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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女供詐團帳戶逆轉無罪 法官:全家都被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女供詐團帳戶逆轉無罪 法官:全家都被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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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edama ( )》之銘言:
: 屏東黃姓女子網路認識男子「林浩哲」年餘後,
: 被愛情蒙蔽提供胞弟帳戶,經地院依洗錢防治法等罪判刑5月,
: 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認為不僅她被愛沖昏頭,
: 就連家人也被對方話術所騙,改判無罪。

比較了該案二審級的判決書:

甲: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2 年度金訴字第 453 號刑事判決

(二)本案所應審究之爭點,乃被告主觀上是否基於幫助詐欺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而提供本案資料:

1.按刑法上之故意,可分為確定故意(直接故意)與不確定故意(間接故意或未必故意)。所謂確定故意,係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而言。至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即消極的放任或容任犯罪事實之發生者,則為不確定故意。關於提供「人頭帳戶」之人,或可能為單純被害人,或可能為詐欺集團之幫助犯或共犯,亦或可能原本為被害人,但被集團吸收提昇為詐欺、洗錢犯罪之正犯或共犯,或原本為詐欺集團之正犯或共犯,但淪為其他犯罪之被害人,甚或確係詐欺集團利用詐騙手法獲取之「人頭帳戶」,即對於詐欺集團而言,為被害人,但提供「人頭帳戶」資料之行為人,雖已預見被用來作為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惟仍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會發生,甚而妄想確可獲得相當報酬、貸得款項或求得愛情等,縱屬被騙亦僅為所提供「人頭帳戶」之存摺、金融卡,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利益、情感之考量遠高於他人財產法益是否因此受害,容任該等結果發生而不違背其本意,即存有同時兼具被害人身分及幫助犯詐欺取財、洗錢等不確定故意行為等可能性(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3197號判決意旨參照)。

2.被告對提供本案資料遭用於犯罪,有所預見:

(1) 金融帳戶為關係個人財產、信用之重要理財工具,具有強烈之屬人性,銀行存摺、提款卡及密碼、網銀帳密等,更攸關個人財產權益保障而具有高度之專有性,除非本人或與本人具有密切親誼關係之人,實難認有何互通使用之合理事由,一般人亦皆有妥善保管及防止他人恣意無端使用之認識,縱偶需交付他人使用,則必深入瞭解用途及合理性再為提供。尤其,從事財產犯罪之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行徑,以避免執法人員循線查緝,經常收購他人之金融帳戶,亦常以薪資轉帳、辦理貸款、質押借款等事由,使他人交付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確保犯罪所得免遭查獲,類此案件在社會上層出不窮,亦屢經新聞媒體及電子網路再三披露,衡諸目前社會資訊之普及程度,一般人對上情均應知之甚詳,是避免此等專屬性甚高之物品被不明人士利用為財產犯罪之工具,乃一般生活認知所應有之認識。依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所示,其為國中畢業,於111年10月26日提供本案資料時年約41歲,且於審理時供稱從事服飾業,足認被告於本案行為時,已具相當之智識及社會經驗,殊非不諳世事之人,對交付本案資料予恐遭用以詐欺取財及洗錢,自難諉為不知。 

(2) 辯護人雖辯稱:被告生活單純、不悉金融,未能預見等語,然被告於審理中自承知悉提供帳戶資料可能淪為詐欺使用,且其本身亦有金融帳戶,並申辦網銀予其小弟使用,被告除提供本案資料外,尚於111年10月13日提供其母彭XX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戶之網銀帳密予「林浩哲」,證人黃XX、彭XX自初均拒絕提供網銀帳密等情,據被告當庭陳明及證人黃XX、彭XX於審理中證述無誤,並有LINE對話截圖為佐,可見與被告背景相同、相仿之弟弟、母親都能察覺「林浩哲」要求之不合理,且有涉及犯罪之可能,故上開辯詞委難憑採。

3.被告並無信賴基礎及正當理由而提供本案資料,且所辯亦悖於事理,自具幫助詐欺取財及幫助洗錢之不確定故意:

(1) 被告供稱與「林浩哲」以結婚為前提而交往,才基於信任提供本案資料乙節,固提出兩人自111年9月13日起至同年00月0日間之LINE對話截圖,存有頻繁互動且以「老婆、老公」等親密互稱之情,然即使是手足至親,也會細究對方借用帳戶緣由,確認後才行出借,此從證人黃XX、彭XX起初亦拒絕出借帳戶可知,故被告雖於對話中與「林浩哲」以夫妻相稱,尚難逕認其基於相當之信任關係。雖證人黃XX嗣後同意出借本案帳戶,但係因被告再三相求才同意,顯基於和被告間手足之情,非相信「林浩哲」,仍無從以被告與「林浩哲」有多日對談及以夫妻相稱,即謂被告對「林浩哲」具相當信任基礎,而認定被告交付本案資料行為合於常理。

