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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在中共軍演時調查戰時學生服勤是假的!

看板Military標題Re: [新聞] 在中共軍演時調查戰時學生服勤是假的! 作者
takahashikag
(It's My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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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到後面感覺都在拉扯一些奇怪的東西,梳理一下重發一次,先跟推文版友的道歉


首先要說明,中華民國的公務員是一種媲美神聖泰拉內務部的存在,他們需要明確的法源依據來進行行政作業

要他們逾越職權捏一張不存在的表格並特地搞事的機率不高,但也不是可能,搞不好就是好心辦壞事或政治敏感度問題


首先我們來看《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賦予教育部的職責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
○ 最後更新日期 2019.06.19
◎ 第 9 條
中央各機關主管之動員準備方案,區分如下:
節略
一、精神動員準備方案:由教育部主管。
二、人力動員準備方案:由內政部主管。
節略
八、軍事動員準備方案:由國防部主管。

◎ 第 14 條
節略
2. 為結合學校教育增進國防知識,
教育部應訂定各級學校全民國防教育課程之相關辦法。
節略

理論上,《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明確賦予教育部的只有國防課程

同時依照全民防衛動員署說法

● 全民國防精神教育分類計畫:
◎ 業管部會:教育部
○ 計畫重點:
推動全民國防教育與多元教學,增進師生國防知能及全民防衛意識,
凝聚民心士氣及培養師生錯假訊息辨識能力等。

另,高級中學(高中)的民防造冊工作早已停止辦理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停止辦理「全民防衛動員資訊整合系統」建置...
◎ 公告日期 2023.03.03
https://www.edu.tw/News_Content.aspx?n=9E7AC85F1954DDA8&s=065F38E1FB387862

基於《高級中等以上學校防護團編組教育演習及服勤辦法》造冊登記之需求已廢止實行
同樣,理論上不會再由教育部執行造冊作業

但是有版友查詢到相關文件放在學校網站

◎ 臺北市立中山女子高級中學114年度參加學校青年服勤(含個資提供)意願書

合理的解釋,就如公告文件中教育部引用的《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部分條文

◎ 第 6 條
動員計畫區分為動員準備綱領、動員準備方案、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動員準備執行計畫,其內容如下:
一、動員準備綱領:以國防戰略目標為指導原則,配合國軍全般戰略構想,
統籌策劃全國人力、物力、財力及科技等動員能量,以備平時支援災害防救,
戰時支援軍事作戰,及兼顧民生需求。

二、動員準備方案:針對各種動員特性,結合各該機關之施政計畫,
依動員準備綱領之規劃,確定年度主要需求項目,實施統籌分配,
以律定各分類計畫應行規範事項。

三、動員準備分類計畫:依據動員準備方案,
確定各機關實施作業範圍與預期配合達成目標,以適應動員實施階段需要。

四、動員準備執行計畫:依據動員準備分類計畫,
確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規範緊急危難及備戰資源轉供應變等措施。

◎ 第 7 條
行政院為統籌辦理動員準備事項,設行政院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業務會報
(以下簡稱行政院動員會報),其任務如下:
節略
四、各項動員準備方案之審議與核定。
五、行政動員準備支援軍事動員準備之政軍協調。
六、各級動員準備業務會報及全民戰力綜合協調組織之協調、指導。
節略

同時參閱更前面的法條,關於兩類動員準備

◎第 5 條
動員準備區分為行政動員準備及軍事動員準備,其執行機關如下:
一、行政動員準備:由中央各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負責執行。
二、軍事動員準備:由國防部負責執行,中央各機關配合辦理。

與定義動員階段的第二條

◎ 第 2 條
動員區分階段如下:
一、動員準備階段:指平時實施動員準備時期。
二、動員實施階段:指戰事發生或將發生或緊急危難時,
總統依憲法發布緊急命令,實施全國動員或局部動員時期。

截至目前並未超出施行細則中所謂「動員準備」的定義

● 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
○ 最後更新日期 2018.04.11
◎ 第 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款所稱之行政動員準備,
指精神、人力、物資經濟、財力、交通、衛生、科技等動員準備。


合理的推斷是教育部基於《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施行細則》擬定前置準備計畫

但全動法第 6 條與第 7 條的用字很容易招致誤會,尤其國防、支援軍事相關字眼關鍵字很容易讓特定媒體化身感度三千倍的對魔忍


同時新聞中的表格也有些問題,表單發文單位與受文者不合邏輯,理論上應由教育部相關承辦人發文給學校,然後由未廢除之教官室(或軍訓室)或學務處直接承辦業務,由班級導師實際經手並負責製作表格有些詭異

就算是中山女中網站的表單,合理也應由學生與法定代理人填寫用印後逕直交回給學校承辦科室執行後續製表作業,這是個資範疇的敏感文件,沒有班導會願意直接經手這種燙手山芋,學生或家長接到詐騙電話第一時間直接算在你頭上


同時相關文件與表格用了「服勤大隊」這一字眼,我一開始有點咬文嚼字認為不太合理,應該會是「勤務大隊」或「民防大隊」等字詞

但後來想了一下應該是採取本義的「擔任勤務」,就像是《公務員服勤實施辦法》這樣,但對於

依據《刑法》解釋就是「依法執行民防業務等同於公務員,所以是服勤沒錯」

◎ 第 10 條
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
一、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二、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
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那有結論嗎?我的想法是:

1. 新聞中的表格不合理,如果真的有那只能說製表的學校業務單位很不專業
2. 相關條文跟法規都沒問題,教育部完美的執行了相關工作,可惜政治敏感度不夠
3. 一開始把「引述第 6 條跟第 7 條」拿掉就沒這麼多破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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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junior hoodlums who roamed the streets were symptoms of a greater
sickness; their citizens (all of them counted as such) glorified their
mythology of ‘rights’ . . . and lost track of their duties.
No nation, so constituted, can endure.

※ Robert A. Heinlein, Starship Troop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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