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時事小整理 | 顏寬恒貪污偽造文書之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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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1_被告顏〇恆/顏〇賢/林〇福/張〇廷
1-1_顏〇恆: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10月,褫奪公權3年等。
1-2_顏〇賢:犯竊佔罪,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等。
1-3_林〇福: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處有期徒刑7年8月,褫奪公權2年等。
1-4_張〇廷: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4月(得易科罰金)等。
[主文]
2_有罪部分(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部分)證據及理由:
2-1_顏〇恒、林〇福、張〇廷
2-1-1_占用土地遭民眾舉發,牌號碼為「臺中市沙鹿區自〇路1〇3之6號」之透天建物(下稱本案房屋)。
2-1-2_顏〇恒為避免報導破壞其形象致影響日後選情,和被告林〇福、張〇廷講好讓其擔任負責人之澤序空間設計有限公司買下本案房屋。
2-1-3_本案成交價4000多萬,從磋商到辦理買賣登記只有幾天,加以雙方簽約時都沒到場,由委任人全權完成,太過異常。
2-2_顏〇賢
2-2-1_涉竊佔罪嫌(南屯區楓樹段816之1地號部分)。
2-2-2_審理中均坦承犯行,且已將地上物拆除並土地交還予國產署中區分署,並繳納使用補償金完畢。
2-3_被告顏〇恒、林〇福所涉詐領國會助理費用(違反貪污治罪條例部分)
2-3-1_實際上並無聘用被告林〇福為公費助理,只是讓被告顏〇恒獲取立法院核撥之國會助理費用供其私人花費。
2-3-2_該等款項均用以代顏〇恒家族墊付支出之車款、健保費、本案房屋之維護費用、參與社團費用等各項與立委職務無關之私人支出。
3_無罪部分理由:
3-1_被告顏〇恒、林〇福涉犯竊佔罪嫌部分
3-1-1_被告顏〇恒、林〇福2人於105~106某日於433地號土地為國產署中區分署管領之國有土地,未經同意或授權,由被告林〇福之施工團隊設置與本案房屋相鄰接之車道、庭園植栽,並在本案國有地上建築大門、警衛室,架設圍籬等,以管制人車進出,阻絕一般民眾進入本案國有地。
3-1-2_被告林〇福於113年12月17日,已與國產署中區分署簽訂「土地認養契約」,故自103年12月18日起,被告林〇福基於該認養契約,即已合法取得佔有使用433地號第7、8錄號土地之權限,因此不構成竊佔罪之要件。
3-2 被告陳〇淩所涉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部
3-2-1_雖有簽名但無真實參與證據。
[總結]
4_被告顏〇恒為避免影響其日後政治生涯,不思循正當方式妥善處理本案房屋、土地之爭議,竟率爾與被告林〇福共同謀議後,由被告張〇廷以澤序公司名義擔任買受人,製作虛偽之買賣金流,影響地政機關對地政登記資料管理之正確及登記制度之公信力
5_被告顏〇恒身為我國立法委員,執掌審議法案、質詢行政官員之權利,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持,竟為圖一己私利,與非公務員之被告林〇福共同謀議,詐取立法院核發之公費助理薪資與年終獎金共108萬4,976元,且全數流作其私人開支,所為損害國家公務員廉潔端正之形象,其等所為殊屬不當
6_被告顏〇賢貪圖不法私利,竟率爾在國有土地上興建供其私人建築使用之大門、警衛室、庭院、出入通道、圍籬、棚架等物,足見其法治觀念淡薄,未知尊重他人財產權益
7_詳細內文請看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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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爭的本質]
戰前:政客輸出口號,富人輸出錢財,窮人輸出孩子。
戰後:政客收穫權力,富人收穫財富,窮人尋找孩子的墳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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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急著預約消波塊
黃SIR說,他人很客氣,但真的沒料啊~~~
※ 編輯: magelinus (101.136.189.237 臺灣), 07/26/2024 21:11:1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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