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
※ 引述《kikiki37 (441)》之銘言
: 1.媒體來源:ETtoday新聞雲
: 2.記者署名:
: 記者吳銘峯/台北報導
: 3.完整新聞標題:
: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改判須賠償631萬
: 4.完整新聞內文:
: 震驚社會的八里雙屍命案,媽媽嘴咖啡店長謝依涵最終獲得無期徒刑定讞,死者陳進福的: 家屬起訴,要求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與謝依涵等人賠償,二審一度判呂需與謝依涵連: 帶賠償631萬餘元,呂因此被網友封為「史上最衰雇主」。更一審改判免連帶賠償,但高: 院27日更二審又改判呂須連帶賠償631萬餘元。可上訴。
: 本案發生於2013年2月底、3月初,新北市八里紅樹林地區連續出現2具浮屍,確認為富商: 陳進福(79歲)與實踐大學副教授張翠萍(57歲)夫婦遭人殺害。檢警單位鎖定八里當地: 著名咖啡店「媽媽嘴」店長謝依涵,涉有重嫌,並對她提起公訴。謝女3度遭判處死刑,: 但高院更二審改判無期徒刑,最高法院2017年4月間駁回上訴,謝依涵逃過死刑,無期徒: 刑定讞。
: 而死者家屬以謝依涵、呂炳宏與2名咖啡店股東為被告,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連帶賠償。: 其中死者張翠萍家屬求償部分,一二審均判決呂等3人與謝依涵連帶賠償368萬餘元。案經: 最高法院駁回確定,呂炳宏被封為「史上最衰雇主」。
: 另外死者陳進福的2名兒子也起訴求償千餘萬元,一審判決謝依涵須獨力負擔賠償631萬餘: 元。上訴二審後,卻做出不同認定,改判謝依涵、呂炳宏,與成立媽媽嘴咖啡店的「媽媽: 嘴企業公司」,須連帶賠償631萬餘元。案經廢棄發回後,更一審又改判呂炳宏免賠,由: 謝依涵獨力賠償。
: 全案再經廢棄發回,更二審於27日宣判,又改判呂炳宏等人須與謝依涵連帶賠償631萬餘: 元。更二審法院認為謝女於2013年2月16日晚間,在店裡趁著幫死者準備飲料的機會,下: 藥迷昏死者,而後再殺害死者,確實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故意不法殺害死者;因此更二: 審法院依照《民法》188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呂炳宏與另2名股東需負擔「僱用人: 」連帶責任。本案可上訴。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
: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11027/2110801.htm
: 6.備註:
《民法》188條第一項本文規定,「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
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認定呂炳宏與另2名股東需負擔「僱用人」連帶責任。
用這條判賠很怪吧,謝依涵是在飲料下藥迷昏受害者,再行殺害。
難道在法官的認知中,下藥是被認定為執行職務?
這法條不是應該為員工正常履行職務,但卻造成他人損害,這時老闆被抓出來分擔賠償才合理吧
難道員工趁職務之便作惡,老闆無論如何都要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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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錢人的命比較值錢
恐龍法官:......
..明明就有188但書
包刮利用執行職務之便也算
什麼叫利用職務之便也算= =那以後就直
因為是法盲
接派人過去下藥就可以直接搞老闆了
沒錯喔 這條基本上只要是執行職務
期間都適用
因為店員送的食物你比較沒有戒心
這其實有道理 只是六百萬太多
老闆大概賠30萬慰問金就好
對啊老闆有令員工下藥嗎?還是SOP有
這樣寫?跟本是員工自主的行為員工自
己負責啊
所以陪審團才很重要 都讓恐龍法官自己搞
不然給八卦鄉民判好了
員工個人作惡行為雇主都要對半拆 沙小
負責人就算了,股東?有限公司股東付有
限責任,以出資資本為上限
工作內容含下藥嗎
所以大老闆都要僱專業經理人當停損點啊
民事部分就媽媽嘴那個法人,應該早就脫產了.
