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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顏寬恒涉貪二審判8年4月 國民黨:還有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顏寬恒涉貪二審判8年4月 國民黨:還有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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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著早前傳出的一起講:

※ 引述《tsukiji (大司壽)》之銘言:
: 記者鄭佩玟/台北報導
: 國民黨台中市立委顏寬恒竊佔國土、豪宅假買賣以及貪汙詐領助理費等案,一審遭判8年4月
: 、褫奪公權3年。顏寬恒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今(11日)宣判,合議庭駁回上訴,依
: 貪汙、偽造文書等罪,維持原判8年4月刑期。被問到是否會有黨紀處理?國民黨考紀會主委
: 黃怡騰接受記者電訪時低調表示,還有三審,因此考紀會不會有任何處理;至於台北市議員
: 應曉薇涉嫌收受建商沈慶京賄賂5250萬元遭起訴後即遭停權處分,黃怡騰說,個案不同無法
: 比較。

: 記者許權毅/台中報導
: 國民黨籍台中市立委顏寬恒竊佔國土、豪宅假買賣以及貪汙詐領助理費等案,一審遭判: 8年4月、褫奪公權3年。顏寬恒不服提起上訴,台中高分院今(11)日10時宣判,合議: 庭駁回上訴,依貪汙、偽造文書等罪,維持原判8年4月刑期,其中偽造文書6月已經確: 定,不得再上訴,貪污部分還可上訴,顏即日起限制出境8月。

對照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一一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零號刑事判決摘要中,關於上訴駁回之論斷的說法:(檢察官、被告均有提起上訴)

一、有罪部分:

(一)顏○恒、林○福、張○廷所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

顏○恒等三人雖均否認犯行,然其三人就買賣本案不動產前之磋商過程,彼此所述互有矛盾,且本案交易標的占地面積甚廣,所有權人各有不同,成交總價高達四千五百四十一萬元,自屬具相當規模之交易,然自磋商起至簽署買賣契約、辦理移轉登記止,僅有短短數日,且張○廷於簽約前均無任何了解或查看買賣標的之作為,此已屬異常。又扣案手機內查得林○福手寫之金流紀錄字條翻拍照片,觀其所載內容核與本案買賣價金之支付過程全然吻合,然與其三人所辯則不符,且部分之買賣價金二千一百四十萬元係由出賣人顏○恒支應,本案買賣不動產之入金日期、資金多寡,顯然皆係由林○福事前籌謀規劃,顏○恒
、張○廷對此情亦知之甚詳,堪認上開款項之出入流轉僅係為掩人耳目,要非真實。

(二)顏○恒、林○福所犯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顏○恒二人雖均否認犯行,然顏○恒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已供稱林○福沒有擔任過其助理
等語,另依證人黃○萍所述及其製作之「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所載內容,立法院核撥至林○福帳戶內共計一百零八萬四千九百七十六元為顏○恒之代收款,且該等款項均已扣抵作
為顏○恒之私人開支。證人黃○萍就顏○恒各項收入或私人花費等帳務彙整詳盡,且鉅細
靡遺地將顏○恒各類代付款支出詳予列載,經對照各該細項資料表結算之金額與「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上相對應欄位所記載之金額全然吻合相符,堪認立法院核撥之公費助理費用僅係代顏○恒收取之款項,而屬顏○恒之私人收入,且已扣抵挪用做其私人之開銷使用完
畢。

(三)原審就顏○恒、林○福、張○廷有罪部分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量刑、褫奪公權及沒
收之宣告亦稱妥適,顏○恒、林○福、張○廷上訴仍否認犯行,指摘原判決不當,自均無
理由。另檢察官上訴所指應加重其刑之情狀均業據原審於量刑時予以審酌,原判決之量刑基礎並未改變,檢察官上訴認原審量刑過輕,亦無理由,其等上訴均應予駁回。至於顏○恒之辯護人雖聲請傳喚顏○恒之自費助理等人,然顏○恒詐取公費助理費並非用於與其立
委職務有關之花費,縱使顏○恒有自費聘用多名助理,亦與顏○恒之犯行是否成立無涉,
自無傳喚調查之必要。

