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與台南幸福遇見消費糾紛
原本參加台南東東宴會式場永大幸福館舉辦的婚禮博覽會,結果買到了一堂民法課…
以下文長,可直接END看結尾
-------------------------------------------------------------------------------2019/7/20
參加台南東東宴會廳之婚禮博覽會,第一個攤位走到「幸福遇見」,聽完接洽小姐講解方案後,但現場僅展示兩套婚紗及幾張攝影師照片,而且是我們參觀的第一家攤位,並沒有決定要當下簽約,接洽小姐告知我們說「可以先簽約,訂金可以退款」,於是我提出疑問「如果之後比較過後,沒有選擇你們公司,訂金可以全額退款嗎?有退款期限限制嗎?」。當下接洽小姐表示:可全額退款且無期限限制,並請小姐於合約手寫註明訂金可全額退款,當時該店家總監在一旁確認合約後我們才簽約,並支付訂金15,000,約好隔日7/21到店內試穿婚紗。
https://imgur.com/ya9XxCm
2019/7/21
我們到店內試穿婚紗後,希望總監能提供攝影師作品供參考,因為我們尚未看過幸福遇見所配合攝影師的作品,且當時幸福遇見臉書粉絲圖之攝影作品也不夠完整詳盡,總監當時答應會提供,而總監可能由於工作繁忙,一直到2019/7/28才提供其配合所有攝影師之作品,我們才開始與其他間婚紗及婚攝公司進行比較及選擇。
2019/8/31
告知店家決定選擇其他間公司,依照當初合約之加註條例,提出終止合約且訂金全額退款,店家回覆:已超過7天鑑賞期,且7/21來店試穿過婚紗,當下並無提出終止合約,故不願退訂。
https://imgur.com/gd0zODW
2019/9/1
總監約我們於店內詳談,過程中我提到店家之前說訂金可全額退款之承諾,且沒有時間限制,店家卻避而不談,一再重申合約僅有7天鑑賞期,店家堅持不願退款,由於我們僅是一般上班族,考慮到後續沒有時間處理,打算本次當作買一個教訓,故同意店家開出條件「可轉任何消費沒有期限」,並於合約中註明。
https://imgur.com/hP8zmQd
2019/9/2
我們決定接受轉讓消費方案,但告知店家我們會將此次消費經驗上網與其他新人分享,包含我們的簽約過程與應注意事項,提醒大家一定要確定好細節與時間再與店家簽約,而店家回覆如下,建議我們可以透過消金會尋求公平的結果。
https://imgur.com/6Kogdbc
但是我們都已經同意轉讓,店家還建議我們去找消保會?是要申訴什麼?於是提出取消「可轉任何消費不限期」之協議,打算請消保會針對當初簽約時的條件做判定,而店家回覆如下。
https://imgur.com/Jsat2Ed
2019/10/14
消保會網站完成申訴流程,消保官約雙方於10/14進行調解,當天我公司臨時有重要會議,故委任家人出席,店家委任總監出席。家人表示消保官當天對合約內容解釋非常清楚:1.手寫加註條例大於制式化契約條例。
2.轉讓其他消費僅能用於:假設購買A套餐使用後不滿意,方可轉讓B套餐,在消費者無任何使用產品的情況下,店家不能將訂金轉讓其他消費。
給予店家必須全額退款之結果,總監卻表示自己只是員工無權決定,但調解委任代理書明明清楚註明「代理人有調解行為之權」,現在卻說自己沒有權力,於是消保官請總監打電話與老闆聯絡,總監表示老闆在攝影無法接電話。受委任的總監無權決定,老闆無法接電話,消保官只能請總監回去告知老闆。
https://imgur.com/2uWr6yW
2019/10/16
幸福遇見來函如下:
https://imgur.com/exlh4y3
幸福遇見多次提到他們會遵守消保官判決,不覺得這封協議書格外諷刺嗎?
https://imgur.com/ijDGwHk
收到協議書我們也感受到幸福遇見所謂的“誠意”,於是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除了要求
全額退還訂金並要求其他民事賠償,告知店家後,得到以下回應。
https://imgur.com/8BtRnBa
幸福遇見建議我們尋求消保官,並說明會遵守結果,現在卻說消保官無法裁定。消保官調解當日的確提到無裁定權力,消保官不是司法官,消保會也不是法院,調解本就不具法律強制效力,調解會僅是消保官針對消費糾紛進行調解建議。
店家是否在戲弄消費者?是不認同消保官的公正性?還是認為對自己有利的判定結果才是屬於公正的?
在我本就打同意轉讓的情況下,指責消費者已經同意轉讓,必須負起責任。但不就是店家義正嚴詞認定自己有理,建議我們去消保會申訴嗎?店家同意這種尋求公平判定的方式,卻反過來怪罪消費者。10/14調解時消保官已經解釋整個合約條例,還在跟我解釋消保法?你們對消保法的認知更勝於消保官嗎?還是你們說得話才具有裁定效力?幸福遇見這樣反反覆覆的說法令人傻眼,我們只能向法院爭取權益。
聲請支付命令如下
https://imgur.com/GP3EaA9
2020/1/31
幸福遇見收到支付命令後提出異議,法院約雙方於1/31再次調解,店家由老闆夫妻出席,老闆卻表示:他是攝影師,7/20所有過程都在現場,而我家人為代理人,不在場根本不了解實際情形。
7/20當日簽約及試婚紗全程由總監及接洽小姐負責,過程中完全沒有任何一個表明是攝影師的人員與我們講解、接觸,我們沒有看過店家的任何攝影師,更沒有與任何攝影師見面,還是老闆偷偷躲在附近觀察,故意不出現?我也是滿頭問號?
