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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館長倒店你真的OK?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館長倒店你真的OK?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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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senma (ライフ☆ライン)》之銘言:
: 乳提
: 成吉思汗館長
: 健身業界良心
: 健身設備最頂
: 兼賣各種電商
: 初飯料多紮實
: 義氣重用小宇
: 心懷天下百姓
: 救北尚未成功
: 同志仍須努力
: 館長如果倒店
: 你們真的OK?

館長其實不是不能轉行

而且單論健身館行業,至少還有「世界健身」之類的門店,理論上可以提供更好的服務,非得要去他經營的不可...



再者,目前整個事業的興衰,他本身不可能不清楚

就算有問題,也不是兩三天前才發生

且他自己的健康並非沒有亮紅燈,這相信本身很明白,否則自然不會因為心悸等狀況,而緊急下節目

所以與其硬著撐下去、為事業擔心,還不如好好接受治療、休養,以便還能保有上節目談話的口氣、力氣...



順帶一提,陳之漢被吳宗憲告誹謗一事

按照「臺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更二字第一一四號」民事判決,仍判館長須刊登回復名譽聲明(即適當處分),但變更位置為「聯合新聞網電腦版網站首頁頂部橫幅」(至於是否要自行負擔費用,則的確沒有說)

其中須出現的文字,也修正為:

吳宗憲起訴主張陳之漢於民國108年8月8日在YouTube「館長成吉思汗」頻道進行公開直播,發表侵害吳宗憲名譽之言論,吳宗憲遂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求為命陳之漢為損害賠償,並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7229號、臺灣高等法110年度上字第982號、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更一字第153號、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990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114號等審級審理。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1629號判決認陳之漢上開言論侵害吳宗憲之名譽權,應負侵權行為責任,判命陳之漢應賠償吳宗憲新臺幣80萬元本息確定,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上更二字第114號判決則判命陳之漢依本附件方式回復吳宗憲之名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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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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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8.205 馬來西亞), 05/22/2025 09:5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