(四)原審就顏○賢之量刑核屬相當,難認有濫用其裁量權限之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且顏○
賢竊佔國有土地之面積非小、竊佔時間甚久,其犯罪所生之危害非輕,自有使其受刑罰之執行以教化其心並反省改過之必要,難認有何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之情形存在,原審之量刑及未予緩刑之宣告,並無違法或不當之處,顏○賢上訴請求從輕量刑,並為緩刑之宣告,為無理由,其上訴應予駁回。

二、無罪部分:

(一)顏○恒、林○福被訴涉犯竊佔罪嫌部分:

起訴書以顏○恒、林○福均明知臺中市龍井區龍目井水裡社小段四三三地號土地為國有土
地,仍於一零五、一零六年間某日起,未經同意或授權,由林○福之施工團隊在四三三地號第七、八錄號部分土地(即本案國有地四三三之六地號土地)上,設置與本案房屋相鄰接之車道、庭園植栽,並在本案國有地上建築大門、警衛室,架設圍籬等,以管制人車進出,阻絕一般民眾進入本案國有地,而認顏○恒、林○福涉犯竊佔罪嫌。然林○福依其與
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下稱國產署)所簽訂之「土地認養契約」,本得於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七日止之期間合法占有使用四三三地號第七、八錄號土地,縱該認養契約期限屆至後,林○福喪失繼續占用之權源,然國產署未曾要求林○福將其
認養之國有地返回,顏○恒、林○福亦未有乘國產署不知之際,破壞國產署對本案國有地
支配、管領狀態之情事,顏○恒二人所為核與竊佔罪之構成要件有間,其等所為至多僅屬違反認養契約之違規使用行為,或屬民事上契約屆滿後之無權占有,國產署自得循民事訴訟途徑另行主張,以維權益。

(二)陳○淩被訴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分:

起訴書以陳○淩有參與顏○恒、林○福、張○廷前開本案房地虛偽買賣之犯行,而認陳○
淩涉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然依證人林○福、張○廷之證述內容可知不動產賣過程皆
係由顏○恒、林○福商議主導,並未見陳○淩有何積極參與,或與張○廷親自接洽之情事
,本案依現存之證據尚無從認定陳○淩有檢察官所指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犯行,自難僅憑陳○淩與顏○恒為夫妻關係,即逕以推認陳○淩必定知悉顏○恒等人共同謀劃虛偽買賣
房地之事。而檢察官上訴理由所舉其他情事,皆與陳○淩於簽訂買賣契約時是否確實知悉本案為虛偽不實之交易,究屬二事,亦難憑此即據以推認陳○淩必定知悉顏○恒等人共同
謀劃虛偽買賣房地之事。

(三)原審就此部分因而諭知顏○恒、林○福、陳○淩均無罪,經核並無違誤,檢察官上訴
意旨指摘原判決諭知其等無罪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按:第一審所指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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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第一審判決書,用字上沒有太多變化

從表面上看來,輕罪方面依舊沒事

且台中高分院已諭知「本案就顏○恒、林○福所犯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部分仍得
上訴第三審,尚未確定,其餘部分均不得上訴而告確定。」

所以顏寬恒部分,確實還是有機會就所犯貪污罪部分,繼續往上尋求救濟。



只不過,以本案的複雜程度來看,如果判決「上訴駁回」,就要立即宣告撤銷其立委職,這時間點大概會是在明年三月之前的事

且到時仍會需要用上公款,以為其所屬選區舉行補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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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きしめるものがない腕、夢以外に 手に入れた強さは 寂しさの別の呼名
現実を受け入れた時 翌日〈あす〉が見えた 過ぎた日も 他人〈だれ〉のことも
きっと変えられない 出逢いにも別れにさえ 理由だけを捜してた、あの頃
輝く未来は、君のために 愛しい記憶は僕のために
絆はいつでも繋がってる あの日の約束 胸に僕らは、奇蹟を叶えてく
      ——玉置成実《リザルト》(『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第二片尾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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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rryc 09/11 14:09又要補選啦, 這區老是補來補去

Vassili242 09/11 16:03所以說票多的就是贏嗎?不是喔,不是

Vassili242 09/11 16:03這樣的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