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436-20
法院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請問:
1.小額訴訟金額不大,假執行的意義著實不大,本條之立法意旨?
2.若為金錢給付,此時的假執行=假扣押?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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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1、避免被告以上訴來阻礙原告的債權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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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執行」是終局執行,可以讓原告的金錢債權獲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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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現、滿足;「假扣押」是保全執行,至多只能查封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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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禁止移轉,不能進展到滿足債權的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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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第一點,我認為就是因為小額訴訟所涉標的金額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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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規範為「應職權宣告假執行」、賦予未確定的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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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執行力不會對被告權利造成太大干預或侵害,所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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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者選擇讓原告權利儘可能獲得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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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就可以強制對方財產了,怎麼意義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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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F大,原來我把假執行與假扣押混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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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你可能不是很了解「假執行」的意義和相關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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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到強執讀到終局執行名義/保全執行名義的差別,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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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比較了解兩者間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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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執要念這麼深入?我打算作作考古題就好了...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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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執我也沒唸很深,但至少讀執行名義的競合這個CP值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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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的部分一定要了解終局/保全執行名義的差別,概念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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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滿基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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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我會特別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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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看法是既然金額不大,就不要再讓債權人多負擔去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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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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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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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法律後,覺得怎麼論述都可以,只要有道理,事情無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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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好的律師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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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書就可以得到的答案 版友人真好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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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人好才考的上呀!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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