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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打詐變打折?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 詐騙犯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打詐變打折?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 詐騙犯作者
satanhotdog
(satanhotdo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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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對詐騙真的判很輕,要消滅詐騙那些渣渣,建議立一個下面的法啦,國外詐騙抓到,直接送到印度(詳情如下),萬一遇到戰時,那些詐騙渣渣就從印度打到中國去。


《防詐從軍條例草案》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立法目的
為有效遏止電信與網路詐騙犯罪,透過嚴格服勤制度轉化犯行者為國防人力資源,特訂定本條例。

第二章 入伍規定
□第6條 一罪一罰、合併計算
詐騙犯須依所涉罪行數量「一罪一罰」,累加服勤年限計算。


□第7條 服勤年限調整標準
詐騙金額範圍 服勤年限 /(每罪)
未滿10萬元 / 5年
10萬至99萬 / 10年
100萬至999萬 / 25年
1000萬以上 終身服勤(不得假釋)


□第8條 服勤待遇
●服勤期間不得支薪。
●僅提供基本伙食、飲水與住所,不提供零用金或假日福利。


第三章 海外服勤專章:印度恆河特勤隊
□第12條 印度部署原則
符合下列條件之服勤人員,由主管機關逕行指派部署至「印度恆河特勤隊」,無需其同意或進行心理評估:
●曾涉多起電信或網路詐騙案件者
●具備話術操控、社群假冒、資訊滲透等犯罪技能經驗者
●判處之服勤年限合計達10年以上者

部署人員需無條件接受分派,於印度服勤期間不得申請調回或異地轉調,違者加重服勤5年。


□第13條 恆河作業制度
所有駐印服勤人員,除白天資訊訓練與監控作業外,每日晚間18:00至22:00須赴恆河沿岸從事高強度基礎勞動作業,包括但不限於:
●河岸清淤
●搬運沙石
●環境衛生處理
●河岸建設協力


□第14條 夜間勞動目的
恆河作業不僅為強化紀律、消耗體力與降低逃逸機率,更透過高強度身心改造協助服勤人員從詐騙人格向自律重塑。


第15條 統一監管與回報制度
部署人員由台方駐印軍事承包單位與印度地方政府共同監管,須每日提交行為紀錄、成效報告與心理穩定度評估。

https://i.imgur.com/ghQhohn.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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