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民法184第一項跟187第二項未成年人無過失
※ 引述《kkwwee (小連)》之銘言:
: 請問一下
: 關於民法第184第一項前段,主觀有故意過失都要負損賠責任
: 但在民法第187條時,未成年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狀況下
: 要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一項規定,法定代理人須證明無監督疏懈方能免責
: 這看起來,不就變成
: 一個成年人無過失狀況下免負184第一項前段責任
: 可是未成年人在一樣狀況下,法定代理人就要負責了?
: 想請問我的結論,邏輯上哪邊有錯誤啊???
: 先謝謝大家了!
這個問題的爭議在於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結構,到底是「為他人負責」還是「為自己負責」的類型?
王澤鑑老師參考德國多數說,認為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是「為自己負責」的類型,因為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若沒有識別能力,行為人自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此時之所以要法定代理人「單獨」負損害賠償責任,就是要法定代理人為自己的「監督疏懈」負責。
因此在行為人「有識別能力」但「無過失」的情形,行為人亦無須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與行為人「無識別能力」類似),此時若法定代理人監督有疏懈,應得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請求法定代理人為自己的監督疏懈負責,但若法定代理人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監督無疏懈,或該疏懈與損害結果無因果關係,就不須要負賠償責任。
換句話說,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結構,應該是法定代理人監督有疏懈,導致行為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不法侵害他人權利,此時就算行為人無識別能力,法定代理人也要單獨(為自己的監督疏懈)負責。而在行為人「無過失」的類型,學者認為也可以套用相同結構去解釋,所以才會有「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見解出現。
但如果要貫徹這個見解,其實連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也要解釋成「為自己負責」才可以。也就是行為人在有識別能力且有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自己要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而法定代理人也因為自己監督有疏懈,而要為自己的監督疏懈負責,因此行為人與法定代理人才要負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解釋就能前後一貫,也就是法定代理人是否負責,與行為人是否成立侵權責任沒有直接關係。所以在法定代理人監督有疏懈且造成損害,但行為人因欠缺識別能力而不成立侵權責任的情形,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定有法定代理人單獨負責的規定,但在行為人因欠缺過失而不成立侵權責任的情形,民法第187條第1項則漏未規定(形成漏洞),所以才有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空間。
如果在這裡把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解釋成「為他人負責」,則應以有識別能力人成立侵權責任,法定代理人始有「為『行為人』負責」的必要,若行為人因無過失而不成立侵權責任,法定代理人「就算監督有疏懈」且「造成損害」,也沒有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可能。解釋上並無法律漏洞存在(因為可以「直接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前段認為法定代理人無須負責),自然沒有類推適用民法第187條第1項後段的空間了。
以上,一點讀書心得跟大家分享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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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老師!先推
好饒舌的感覺,謝謝老師
感謝您!!!
感謝!
推 謝謝
行為人無過失的話 法代為什麼會有監督鬆懈的問題啊?
我是說有識別能力無過失的情況
推
推
未成年人雖有識別能力,但其違反注意義務的認定標準
跟成年人不一樣,所以未成年人就其能力已盡注意義務卻
仍造成他人損害,不代表法代監督沒有過失
未成年人雖有識別能力,但其違反注意義務的認定標準
跟成年人不一樣,所以未成年人就其能力已盡注意義務卻
仍造成他人損害,不代表法代監督沒有過失
超級感謝老師
感謝10樓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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