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不法管理問題一則
甲想要某人販賣之寶石項鍊,委託乙以自己名義購買,乙以低價購買後,卻因朋友丙不斷請託,而高價轉賣於丙
小弟的問題是,甲得否向乙主張177二項的不法管理?
解題書是說,乙是處理自己的事務,並非他人事務,所以不成立不法管理..
但是如果照這樣邏輯,那借名登記,出名人取得所有權轉賣不就也不成立不法管理了?
小弟感覺是會成立不法管理,請各位大神賜教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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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在實務上被認為是借名人和出名人的內部債權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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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人處分該不動產係有權處分,應該沒有不法管理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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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登記我看詹森林跟王千維老師都說可以主張不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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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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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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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實務上是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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喔喔難怪我搞混 感恩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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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算借名登記嗎? 我直覺想到委任契約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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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不是借名登記啦,只是都是有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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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覺題目給條件不夠多? 剛剛打草稿架構整個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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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任關係存在,顯非無因管理,自無民法第177條第2項之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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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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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是乙借甲名登記不動產,也是乙主張甲是不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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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不法管理不是無因管理唷,不能混為一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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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77第二項適用的前提就是無因管理,你要把書多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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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契約可以用是因為有學說認為出名人管理借名人之不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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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應為無因管理,因此借名人被出名人幹走房子可適用民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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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二項,但實務上不常用,直接法院決定誰有所有權就好惹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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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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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7二項叫做不真正無因管理,跟無因管理根本無關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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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是為他人一個是為自己,兄弟你最好換本書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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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管理以無因管理為前提? 他只是效果準用不適法無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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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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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者差別狗一下就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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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題] 免費充電樁收費管理不就好了這算不算竊盜罪啊? 有沒有法律系大大出來解惑一下? 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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