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馬文君臉書
我比較想搞懂的是
保密協議到底有啥意義啊
一直說馬沒簽保密協議怎樣怎樣的
問題是
國防外交機密外洩
不是直接犯法嗎?
我國有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32 條
洩漏或交付經依本法核定之國家機密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洩漏或交付前項之國家機密於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派遣之人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五項之罪,所洩漏或交付屬絕對機密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所以我今天簽了保密協議
違反了,一樣是國家機密保護法送辦
我不簽保密協議
違反了,難道國家機密保護法就不會辦嗎?
一直執著在簽不簽的意義在甚麼地方?
今天是民事合約
保密協議或者是合約中的保密條款
也是會附帶罰則
譬如違反後要支付多少錢之類的
之前我就被一個公司告
他的和解條件內就載明不得公開此事
否則罰款多少萬這樣子
所以說當初會議中的保密協議
是除了國家機密保護法之外
又在跟與會所有人士進行民事合約簽訂嗎?
看起來也不像啊
如果不是
那這玩意簽起來不就跟不投降保證書一樣
基本是個浪費地球資源的垃圾
毫無營養可言
看看
今天趙簽了,他跟小三過從甚密
實際上也沒有因為簽了保密協議而有所差別啊
認真說
現在搞出來的所謂馬文君條款
才是合理的做法
與其去簽個一點屁用都沒有的保密協議
不如在機密會議上
事前先進行監聽器等設備的查測
然後進出人員嚴格進行管制,包含搜身
會議中嚴格管制人員進出與電話使用
反正把他當大考一樣管理才對
結果因為想要打馬
才透露出
阿幹,我他媽去電子公司上班都要管制手機與網路
我身為學生去考個聯考會考,一樣是管制手機,甚至不得隨意走動
當個兵,帶個沒有拍照功能的智障手機都可能被關禁閉
而立法委員開動輒幾百上千億的國家機密會議
居然可以跑進跑出,然後還可以狂作筆記帶出去也可以打電話?
這三小?
我就問這到底是三小?
這國家制度爛透了
就這水準到底是要跟中國打根毛?
一般而言
能接觸到國家機密的人
都同時也被國家嚴格控管的
包含電話一定被監聽,動向一定被掌握
今天趙的事情
居然不是調查局或者是國安情治單位抓出
而是一個周刊爆料?
別的不說啦
我也不知道趙到底有沒有洩密
至少國安情治單位應該要有人負起責任下台才對
--
公家機關本來就是都做些表面工夫
他們只能拿這個吵啊 不然國防部都說沒
機密了
國防委員幹中國女幹了十年 國安局沒人知道
的話真的很好笑 整個局可以廢了
不然你要什麼入馬文君罪名
有人有提過了阿 阿就有會有人跳針說你不敢簽
講說 你既然不洩密幹嘛不簽
感覺很像 阿你發誓啊,你怎麼不發誓? 我想想,有沒有是一種可能,因為實在太智障了不想拉低水準配合呢?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0/25/2023 15:00:40我不簽公司保密協定不代表我就能洩漏公
司機密,這樣我簽好玩的嗎?
公司保密協議都會有附加罰則好嘛 你不簽,人家就只能走民事告你背信而已 你簽了,人家不單能告你背信,同時還能依據協議要求更多 你說你簽不簽對公司而言有沒有意義? 話說回頭 那立委的保密協議呢? 有沒有相同效益? 凡請你說明一下
我只想知道為什麼不直接面對,給了什麼
給韓國,為什麼要說謊,直接給綠黨綠媒
算不上更好,幹嘛一直躲
不就是錄音檔? 而且給的是韓國,當初黃爆料的是給中國
又不是簽了就不會洩密 法條就訂在那
反正我洩密公司還是 我嘛
直接依法辦理不就好了 現在法院換黨開了
怎麼可能不能辦他
dpper最愛玩這種阿,跟不投降承諾書一樣
給了什麼給韓國早說過了吧 說謊在哪 你有查
證能力就不會只看三明自 可憐
其實保密協議是給原本沒有守密義務的人簽的
我的認知是 這所謂的保密協議 其實是"會前注意事項" 讀後請簽名證明自己看過的感覺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0/25/2023 15:04:34原本就有守密義務的簽 除非有違約處罰的約
定,不然就是簽個形式意義而已
依法辦理比你簽那個有力多了 這是國防 又
不是民間公司
可是國防部說不是機密
給中國的可能是別人啊 像是那個中國小
看顏色 綠色舔共親中不必去查
三
不要這樣,綠綠知道什麼是保密協議就
阿彌陀佛了,要他們釐清這些法律效果
就太為難了
洩密死刑很難嗎?
