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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拍妹臀被判刑!孫生曝心聲「現在很怕女生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拍妹臀被判刑!孫生曝心聲「現在很怕女生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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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ranus20 (御風)》之銘言:
: 記者鄺郁庭/綜合報導
: 網紅團體「反骨男孩」成員孫生2024年約1位女性朋友吃飯,卻涉對女方陪同出席的閨蜜: 拍臀,被控性騷擾,孫生公開表示願賠錢道歉,並改姓換名聲稱要遠離小人,台北地院審: 結,判他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可上訴。對此,孫生昨(8)日在粉專發文曝心聲,直言: 「男生要好好保護自己」、「現在很怕女生」。

按照「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一一三年度易字第一三九四號」刑事判決,就其犯行敘述如下:(內容是用孫生的實際本名,即「孫羿泩」)

犯案地點:臺北市松山區市「一品花雕雞餐廳」
犯案時間:113/07/08 21:26

被告辯詞:

我內心沒有性騷擾的意思,我當下沒有感受到A女有任何的不舒服,我說妳屁股很有肉,妳有練很好,我就用手打A女的屁股,像監視器拍到的一樣,她也沒閃躲,繼續跟我聊天,完全沒有表現不舒服表情或狀態,若造成A女不舒服,我願意和解賠償。

辯護人辯詞:

審酌被告為年輕人,一時不慎,雙方當時有談到一些曖昧跟去汽車旅館的事,被告有問A女如有男友的話,要怎麼玩?A女表示我可以玩,而誤解當時氛圍,被告絕無性騷擾之惡意。

法官見解:

被告確實有於前述地點,基於意圖性騷擾的犯意,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接續為多次徒手觸摸A女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引發A女不舒服而有遭受侵犯之感受:

1.A女於警詢及偵查中證稱:B女跟我在信義區遇到被告,都是第一次遇到被告,被告加完我IG後,傳個訊息給我,我們就沒有聯繫,我知道B女跟被告有用IG聊天聯繫,113年7月8日晚上9點我陪B女去本案餐廳用餐,因為B女說被告找她去吃飯,B女就邀請我陪她一起去,吃飯時被告就問我說要不要去便利商店買酒然後去薇閣,一直跟我說他喜歡多人運動、只喜歡一個男生,他喜歡場控,我們都沒有回應,覺得很尷尬,就轉移話題,後來被告就問我要不要去外面抽菸,我跟被告到店門口外,一開始只是正常聊天,他就忽然說你們這樣一胖一瘦剛剛好,尤其喜歡我這樣的身材,撞起來才爽,然後就用左手忽然撫摸我右邊屁股,由上往下摸,他先拍再抓,應該有超過三秒,當下我很緊張及嚇到,不知道怎麼回應,然後被告的粉絲剛好過來要找他拍照,我就趕緊跑回餐廳裡面跟B女講,B女說她出去看一下被告,結果B女回來也說她也被被告由背部往下摸到屁股,後來被告就去店內上廁所,我們原本想說先去買單然後叫車趕快離開,當我們還在猶豫討論的時候,我剛把我跟B女要付的錢交給店員時,被告剛好上完廁所回來,就只好一起去結帳,我便跟被告說我們還有事要先離開,被告好像沒聽清楚,就摸B女的頭說:「那就只能她跟我約會囉」,後來我就拉B女上車,被告就不讓我們走,並生氣的說:「哪有人吃飯就離開」,B女就叫我先上車,B女跟被告講了一陣子後,B女就跟我說被告很生氣,她要留下來安撫他的情緒,叫我先離開,她會自己再叫車離開,被告走過來說:「我是真的會生氣,我沒有跟妳開玩笑」,B女怕她生氣,就叫我先走,因為這件事我有失眠、焦慮、惡夢等語。