呃那台鐵那麼多次有事嗎?不是很了
解
"因"職務~ 跟"利用"職務之便 是不同的
恐龍法官連"因果關係"都搞不清楚就判了
SOP怎麼會有下藥,執行職務不是這樣啦
4
我法盲可不可以解釋給我聽一下 經廢棄發回這是啥意思 一個案子可以這樣判? 好幾個法官一人認為謝依涵全賠 又再判老闆要連帶賠4
如果這個邏輯成立,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害他人利益雇主要負連帶責任 那我很好奇,當時勞退基金被拿去炒股賠了一堆錢,證券公司有負連帶責任嗎? 還是那幾個經理人只要記得脫產就可以大家當作沒事了? #1XLbs51M --2
啊ㄋㄡˇ薩 底下有個鄉民特有趣就是C開頭那個大大 是這樣的啦~ 一年一度的學測又快到了唷 假日去一下星巴克,一定有一堆文青高中生正妹在裡面看書看整天~5
假設是雇用人要賠償 雇用人是法人 是咖啡廳 依照有限公司的條件 不是只要賠償該公司的資本額即可 再依照股東來分配7
有很多人覺得法官到底在判什麼 其實很簡單 因為你覺得判決主要是看證據 那你就錯了 法官的想法遠大於一切 證據只是其次 最後判決是法官的想法決定 不是證據的多寡 蘇建和大家都知道吧 我法律系朋友有認識上一輩辦這個案子的爆
兇手賠不出來就硬要找個有錢的甚至是無辜的人賠 這根本就是鄉愿腦 : 老闆是很雖沒錯啊 : 但是也不是全部老闆賠錢。 : 老闆賠完之後可以找兇手求償的4
合理 開店有賺錢就有保護客人的義務 你開店只放一個店員造成風險無法減少 所以你本來就該多一些店員 沒加店員減少成本 但造成的危險你就要承擔5
砂石車我不熟 但如果以營建來講的話 工地出了意外,老闆有沒有刑責? 規範上老闆是有 但老闆說我有請勞安衛人員,且每天都有衛教1
一審都能判免連帶賠償 為什麼二審不照著一審判就好了? 咖啡廳又不是什麼多暴利的產業 600多萬說賠就賠? A毀了B的家庭 法官判A必須被關
15
[閒聊] 賺白菜的利潤,賣白粉的風險謝依涵殺熟客 更二審判媽媽嘴3老闆連帶賠兩子631萬元 高院更二審認為謝依涵殺人行為無從割裂,她從下藥之際就著手殺人計畫,認定是利用職 務上之機會,故意不法殺害陳進福。呂炳宏、陳唐龍和彭元忠共同出資經營咖啡店,並僱 用謝女擔任店長,與她有選任、指揮及監督關係,具有實質「僱傭關係」,是民法所規定4
[問卦]媽媽嘴老闆要付連帶責任,為何台鐵不用?號稱史上最衰的老闆的-媽媽嘴老闆, 因為員工在店內飲料下藥進而殺害兩條人命, 法院判決聘用員工的老闆謝炳宏需付連帶責任…… 台鐵普悠瑪翻車事件,18死 駕車司機一審判刑4年半4
Re: [新聞] 八里媽媽嘴雙屍案判賠 負責人呂炳宏再審敗訴確定這個案件有爭議的地方主要是執行職務的認定 然後當年最高法院的判決對執行職務的認定 除了本身職務外另外擴張解釋到運用職務之便 以及濫用職務上的機會而言 既然認定是執行職務那本來就會適用民法1883
Re: [問卦] 當年媽媽嘴咖啡店事件 老闆到底有多衰?是真的很衰 民法第188條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 選任受僱人及監督其職務之執行,已盡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 者,僱用人不負賠償責任。X
Re: [新聞] 「史上最衰雇主」八里雙屍案媽媽嘴老闆 又被的 : 家屬起訴,要求媽媽嘴咖啡店老闆呂炳宏與謝依涵等人賠償,二審一度判呂需與謝依涵 連 : 帶賠償631萬餘元,呂因此被網友封為「史上最衰雇主」。更一審改判免連帶賠償,但 高1
[問卦] 怎麼知道員工要殺人了?媽媽嘴事件判決,高院更二審 「3人應監督注意員工是否利用製作飲料餐點機會,添加有害物質,損害顧客生命及身體健 康,對於員工在工作場域放置刀具,也應該控管,並應確實掌握員工在工作時間內的行蹤。 此外,合議庭認為呂炳宏等3名股東對於顧客在店內發生身體不適等突發狀況,應建立通報 機制及處理流程,但3人沒有善盡監督及管理注意義務,使得謝女得以利用職務上機會下藥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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