(2) 被告主張與「林浩哲」已論及婚嫁,然由其所稱網戀,足知渠等現實生活毫無交集,係在網路上萍水相逢,且被告自承「林浩哲」之姓名及身在大陸從事蝦皮玉飾買賣等背景資訊,均為「林浩哲」片面之詞,未有實際個人資料確認真偽(本院卷一第123頁),而被告對將成配偶之「林浩哲」相關重要資料(如實際地址、經營公司名稱、父母兄長姓名及地址、LINE以外如手機門號等現實聯絡方式),均無所悉,甚至未曾細問,於所稱交往期間亦未視訊通話以解相思之情或確認「林浩哲」為LINE中照片之人,殊非互知甚詳而有所信賴關係。復由LINE對話截圖所示,當「林浩哲」不再回覆被告訊息,被告即未能與「林浩哲」聯繫,亦無法找尋對方,則從被告對「林浩哲」認識之初淺、相關訊息之貧乏、兩人僅有網路(如LINE)聯繫關係之疏離,顯難認被告對「林浩哲」具相當信賴基礎。

(3) 被告所稱信任「林浩哲」而提供本案資料,固與證人黃XX於審理中證稱同意被告提供本案資料緣由:起初被告和「林浩哲」係網戀,隨著他們戀情在講婚姻階段,「林浩哲」還請姊姊在附近找大一點房子搬來臺灣跟大家一起住,還有傳他物流照片,也用LINE通話,跟我們噓寒問暖、關心全家人,覺得他是好的結婚對象等語;與證人彭XX於審理中證稱:「林浩哲」跟女兒網戀一陣子,講話誠懇常對我們噓寒問暖,才把帳戶給他,他跟我通話過及傳物流公司作業情形給我看,他跟女兒談論婚嫁說要娶我女兒等語大致相符。惟由證人黃XX、彭XX均為被告至親,其證述難免對被告有所維護,斟以其等自初均拒絕同意被告提供網銀帳密,證人彭XX係察覺「林浩哲」索取帳戶非善類 ,甚而要求被告不要再和「林浩哲」聯絡等情,據證人彭XX於審理中證稱在卷,並有LINE對話截圖為證,可知證人黃XX、彭XX對「林浩哲」索討帳戶資料,本有疑慮。續參證人黃XX、彭XX和「林浩哲」並無直接聯繫管道,與「林浩哲」通話係透過被告之手機LINE,經證人黃XX、彭XX於審理中證述明確,足徵證人黃XX、彭XX之所以同意被告提供其等網銀帳密,無非基於與被告之血親、情感關係及被告一再所託而為之,益加難謂「林浩哲」之行止可讓一般人合理信賴其有正當理由相借本案帳戶。

(4) 又「林浩哲」自稱與其兄在蝦皮從事玉飾買賣已7至8年,且父、兄均住在臺灣,因其兄要分開做生意才需帳戶之網銀帳密,要求黃XX就本案帳戶設定4個約定轉帳帳戶(下稱約轉帳戶)之相異帳戶名義人,均乃「林浩哲」開設公司之會計等情,據被告、證人黃XX於審理中供承、證稱無訛,並有台新銀行112年9月22日函暨所附往來業務變更申請書、附件、LINE對話截圖可考,倘「林浩哲」確經營玉飾買賣多年且公司頗具規模,並有在臺親人及4名所有臺灣金融帳戶之公司會計,其絕無一夕突需臺灣金融帳戶至屢屢央求被告提供。再者,設定約轉帳戶之目的是將匯入帳戶款項轉出,此為眾所周知之事,若本案帳戶轉出之約定帳戶名義人均為「林浩哲」之公司會計,則「林浩哲」向被告言稱要本案帳戶收取貨款再轉匯至公司會計帳戶之說詞,正顯示「林浩哲」本有其公司會計名下帳戶可收取貨款,無須由被告提供本案帳戶,「林浩哲」大可即時以公司會計之帳戶收取貨款,而非費時要求、等待被告徵求證人黃XX同意提供本案帳戶,被告辯解與設定約轉帳戶之目的,顯與常情不合及相互矛盾。況被告主觀上如認本案帳戶設定約轉帳戶名義人就是「林浩哲」之公司會計,衡情僅需設定「1個約轉帳戶」即可,而無必要設定高達4個約轉帳戶收取本案帳戶轉匯之貨款,益見被告辯詞與事理未合。

