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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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rTaxes (謝謝提醒) 看板: LAW
標題: [問題] 借名登記vs代理行為,兩者是否能並存?
時間: Wed Nov 9 12:40:47 2022
某甲因為看準A屋可能會增值,但是因為本身信用瑕疵無法貸款,
於是就找了好朋友某乙,說要用某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某乙同意,並且簽了一個授權代理書,讓某甲代理某乙去貸款買地。
過程當中的簽約、貸款、移轉等,皆由某甲出面簽乙的名字。
但是之後發生以下情況:
因為景氣大好,A屋果然增值,某甲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該屋只是借名登記在某乙名下。但某乙則主張,某甲是自己的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效力歸屬於本人,故乙也主張自己是該屋的所有權人。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另外,若景氣大壞,A屋貶值,甲乙當事人做出和上述相反的主張,
又是否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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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首先,我覺得您標題的問題跟內文的問題是兩回事,不
知您是想問何者?另外,我認為內文問題的本質,其實就是兩
人間是否成立借名登記契約,以及借名登記契約中,究竟何者
為所有權人(對外)?兩人主張並無誰合理的問題。也就是說
,如果該地增值,兩人皆主張自己為所有權人,若借名登記契
約屬實,則借名人可終止該契約並請求返還借名登記物,惟出
名人依106年決議,仍可有權處分該地,僅需對借名人負契約
及侵權責任而已(競合爭議)。
以上淺見,如有錯誤請不吝指教!
因為我的想法是,法律關係的認定判斷會涉及到到所有權的歸屬。 所以借名登記和代理行為,應該只有其中一個會成立。
他是問甲主張借名登記 乙主張代理行為 分別有無理由
這只是事實上到底是借名登記還是乙是買受人而已,沒
有併存的問題,單純事實認定
如果標的增值的話,乙通常會主張自己就是買受人。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09/2022 19:40:29可以同時存在阿,借名登記債權契約、以甲為代理人的乙與
銀行間金錢消費借貸契約及貸款所有權移轉物權契約、以甲
為代理人的乙與出賣人間不動產買賣契約與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物權契約,這些法律關係互不相關。
借名登記契約效力,要討論的是有沒有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
(例如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108年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認
為非原住民與原住民間成立由原住民出名為非原住民買受並
取得原保地所有權的借名登記契約違反山坡地保育條例第37
條第2項與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而無效)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如有移轉,以原住民為限。" "原住民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後,除政府指定之特定用途外,其移轉之承受人以原住民 為限。" 若借名人非原住民,因違反上述強制規定而必須讓借名登記契約無效。 雖然借名登記契約無效,那是內部關係的問題,並不影響與第三人間的物權移轉。 故所有權歸屬於具有原住民身分的出名人。 但在其他不違反強制規定的情況下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借名人為實質的所有權人。 借名登記效力的判斷,會影響所有權的歸屬。
而即便借名登記契約有效,依最高法院106年第3次民庭決議
,也只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的債權契約,出名人為登記不
動產所有人,借名人只能在出名人違反借名登記契約時向出
名人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至於各該代理行為有沒有效要回去看代理要件,即代理權、
代理法律行為、以本人名義為或受意思表示、代理人不能為
無行為能力人及身分行為原則不能代理。
如果都沒問題,那有權代理的效果依民法第103條,直接對
本人發生各該法律行為效力。
回到這個例子,甲與乙間約定用乙的名義貸款並購買A屋(
沒提到A屋坐落的土地,那就假設買A屋也包含買A屋坐落的
土地,不然只買A屋可能要另外討論事實上處分權,那問題
會開花)
首先依題目的描述,甲乙間就貸款金錢與A屋成立借名登記
契約(其實也有可能是甲委任乙去貸款並買受A屋而成立委
任契約),假設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
屋買賣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都不是要脫免違反禁止規
定,那甲乙間的借名登記契約就有效。
之後甲以乙代理人名義去貸款並買受A屋,在符合上述代理
要件下,消費借貸契約與金錢所有權權移轉契約及A屋買賣
契約與A屋所有權移轉契約皆有效而使乙取得貸款金錢所有
權與A屋所有權。
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出名人乙仍取得所有權,不就跟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一樣? 您這邊的說法和上述有些矛盾。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0:56:43我想你完全搞混了,借名登記契約既然是借名人與出名人之
間的債權契約,基於物權行為無因性,借名人與出名人之間
的借名登記債權契約效力根本不會影響出名人與第三人之間