最後雙方經由調解委員協調後,店家才同意退還全額訂金,我們也放棄追討額外訴訟費用,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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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次事件,提醒未來要結婚的新人以下注意事項:
1. 這次的糾紛,我們也有責任,簽約前一定要確定是最後想要的店家再簽約,不要因為店家有給承諾就相信並簽約。否則店家給的口頭承諾,甚至連白紙黑字都不認帳,就算真的要拿回訂金也非常麻煩。如果消費者是剛出社會不久的上班族,根本無法平日一直請假去跑申訴流程,店家訂金拿到手,消費者根本無從追討。我們遇到如此有“誠意”的店家
,最後雖然拿回訂金,但我們耗費許多時間、心力,跑了多少流程,我的家人多次到法院諮詢,我們下班也都在研究民事訴訟法,為的就是要一個公道。
2. 某些店家說明時會講得天花亂墜,但如果有提到會提供的服務並沒有在合約中,都要請店家加註於合約當中。有留存證據至少保障自己權益,就算真的上了法院,也能保護自己。
3. 多數人結婚一生僅有一次,遇到好的店家僅賺你這次,遇到不好的也是賺你一次,不像餐廳、服飾遇到不好的店家,頂多下次選擇別間,所以消費者一定要做好功課再簽約,不管是婚禮博覽會或是參觀店家,都一定要經過多次比較後再前往,也不要相信店家標榜什麼零負評之類的,自己找到的資料才是真的,不僅要比較店家的婚紗及攝影,也要挑選服務與有誠信的店家,不要像我們直接盲目簽約,後續付出莫大成本。
4. 政府制定定型化契約規範已經於民國109年1月正式上路,婚紗含婚攝店家契約都必須遵守以下條例,供大家參考。
https://reurl.cc/9zeZpa
*摘錄重點與大家分享:
四、服務報酬及押金之交付
業者收取前項各款金額之比例限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第一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二十。(即訂金不能收超過總額20%)
(二)第一款及第二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五十;第一款至第
三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六十;第一款至第四款金額之累計,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八十。
(三)第七款金額不得逾契約總金額百分之十。
十二、 消費者終止契約之權利
消費者得隨時終止契約。
契約終止時,業者得請求契約終止前已提供服務之報酬;其另受有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以上條例都是過去消費者常常有爭議的項目,今年開始已經屬強制規範,消費者往後在簽約時一定要保障自己的權益。
以上言論個人百分之百負責,如有不實指控歡迎店家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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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25 22:08
※ 編輯: adam27 (182.234.147.33 臺灣), 02/25/2020 22:09:45推堅持跟他玩到底
推高調
推高調
推!店家說了好幾次「結婚是喜事,
希望圓圓滿滿」;但不圓滿的癥結點
根本不是新人呀!
這家......
看到你們那樣就簽約就覺得大事不妙.
祝福接下來的事情圓滿順利喔
推
我之前也有在婚紗展和茱莉亞婚紗有
過相同狀況 後來搬法規才退我訂金
以後絕對不在婚紗展下訂任何東西
推 辛苦了
真的不能隨便給錢...
給業者一個謹惕也好,不是對他們有
利的才叫公平判決,辛苦了
幫高調
店家回覆的留言好難閱讀...一堆錯字
看得我頭好痛
有夠雷的...店家為了賺一萬五吃相也
太難看
可憐的老闆,沒那一萬五大概養不起
老婆了吧...至於總監什麼的,感覺
根本沒有協商的能力哈哈哈哈。
幫高調
推
高調
就是有這些老鼠屎婚紗展名聲也越來
越臭
砸了自己招牌
應該轉去台南版
幫高調,為了一萬五商譽都可以不要
了,這根本就是詐騙!
推
好爛 都已經在契約上註明了還反悔
為了一萬五搞那麼多事 莫名其妙的
店家
吉下去才退 我幫推高調應該不會怎樣
幫高調
推堅持到底!為了一萬五連契約都不
認的店家好扯
推
幫高調
推
吃相太難看
好認真的新人 真的很用心
推一個有毅力跟恆心
好誇張
幫高調
推 太扯了
推
推
感謝寫這麼大的篇幅分享經驗!
推推 幫高調
太誇張了
幫高調 一直說圓滿 最不圓滿的就是
他!
幫高調
推
幫高調
幸福遇見變民法遇見,扯。
遇見幸福變成遇見糾紛
好扯!
籌備婚禮還得處理這種鳥事,真的辛
苦你們了!幫高調
媽的,推啦!
店家太幽默了吧......
這家店為了15000弄成這樣,真的難
看
推,就是要分享讓更多人知道
就是欺負不懂法律的人啊...幫高調
謝謝分享,超有用超有幫助的,好人
有好福
推,謝謝分享
感謝分享 店家扯
推 謝謝分享後續結果
推高調
糾紛遇見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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