(5) 復觀被告本案未自行至其他銀行申辦帳戶網銀帳密予「林浩哲」使用,及LINE對話截圖所呈,被告未提供原有銀行帳戶之網銀帳密,係因已出借其小弟使用;被告因未提供網銀帳密遭「林浩哲」冷落,甫再商請證人彭XX、黃XX相繼提供網銀帳密而回復熱絡等節,可知被告與「林浩哲」相處,非對其所求照單全收,仍有理智取捨,知其所為,方基於主觀上為挽回與「林浩哲」間感情之動機,提供本案資料令「林浩哲」使用本案帳戶。揆上說明,兼酌被告不知「林浩哲」真實身分及現實聯繫管道,及被告當庭自承:無從確保提供本案資料遭不法使用等語,堪認被告提供本案資料時,雖預見本案帳戶被用作詐欺取財等非法用途之可能性甚高,仍心存僥倖認為可能不會發生,而圖求愛情,縱屬被騙亦僅提供「人頭帳戶」之金融資料,不至有過多損失,將自己利益、情感之考量置於他人財產法益受害之上,其對提供本案資料遭用以犯罪亦在所不惜之心態,對「林浩哲」及詐欺集團成員所為本案詐欺、洗錢犯行,顯存不違背其之本意之不確定故意,甚為明灼。


乙:臺灣高等法院 高雄分院 113 年度金上訴字第 272 號刑事判決

經查:

(二)被告所辯上情,業據其提出與「林浩哲」間之LINE對話紀錄為證。而觀該份對話紀錄,係自111年9月13日開始加為好友,此後,「林浩哲」以交往為前提,幾乎每日溫馨送暖、甜言蜜語,並稱被告「老婆」;於同年9月25日,被告傳送「夜深人靜,好想浩哲」後,「林浩哲」傳送語音訊息及與被告通話後,疑因被告曾拒絕對方,被告告以「媽媽要我不要跟你聯絡」,並將與母親商量銀行帳戶之事告知「林浩哲」而有陷於兩難及不知所措之情,經「林浩哲」巧妙安撫後,「林浩哲」於次日對被告情緒勒索又再經拒絕後,自9月27日起明顯歸於冷淡,被告之情緒則明顯低落,惟雙方仍持續聯繫中;111年10月5日起,被告向「林浩哲」示弱及苦求,「林浩哲」仍不理會,趁機再提及家族事業需要被告提供帳戶之事,於同年10月7日凌晨語音通話後,雙方言歸於好,自此依舊每日問候、關心,惟不若先前之甜蜜,此期間復多次再提帳戶之事;自10月12日起「林浩哲」再提需要用網銀,請被告幫忙,雙方態度漸趨熱絡,被告則全力配合處理帳戶之事,「林浩哲」一面與被告繼續談感情,一面指示被告處理帳戶之事;被告於111年11月2日夜間傳送本案帳戶已被警示之簡訊,然經「林浩哲」以其遭某商家陷害,並請被告次日協助查證等語為安撫,被告則擔心「林浩哲」是否有得罪他人,至11月3日上午,「林浩哲」已讀不回、失去音訊。顯見被告上開所辯,因「林浩哲」不斷以甜言蜜語使其相信係與之交往,因信賴對方而提供本案帳戶等情,並非無據。