物權契約效力,不會“因為借名登記契約有效就使借名人取
得第三人的物權”或“因為借名登記契約無效而使出名人取
得第三人的物權”
各該契約效力都是獨立判斷契約的成立要件與生效要件,至
於108年度台上大字第1636號裁定(麻煩去看一下,用裁定
字號去網路上隨便找都找得到),則是因為各該契約組合在
一起都違反禁止規定而無效,出名人無法取得原保地所有權
的原因是違反禁止規定,只是剛好借名登記契約也因為違反
禁止規定無效,所以才會有借名登記契約效力影響出名人或
借名人取得物權與否的誤會,但真正的原因是各該契約違反
禁止規定而無效。
再舉一個例子,甲乙間約定乙為甲取得丙所有之B地簽訂借
名登記契約(甲為借名人、乙為出名人)
第一種情形:甲實際上為無行為能力人,故甲乙間借名登記
契約無效,但乙丙間的B地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
,故乙取得B地所有權。
第二種情形:甲具完全行為能力,甲乙間借名登記契約有效
,而乙丙間的B地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契約有效,故乙取
得B地所有權。
感謝您的詳盡回覆。 但請先不考慮借名登記無效的情況,避免問題複雜化。 因為借名登記有效的情況下,財產權的歸屬本身也是個爭議。 雖然106年第3次民事庭會決議,其認為出名人有處分權。但很多學說見解不同看法。 而在廢除判例和決議制度後,並無以往的拘束力。各種分歧的見解各有理由。 衍生的問題就是,在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再回到原本問題,個人認為在借名登記的情況下,甲用乙的名義做成的法律行為, 若認為是代理行為,則會似乎會概念上的衝突。 因為代理行為是為他人事務,但借名人卻是借用他人名義,實質上為自己的事務。 若借名人主張說自己的行為就是代理,是否就等於否定借名登記關係的存在?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9:09:29我以為這是委任 債務不履行 權利交付瑕疵而已
乙的主張是759-1 他有移轉的權利
甲的主張 這是借名契約 所有權仍然是甲的
主張並沒有分什麼有理由或無理由
就只是一個投資人委託別人買可能增值的東西 雙方有
沒有履行各自義務的問題而已吧
雙方都認為自己才是真正的投資人。 一個認為對方只是出名,一個認為對方只是代理。
※ 編輯: MrTaxes (1.200.244.232 臺灣), 11/10/2022 09:19:39乙會買這個不動產 是甲的特別授權534 類推委任
至於名字登記在誰下面 是借名契約 可類推委任
但乙認為這有增值 要賣的時候沒經過534
上面打錯
小弟卓見是這樣
借名登記契約有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759-1
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借名登記契約無效的情況下,誰有處分權?
759-1
按照759-1 有權處分的應該都是登記名義人
回到一開始 請問甲和乙,誰的主張比較合理?
就單純覺得前面說的那樣 債務 交付
因為民庭決議106毀三觀 已經定調出名人有權處分了
買受人無論善意 惡意 都可以取得所有權
759-1第2項還有要求第三人要善意.... 這條文是在補106決議見解的漏洞嗎?
沒辦法...學說及實務上現在仍有爭議 何況只是考生
但用這種方式練習 我覺得是很棒的 可以一直刷三觀
之前還有人說 借名登記要在土地謄本上註記公示有效
都借名了 誰會登記阿 ...XDDD
借名的風險真的蠻高的...
又不是信託
759-1 II是跟土地法的43接近效果
但你要主張保障交易安全 要先用土43
我認為惡意的買受人 不能主張759-1 II或土43
只能主張759-1 他是有權處分人
因為就是你說的 借名登記風險高 甲還願意這麼做
自然不用保護你 風險要由甲在立契約時承擔
但我不曉得 這個會不會與限制行為人競合
因為 又有那種 基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blabla
再度毀三觀
可以併存啊,會覺得無法併存還不就借名登記的本質使然,
借名登記本質就是脱法行為不要否認,蓋規避物權公示原則
甚明,但實務既已基於私法自治及契約自由原則而走向開放
承認借名登記的債權契約,吾人或許可將借名登記契約視作
私人透過契約自由自行限縮私法自治領域,面對物權法定不
動如山的低首妥協,並背地裡行兩人間的自以為的私法自治
小宇宙,相較之下,代理乃奉法律明文所行的擴張私法自治
範圍,是善用制度的真·私法自治大宇宙,豈有既生瑜何生亮
之問題乎?
您這觀點有趣...宏觀~
切回事實認定的現實面,每月還銀行貸款的金流由何人所實
際支出才是本案有力的關鍵,以上報告,結案。
本來就都可以啊 這是誰的證據比較能說服法官的問題
是的,證據應該比個別見解更有說服力。
※ 編輯: MrTaxes (1.200.3.234 臺灣), 11/11/2022 19:49:42EOM出手都很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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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用朋友的名字買車哈哈哈哈哈哈,我是問問哥啦,這題我來吧 先回答你兩個問題 1.合約有效。依據民法第72條規定,契約的內容沒有違反公序良俗就會有效 你這個頂多就是借名登記契約,我國是承認其效力的。 2.你之後還是可以依據契約,或者甚至連契約都沒有去提起民事確認所有權訴訟13
Re: [求助] 男方在婚前闖了大禍該如何補救呢?情況:A婚前用自己的錢買了房子,之後與B結婚。 離婚:房子仍屬A個人財產,除非A在婚後變更產權登記為AB名下,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情況:A用自己的錢買房,房屋登記在B名下。 離婚:屬於B的財產,若A想取得房屋所有權時,建議A主張借名登記的方式,提出繳款收 據舉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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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益] 不法管理問題一則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 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