確認音檔沒機敏 他批馬文君又說謊!
中將打臉:絕對沒講過!
你真的很妙,怪體制、怪國安,就是不怪
把文件外流給韓方的立委
當然不怪啊 因為這是垃圾制度允許的事情啊 台灣是法治國家 你要限縮別人自由 煩請給出法源依據 難不成你喜歡專制國家那套人治手段? 你制度不搞好,還不許別人罵 都要所有參與者 全都佛心來的自己約束自己 你自己摸摸自己的XX,覺得有可能嗎?
應該要先分清楚 馬文君口中的事實 和
※ 編輯: hamasakiayu (114.32.175.216 臺灣), 10/25/2023 15:14:46
真正的事實 之間的差別
整篇都名嘴說的新聞好屌 你爽就好
即便這保密協議沒有任何實質上的法律效
應,人家就能拿你不簽是心虛嘛 何況馬是
真的外流,當然落人口實囉
呵呵呵。
最核心的例子是 最早郭璽要求馬文君說清
楚有沒有把資料給外國,馬講了一堆卻都
避重就輕,說她收到檢舉資料都給了檢調
(但絕口不提也有給韓國) 最後是馬文君的
軍事顧問說溜嘴,馬才不得不承認有送資
料給韓國。
看下來 馬的誠信有問題
法律是最後一道防線,國防機密能隨便外
洩?要玩法條我沒意見,恐龍法官也很會
玩法條,人們對法官的印象怎樣不用我說
保密協議防小人的啊 問心無愧為何
不簽
中將打臉笑死 鍾年晃轉傳再轉傳
連中將名字都不敢講 竟然有人信名嘴
整篇都名嘴說的也沒幾個推的可以讓死忠高
馬文君心裡有鬼嗎
潮
那她為何不簽 堂堂立委說是廢紙不
敢簽
馬文君點名的房茂弘沒有出來講話
結果一個名嘴說有個不知名中將打臉馬
這種二三手不知名訊息還有人信
原本就沒這東西,故意瞎扯
笑死 不簽就是心裡有鬼 就是洩密 神邏輯
公家機關一堆密件公文 不知道經手的有沒
有每個人都簽保密協議
不知道那個封存30年合約有沒有簽保密協
煩死,協議書拿來補簽,這樣可以了嗎?
在法庭自己宣示不說假話 還說就是偽證罪
簡單講不簽就是心虛 落人口舌活該
那是美國 台灣就算沒宣誓 一樣有偽證罪
台灣是用具結的 但是你不簽就不算數而已
不簽就無效 哪會說不簽就是偽證
洩漏國家機密又不會因為你不簽保密協議
你就沒有洩密罪
她給韓方郭璽唬爛的錄音檔,這算什麼洩漏
機密,台灣被人當盤子詐騙的機密嗎?
有沒有簽都可以抓吧
而且解封就不是機密啦
照綠共邏輯 趙天麟退選是不是心虛
綠色一堆簽XX協議的 有用嗎
民意代表有豁免權的確是蠻詭異的事
之前不就有人說明 委員會成員沒規定要
簽保密協議 那個是外部與會人員才要簽
還有就算委員會調閱機密文件 實際上拿
到的是會把極機密的部分都塗黑的文件
馬都說錄音給韓國辦事處 請問這有犯什
麼法?
