,阻塞逃生通道、阻塞逃生通道的加
重結果犯(不成立)、殺人罪幫助犯(不成立)
甲討論結果提前發生,是因為題目有說甲希望A被火燒死
,但是甲是跳樓死掉,可能主觀上反應有出入,所以有去
討論,個人想法
我是寫延後發生欸 因為我覺得甲可能會覺得他應該會先
被燒死 而不是被逼到跳樓
阻塞逃生通道那個沒寫 我有寫中性行為幫助
我也寫結果延後發生
請問二試啥時放榜?
我覺得結果提前或延後應該都有討論的空間,不過小弟是
因為題目有說到:「A…,撐到面臨火焚最後一刻,不得已
往樓下一跳…」,因此我個人判斷出題者心證應該是A既然
為了避免等等面臨火焚而被燒死,而「提前」選擇跳樓,
且A最後也因跳樓而死,因此屬於結果提前發生的因果歷程
錯誤。
那我寫延後怎麼辦......
我個人見解僅供參考啦,考完了就先休息吧。
申論的彈性就在,即便結論寫錯,老師看到你的推理不錯,
還是會給分,以前我有一題確定寫錯,結果還莫名其妙拿高
分...
是不是有考到排他互斥構成要件那個啊
機車 vs 房屋
我認為結果到底是提前或延後根本沒差,實際上都只是能否
阻卻「客觀歸責」、「故意既遂歸責」的問題而已
有考許恒達老師的文章唷~~
我也是寫提前發生欸 不過結論甲還是成立本罪 ☺
提前/延後發生,不是雙行為才要特別討論的嗎?
防火巷是防止火延燒到其他房子 跟森林大火劈出一條止火線一樣
不是拿來逃生的吧
2016年還修正成防火隔間 不知道出題老師知不知道就是了
我也是因為他是單行為 才沒寫欸...
那邊是考 故意的對應原則吧
用錯誤跟對應都可以解吧 觀察角度不同 (己見
甲至少可以開6-8個標題...(拍拍)
同意樓上,個人覺得關鍵在於如何處理甲主觀上認為A火焚
而死跟實際上跳樓而死的問題,只要有點出此爭點,只要
敘述有理我覺得分數也一定都會有;至於單雙行為的部分
,個人淺見覺得因果歷程的錯誤其實本質就是在討論行為
人的故意係否會因為該錯誤而受到影響,所以單雙行為本
身不是重點,只是某些經典案例中,常常是以前行為實行
完畢後,結果沒發生,但行為人誤以為已發生了,所以才
有後行為,而行為人最後係後行為才死去,但不代表只有
雙行為才能討論此爭點,而應該是只要於客觀上被害人死
亡原因與行為人主觀上想像有不同時就應該討論才對。
以上淺見,僅供參考。
個人覺得點超多超爆多超難欸!不用寫到沒收的部分
嗎@@?甲開車跑來跑去來犯罪、還有100元的不法利得
。競合那邊還有連續犯已經刪除的點@@
不用吧,考題沒問沒收
個人想法是因為雙行為的因果歷程錯誤,結果提前/延後發
生,會有不同的處理方式,單行為時討論是否影響故意/過
失就好
沒收是獨立的法律效果沒錯,但題目問的是刑事責任
,可能要看怎麼去理解「刑事責任」了@@
沒問不用寫吧
沒收沒特別問應該不用寫吧?想問刑訴第三小題考點是什
麼壓?
沒收上訴效力不及本案 還有法官職權沒收 ?
還有348第3項 個人淺見
刑訴第三小題是考沒收有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適用吧
題目不是暗示的很明顯嗎0.0
刑訴第三題考的主要爭點我個人覺得應該是沒收有無不利
益變更禁止原則適用,另外一個比較小的爭點應該是參與
人對沒收判決上訴,效力不及於本案?(刑訴455-27)
怎麼看大家解題的部分都是我有讀到沒寫到的呢XDD QQ
跟提前延後沒關係吧 這不是單行為因果歷程錯誤嗎
看大家的討論其實我覺得這也是刑法很奇妙的地方
同一件事實 大家的解讀都不同XD
我寫放火有人+毀損致死+殺人+放火燒車+毀損,第二個人就同
上快速寫,再來就是不構成不正方法+構成竊取,最後寫沒有
不作為殺人,風險沒有合理正常實現,第一個我也寫因果歷程
偏差耶!沒收我是先寫傳統上訴不可分+修法,還有參與沒收
本來就可分,所以有379判決當然違背法令之超出範圍,再來
是有準用被告權利+審判程序,當然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其實
可以寫更多但被刑法&刑訴第一題耽擱了,哀
沒收應該是沒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吧?
沒收沒適用ㄅ
沒收沒 那題應該是判決合法
不過他爭執的是自己參與沒收的部分 與被告的不一樣吧?
但也可能我寫錯了哈哈
沒收個人覺得基於去從刑化,故與刑罰性質不同,以及沒
收的立法意旨下,應該採不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會較
為妥適,但我覺得可以也從準用未必完全準用以及憲法明
文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下,去肯定有適用不利益變更禁止也
是沒有問題的,論述邏輯一致就行。
不只不利益變更禁止吧 你根本完全沒給他程序保障耶
刑訴沒收那題不是林鈺雄的實例題嗎
我覺得不行欸 因為林老師的實例書有提到 縱使有不利變
更禁止的適用 亦可以以370但書 而不違反不利變更禁止(
違法未適用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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