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公司法第15條該由誰負損害賠償責任
第 15 條
Ⅰ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②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Ⅱ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想請問,第二項後段「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其」是指負責人,還是負責人及借用人要連帶賠償?
謝謝各位,這個問題我有疑問很久了,網路上也找不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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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公司跟負責人要一起連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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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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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樓上,應該是負責人和借用人連帶賠償+返還債務吧,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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麼有公司的事,公司在這裡就是資金被掏空受損,怎麼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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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自己負責,當然是壞人董事(假設)和他朋友負責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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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段的"其"就是前段的負責人和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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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人跟借用人 不可能是公司啊 公司都受損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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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 謝謝各位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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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是公司負責人而已吧?覺得借用人只要還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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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5條2項的主詞是公司負責人,後段的其也是單指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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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去看法條沿革和修法理由就很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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欸…原來只有負責人要賠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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邏輯上,就算讓借款人賠錢也沒差吧,你會不知道自己和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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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有沒有資金、業務往來而可為借款嗎?很顯然是明知故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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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與不利益,在公司因這段時間資金不足所受之損失由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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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人和外部人連帶賠償,沒什麼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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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樓上是覺得40%的限制,借用人也要賠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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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可能我的推演是錯的,只是我覺得就算要他還也完全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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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這又不是像章程那樣內部資訊,你倆有沒有往來你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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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公司法規定有往來才能借你不知道?至於是否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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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就有討論空間,公司實收資本外部人不容易知悉,這也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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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多數認為你借多了一樣有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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