中將打臉是哪個中將 躲躲藏藏的算什麼
軍人 還是塔綠班網軍中將
還有一個房客整天上節目講機密都沒事阿
爆
首Po馬文君臉書發文 今早趙天麟委員開了記者會,坦承自己外遇,隨即快閃。照說,這是趙委員個人感情問題,旁人也無從置喙,但最令人「#毛毛的」,是根據報導,趙委員為了與該名中國籍外遇對象約會,還指示國會助理辦「假簽證」,以醫美名義,解相思之情。 趙委員急忙認外遇,恐怕也是希望停損在感情問題,不要追究違法事證。 前幾日,立法院國防外交委員會在民進黨委員強力主導之下,通過提案說未來開機密會議要「搜身」,接著特定媒體就配合宣傳,說這叫「馬文君條款」,但是搜身又如何,能防得住民進黨委員們一個個下半身失守嗎? 趙委員都甘願為了這名中國籍女友違法,難道不是國安危機?要不要也提案禁止這些管不住下半身,有婚外情的委員,不得加入國防外交委員會?不准出席秘密會議?不准與聞軍機?或者簽署「不外遇切結書」?不簽就註記!X
叛國賊的立論有點毛骨悚然 結交女性友人的目的居然是因為女色 這樣全國未婚男女情何以堪 傳資料給韓國無疑就是叛國了吧 ※ 引述《popoallan ()》之銘言:3
一條龍帶風向越來越誇張 馬文君如果對這些直接指名道姓 說人是叛國賊的提告不知道可以賺多少競選經費 一條龍制定好戰術 不管事實或者最後結果49
首Po馬文君在臉書發文 天麟兄退選了。 但正如我昨日所說的,重點不是外遇,是滲透,而這也正是如今趙天麟本人,與民進黨極力迴避的痛腳。 一、 如今揭露的資訊顯示,該名張姓女子存有大量與趙天麟自拍照片,走到哪,拍到哪。趙天麟究竟是在什麼樣的情況下,願意與該女子自拍,留下婚內不軌的證據?要說只是被濃情蜜意沖昏頭,未免太不合常情! 二、 張姓女子除了大量拍照「存證」,張姓女子竟然還留存了2018年6月,由趙天麟國會助理擔保簽證來台的切結書,事隔5年之後,成為「擠牙膏式」爆料的素材,心思之縝密,準備之周詳,難道不是「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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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疫苗採購合約保密封存 陳時中:確保未來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廉政目 第 4 條26
[問卦] FlightAware 11:53pm 離開閘口?看到各界討論班機到底是幾點離開的 立委說是1/21 11:53晚上 移民署說是22日凌晨才搭機出境 去flightaware上看 也是顯示 1/21 11:53晚上離開閘口24
Re: [討論] 疫苗採購為何封存30年.....年如果照這個內容來看,基本上衛服部這樣已經算公然違法了 依國家機密保護法11-2規定, “極機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20年, “機密”的保密期限不得超過10年 只有“絕對機密”才能保密至30年8
[問卦] 外患罪真的不太妙耶第二章 外患罪 第一百零三條 通謀外國或其派遣之人,意圖使該國或他國對於中華民國開戰端者,處死 刑或無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2
Re: [新聞] 不忍了!高端公開新冠疫苗採購合約 單劑帶大家來讀一下法律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11 條2項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第 4 條1項1款1
Re: [討論] 疫苗採購30年看起來是綠營重大危機大家午安 有幾個問題要釐清 1.是誰提出要保密,我猜是政府 因為不保密就要被國人監督 2.保密合約是否真的要三十年X
Re: [討論] 不簽保密就可以洩密嗎?本魯是鍵盤檢查官 來鍵盤推演一下可能的法條 不簽保密協定 這條應該無罪,法律沒規定要簽 她依立法委員職權行使法第八章第50條第1款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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