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詐欺
[請益] 應考資格、各種國考疑難雜症等,以有正確作法、答案者為主
(不包括書裡的疑問)。若問題如人生規劃、讀書計畫等,無一
定作法、答案者,請用閒聊選項。
請問大家,民法92條第一項跟第二項說的是不是同一件事情呀,看了很久分不出差別@@
https://i.imgur.com/A2e4WU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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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項沒有脅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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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成學儒法政網:受詐欺或脅迫而為意思表示之效力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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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例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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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原po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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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明知就惡意阿,第三人善意人又不是他殺的,你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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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找騙你的人算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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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意保護無辜第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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脅迫對人身有立即威脅性,當然撤銷就沒第三人善意與否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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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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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然以後拳頭大講話比較兇的就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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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不知情;惡意=知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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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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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例子來聯想:民法第92條第2項,例如甲長期覬覦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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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錶,乙的名錶某天沒電無法運作,甲對乙謊稱會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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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錶,乙相信甲並將名錶交付,委託甲代為修理與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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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後甲因公出國;後來甲對不知情的丙謊稱該名錶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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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所擁有,可以便宜賣給丙,丙把玩並試戴該名錶很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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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同意向甲購買此名錶並交付3萬元價金;甲撤銷對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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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委託,不得對抗丙與乙買賣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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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個:脅迫所為的意思表示可否經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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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有爭議的,固然不能以這個撤銷對抗,但基於特別法優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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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原則,多數學者還是認為你拳頭大拿到的東西賣給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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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第三人,並經撤銷後,東西還是拿不回來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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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但那個特別法是指不動產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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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啊,物權編和總則互為普通和特別法,動產和不動產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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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善意取得,並沒有說只有不動產才能在脅迫下善意取得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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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我看賴川爭點地圖是這麼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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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這開放課程的開頭和結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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