(三)又證人即被告之弟弟黃XX於警詢、偵查、原審審理時一致證稱:被告的網戀男友「林浩哲」會噓寒問暖問候全家人,與被告已論及婚嫁,還請被告找一間大一點的房子,希望婚後大家都可以住在一起,「林浩哲」開口借銀行帳戶時,我一開始覺得不夠熟悉所以不願意,但隨著時間進展,他不但打電話來問候家人,也看到他傳送在蝦皮販售玉镯、手錶等從事物流的影片,覺得他的經濟狀況可以,並講到要跟被告結婚的話題,覺得他很有誠意,把他當姊夫來看,才會放心將帳戶借給這人;我收到銀行警示簡訊後,被告當晚有詢問「林浩哲」,他說可能有客人找他麻煩,叫我們隔天去銀行詢問,後來行員說我們碰到詐騙集團趕快去報案,當下我們覺得不可能,媽媽就打電話問「林浩哲」是賣什麼東西給客人,母親問為何銀行人員叫我們去報警,「林浩哲」還說肯定要報警,我們就趕緊去警察局報案,之後警察要我們再打給「林浩哲」,結果都沒有接,警察說我們遇到詐騙集團,當下才知道被騙了,母親就馬上打給姐姐說「林浩哲」是詐騙集團,姐姐也不相信,傳簡訊及打了好幾通電話給「林浩哲」,都沒有回應,我們都很傷心,才知道「林浩哲」是詐騙集團等語,證人即被告之母親彭XX亦於偵查、原審審理中證稱:「林浩哲」跟我女兒網戀了一陣子,他很誠懇,常常對我們都噓寒問暖,也通過電話,還說要娶我女兒徵求我的同意,也有PO物流公司的作業情形給我看;一開始對方開口借帳戶,因還沒有很認識也不了解他,我跟女兒曾經婉拒過,直到第二次開口,說要跟我女兒結婚、買房子等等,就被他感動才同意,當時他與我女兒每天通電話就越來越熟,我女兒就把感情放得越深;後來兒子收到銀行通知警示,我很緊張就趕快叫我女兒打電話問「林浩哲」是出現什麼問題,結果「林浩哲」說他的客戶在惡搞他,叫我隔天到銀行去查證到底是何人在害他,隔天銀行行員說我們遇到詐騙集團趕快去報警,我聽完後很緊張就到銀行門口打電話問「林浩哲」是賣什麼東西,並說我現在要趕快去報警,「林浩哲」就說那妳趕快去報警,我們就去報案,跟警察陳述完後警察要我們再跟「林浩哲」聯絡看看,結果他一直沒接電話,警察說我們遇到詐騙集團了,我還不相信,趕快打電話給我女兒說,我女兒不相信還一直打電話一直傳LINE給他,結果「林浩哲」把她封鎖,這時我們才知道遇到詐騙集團等語;而上開二位證人固然均為被告之至親,然其等之陳述除具高度一致性外,且自其等交付本案帳戶而至報案等過程以觀,得見家人間的支持及情感真摯流露,復與上開對話紀錄所顯現之內容相符,與實務上常見基於不確定故意而為交付之情形顯然有別,應足以排除其等迴護被告之可能,而足以佐證被告前揭因信任「林浩哲」而交付本案帳戶之辯解,信而有徵。

(四)另依被告與「林浩哲」LINE對話過程中,被告固然曾經拒絕交付本案帳戶,然綜合證人黃XX、彭XX等人之上開證述,一開始全家人拒絕交付本案帳戶,係因彼此不熟識,並非懷疑「林浩哲」可能為詐騙之人;且觀被告及其家人第一次拒絕後,「林浩哲」對被告及其家人持續操弄情感,時間長達1個多月,更於本案帳戶經警示後,被告及其家人仍未對「林浩哲」產生懷疑之心,雖經銀行、警察一再告知已受詐騙,被告及證人黃XX、彭XX等人仍在擔心「林浩哲」是否遭他人陷害,而至「林浩哲」銷聲匿跡後,始相信係遭「林浩哲」所騙。堪認被告及其全家人因被「林浩哲」之話術所感動,並對其深信不疑,方同意提供本案帳戶;實無法以被告及其家人曾拒絕「林浩哲」,即認被告已有何幫助犯罪之直接或間接故意存在,而為不利於被告之認定。

(五)又近年來我國詐騙案件層出不窮,詐騙集團利用他人帳戶收受詐騙款項而從事犯罪,一再經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已屬眾所周知的事情;但在真正遇到他人要求自己提供帳戶資料時,是否能意識到自己提供帳戶的行為,將可能涉及詐騙犯行,仍然與個人的智識能力、生活經驗、反應優劣及該他人所為的說詞是否容易使人受騙上當等許多因素有關,實無法一概而論。反之,政府機關及大眾傳播媒體也不斷宣傳、報導詐騙集團常用的詐騙手法,提醒社會大眾不要輕易受騙而交付金錢,然社會上仍有許多人被常見的行騙手法詐騙得手,其中更不乏在社會上有一定地位或受過相當教育的人。本案自被告與「林浩哲」上開對話過程,均足見被告對於「林浩哲」不但信任,更在家人的支持下,對未來具有高度的期待,於此情境中,被告是否仍能維持高度理智與警覺,並期待可以做出正確判斷,實非無疑。



因此是說,那些「恩愛」的幻影,能讓一審、二審有不同看法

詐騙車手固然有其苦,而在位於廈門之幕後嫌犯沒有成功被緝獲的情況下,扛責的對象自然於法有所疑慮了...



但不管怎樣講,「幫助犯」的個案考量不能相提並論

本案的情形不能用作他案之參考,更何況智識程度問題不應是避罪之事由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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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握的拳頭捏碎了願望 令鮮血流滿了掌心
無盡的翅膀猶如鎖鏈一般 沉重得令人無法動彈
只懂得失去的稚幼眼眸中 人們懷念永不復返的星光
每一盞點起的燈火 都綻放著生命的光芒 載著前行乃是命運
銘刻光輝 對誰都溫柔 歲月的痕跡
   ——西川貴教《ヴェスティージ》(『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四片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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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DGGF 08/04 22:37你這個文字編排手機完全讀不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