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獲利時點認定問題?
看了前幾篇的推文內容和爬了一些文,不知我的理解是否有誤還請各位指正
假設我一開始用複委託投入1000萬,過五年後變1500萬(中間只買進不賣出),
由於資本利得的500萬加上綜合所得等等其他收益後已快接近免稅額的670萬,
所以就全部賣出實現獲利,等T+3交割入帳到複委託戶頭內後再全部買進,
然後就申報當年度的海外所得,
之後每當海外累積資本利得加其他所得接近670萬時就重複同樣操作,
這樣就算是有重置買入金額可以避免超過670萬的部分被扣20%稅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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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按照我上述的操作方式,所要負擔的成本及風險有:
「一次全賣出和買進的複委託手續費」、「T+3交割這幾天股價上漲」
(1) 手續費的部分:
若手續費0.2%,這樣就要6萬 (1500W*0.2%+1500W*0.2%)
但這也比超過670萬被扣20%來的少就是了
假設每累積資本利得500萬就賣出買進一次,分別在500萬和1000萬時各操作一次,
花費手續費為14萬 (1500W*0.2%+1500W*0.2%+2000W*0.2%+2000W*0.2%),
若是累積資本利得1000萬時才申報,就要繳66萬的稅 ((1000W-670W)*20%)
(但這只計算海外所得而沒計入綜合所得等等,所以只是很粗略的表示稅扣更多)
另外我知道有人會說用海外帳戶才不會手續費被扣那麼多,
但我自己衡量後還是選擇用複委託,所以別戰這點XD
(2) T+3交割股價上漲的部分:
雖然幾天的波動以長期投資來看都算非常小,
但稍微一算發現即使這幾天剛好漲了1~2%,金額影響也有幾十萬,
再加上手續費的支出,可能也跟繳稅差不了多少,
等於多做這些操作也可能反而省不到什麼稅 (除非跟二三十年後直接一次賣出相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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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知道理想情況是以後退休要用錢時每年慢慢賣出,
或是在這之前就分批轉移至配偶或小孩帳戶內,
但也很難保證未來我一定有可以慢慢賣出的時間,
關於未來資本利得扣稅的問題我最近才開始考量,
不知版上的各位是如何安排與處理的呢? 還請多多指教~ (但也別太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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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分十次賣出分散風險,不過複委託一定要T+3才能
再買進啊?美國卷商當天就可以了,也可能是算融資買
進吧
複委託也可以當日賣出買進,但這樣錢沒有回到國內帳戶, 可能還算是未實現獲利所以不納入海外所得? 這點我也不確定
當日賣出買進也是算實現獲利。
但如果當日買進再賣出,沒有特別指定的話國稅局是採平均成本
法,重置成本的效果有差。
daze大這裡講的平均成本法是指買入平均股價的意思嗎? 小弟太菜了想不太通為什麼效果有差
沒有(2)的部分,你可以同時掛買掛賣
在途款是可以用來買進的
原來如此,我還以為當日賣出再用在途款買進只算是帳戶內的損益變動、 錢沒回到複委託銀行帳戶都不算是實現收益計入海外所得,看來是我誤解了
有個問題想請教,我知道在途款可以用來買進
但我記得賣出的錢要T+3才會到帳戶,但買進的錢T+1日就要
付了,是卷商那邊會幫我預扣嗎?
舉例來說,原有100股成本100元/股,買進130元/股*100股,平
均成本變成200股x115元/股。再賣出100股*130元/股,實現1500
元獲利,現有成本為100股x115元/股。
如果先賣再買,則是實現3000元獲利,現有成本100股x130元/股
國稅局允許指定用先進先出法或平均成本法計算成本,指定後在
全部賣出該部位前,不允許換方法。但如果沒有指定,國稅局以
平均成本法為準。
感謝daze大解釋,這樣應該是指定用先進先出法比較有利?避免再買進後把平均成本拉高 我看我3月底再平衡時,當日賣債買股的在途款在銀行帳戶也有顯示一個賣出一個買進, 這樣看來的確當日賣出買進的金額也會有銀行紀錄 按照daze大和fred大的意思,複委託的話就也是同樣當日賣出再買進來重置成本是吧? 另外我算了下,若資本利得500萬左右時一口氣全部賣出買進,這樣所花的手續費, 會比間隔一段時間輪流分批賣出買進部分單位還來的多, 因為分批在全部賣出買進一輪後的整體金額較低, 但這樣缺點是計算先進先出的成本價會複雜許多,不知這部分各位是建議如何拿捏? 省事但花比較多手續費的一次賣出買進?還是省費用的輪流分批買賣?
