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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業] 行政處分之轉換與變更

看板Examination標題[課業] 行政處分之轉換與變更作者
originalblue
(呆呆呆~~~JUST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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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1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第129條規定:「行政機關認前條之申請為有理由者,應撤銷、廢止或變更原處分……」

訴願法
第58條第2項規定:「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
,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請問各位覺得轉換原行政處分與變更行政處分是否有差異?
我覺得都是將違法或不當之行政處分撤銷,然後重為行政處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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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irihime07/26 01:02轉換必針對違法處分,但訴願機關可變更的處分包含合法但

Kirihime07/26 01:02不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