為什麼ddd852大大的買進只要T+1= =?
複委託都是圈存你購買力不夠買不了,應該不會有你
說的問題才是
那只是券商預先把錢扣下而已。還是要等到T+2才知道對方有沒
有違約交割。
有趣的是,T+2完成交割但是券商T+3才把錢給客戶,納稅年度應
以何日為準? 我猜是T+3。但不要在這幾天賣股可能比較乾脆
T+2可以拿到交割款哦
今天下午確認到帳了
當時是28日晚上10點多賣掉的
抱歉這樣好像也是T+3,算錯抱歉
美股是T+2交割,但美股的交易時間是到EST16:30,或台灣時間
隔日凌晨5:30。
但T+2主要是限制券商交割的時間,至於交割完成後券商要拖幾
小時才把錢寫入客戶帳戶是另一回事。
這樣的話就是原先lasting 大說的28日算前一年度,29
日算下一年度,以上都是指美國時間
<<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香港澳門來源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申報及查核要點>>
三、海外所得應於給付日所屬年度,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所稱給付日所屬年度,適用於股票交易所得者,指股票買賣交割
日所屬年度;適用於基金受益憑證交易所得者,指契約約定核算
買回價格之日所屬年度。
你交易的金額大於低消的話重置成本應該是一樣的吧?
!
可能我用詞不夠精準抱歉,我指的是重置買入金額,例如最開始投入1000萬, 變1500萬時賣出買進,這樣買入金額就重置成1500萬, 不會在以後變成2千甚至3千萬碰到未知情況不得已要一次賣出時, 用最初的1000萬去扣,這樣當年度一次要繳的稅就會不少
※ 編輯: a6182317 (125.230.79.231 臺灣), 12/31/2020 23:28:18也可以選擇重置一部分就好啊
重置時機跟數量取決於自己吧?
是啊,可是我不確定重置的時機和部位多寡該如何拿捏所以想聽聽各位前輩們的建議
※ 編輯: a6182317 (125.230.79.231 臺灣), 12/31/2020 23:49:43哈哈這部分沒辦法,因為即使一切順利那也要明後年才
會有這問題,如果不順利那更不會有這問題,只能到
時再看
不過就本質來說,重置成本算是左手換右手而已,只要
金額大於低消應該不致有太大區別吧!
外國有價證券成本認定方法可採...個別辨認法、先進先出
法、加權平均法及移動平均法
個別辨認法是先進先出法的超集合, 更有彈性
5
不好意思,插播一下~ 若有美國RSU與Stock Options時該如何認定? 最近才想到我前公司有給美國總公司的RSU與Stock Options。 而我在好幾年前就已全出清,並將美金轉到TD繼續投資。 當初執行RSU或Stock Options的年度都已有扣繳所得稅。5
雖然我開始覺得 daze 這篇說的算法比較合理, 但因為同時問了買賣股票+換匯, 為了確認, 我去函國稅局稅務信箱(北區中和), 只問買賣海外股票, 略過換匯. 也是以電話答覆, (不用信件答覆的理由是, 假設性問題可能有各種個人細節或例外, 擔心民眾問題不清楚 或是根據回答過度引申, 所以傾向用電話說明)10
去函國稅局稅務信箱請教: 假設以30萬台幣兌換美金1萬元匯出[美金匯率30]。 之後在海外以1萬美金兌換為8000歐元[歐元匯率35,美金匯率28]。 匯兌損益為? 1. 實現2萬台幣海外財產交易損失。15
我找到某些資料,雖然不是國稅局的網頁但是加減應該有參考價值.... 裡面有兩點,所以匯出去的錢水單要保留,這個是你的成本證明。 Q12. 如果我無法提出海外投資之原始成本及費用的證明,我該怎麼計算及申報海外所得? 依規定按實際成交價的20%計算申報海外財產交易所得27
這兩天有想到一個情形不知道哪裡有漏想到的地方 假如我匯出去1000萬台幣到國外券商 然後如果五年後我的總獲利假設是500萬好了 我2021賣掉部分股票(這部分的獲利假如有100萬)然後馬上再買回來 2022 2023 2024 2025每年都這樣操作,而且每年我都跟國稅局申報100萬海外所得14
首Po各位前輩好! 請問如在12月底賣出海外股票 那該筆獲利認定是賣出當下? 或者是T+3日(交割款進來那天會是明年一月初)呢? 是否有前輩有類似經驗?7
去函國稅局稅務信箱 經電話回覆: 「申報年度以交割日之年度為準。年度之起訖以台灣時間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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