2.B女警詢證稱:當天是被告先開口邀請我前往本案餐廳用餐,因為我會怕尷尬,所以想說之前被告也見過A女,我就找A女一同前往用餐,用餐期間被告說他用完餐之後,想要去喝酒,問我跟A女有沒有興趣一起去薇閣旅館喝酒,因為被告說不喜歡在外面喝,藝人身分容易引人注意,也會一直被拍照,但我跟A女沒有正式答應對方,其間我記得被告也有一直在提性方面的話題,也曾提到「喜歡多人運動,只喜歡一個男生」,但有沒有提到「我很會場控」,我沒有注意聽到,之後被告就邀請我們抽菸,但我拒絕,所以A女就陪被告一起出去店外抽菸,結果過沒多久,A女先自行返回店內,並向我稱被告剛剛在外面抽菸的時候,摸了A女的臀部,對A女稱:妳這種才是我想要的,撞起來肉肉的才會爽,剛好當下就有粉絲找被告拍照,所以A女才得以及時逃離現場回到店內找我,我聽完後,我就自己走去店外抽菸,又遇到被告,被告看到我在門口抽菸後就湊上前來,未經我同意,徒手從我的背摸到臀部(按此部分涉犯性騷擾罪犯行,未據B女提告)等語。是A女證述其與B女前與被告均不相識,僅係偶然互相交換通信軟體IG帳號後,此外A女與被告即別無聯繫,僅B女有續與被告聯絡,而當日餐會為被告邀請B女,而A女則僅係因B女怕尷尬之故,而應B女邀請陪同其至本案餐廳用餐,席間有關至汽車旅館飲酒、多人性交之性議題話題,均為被告主動提及,A女與B女均無積極回應與同意,嗣A女因被告邀請而至本案餐廳門口騎樓抽菸聊天,被告並有提及A女臀部有肉,為其性交所偏好類型之性議題言論,繼而以左手拍打、觸摸A女臀部等節,核與B女所為證述證詞內容大致相符,而得以B女之證述為其補強證據。

3.復經本院勘驗當日本案餐廳門口監視器畫面所製作勘驗筆錄記載:(勘驗監視器錄影畫面顯示時間為113年7月8日21時1分26秒至21時4分55秒,錄影畫面時間晚實際時間約22分,以下時間以播放軟體時間記載)

⑴(00:00:00至00:00:05)被告走出餐廳到餐廳外門口前抽菸,被告站立於兩張餐桌中間,招手詢問是否一起外出抽菸(截圖1)。
⑵(00:00:05至00:00:56)A女走出餐廳到餐廳外門口前,與被告一同在餐廳外門口前抽菸聊天(截圖2)。
⑶(00:00:56至00:01:00)A女站在被告左側,被告靠近A女右側並舉起左手臂搭在A女左肩頸上(截圖3、4)。
⑷(00:01:00至00:03:09)被告左手臂離開A女左肩頸,兩人繼續抽菸聊天(截圖5)。
⑸(00:03:09至00:03:12)被告靠近A女右側並伸出左手多次快速拍打A女左臀部大約十下(截圖6 、7)。
⑹(00:03:12至00:03:16)A女低頭朝被告位置地板看後,移動腳步遠離被告並轉身面向被告(截圖8)。
⑺(00:03:16至00:03:20)被告再度靠近A女右側並伸出左手多次拍打及觸摸A女左臀部及右臀部四下(截圖9至11)。
⑻(00:03:20至00:03:43)被告左手離開A女臀部,A女將菸頭丟在地板上用腳踩踏後,走進餐廳內,被告留在原處與民眾拍照(截圖12)等語。有本院113年12月31日勘驗筆錄及監視錄影畫面截圖附卷可查。

⑼是由監視錄影畫面可見,A女與被告外出至本案餐廳門口騎樓後,僅有單純站立抽菸之行為,始終均無任何主動與被告為任何肢體碰觸之行為,而於被告突然以左手快速拍打其左臀部約10下後,A女即迅速離開被告身邊並面向被告,足認A女對被告突然碰觸其臀部隱私部位之性騷擾行為,已有閃躲防衛之反應及客觀具體行為,依一般正常社會應對,應足清楚顯示A女已有對於被告突然舉措之驚嚇反應,及拒絕、反對被告不當行動之防衛行為意涵,然被告仍續為拍打及觸摸A女臀部計4下之性騷擾行為;又前開監視錄影畫面筆錄及截圖內容,核與A女證述:被告突然以左手觸碰其臀部,先拍再抓,當下A女緊張及嚇到,嗣因被告粉絲剛好過來要求合照,A女始離開現場等語,相符一致,而足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

4.依B女與被告之通信軟體IG訊息對話內容記載:「(B女:你剛剛有摸我朋友屁股嗎?)有,有這樣拍一下,他是因為那個才反應那麼大嗎?靠 我沒想到誒 可是這對我們來說很正常呀」、「(B女:這不正常,人家有男朋友)因為我身邊很多朋友都有男友有女友,大家還是會互相結合的超多圈都很亂呀,我朋友說 美髮 跟護理 也是」、「(B女:我不知道 但我剛剛是看你生氣我才留下來 不然我真的原本也要上車)嗯嗯 我當下一定無言的呀 你要想 我當下的視角 怎麼大個便 鳥獸散?? 對他來說 打屁 可能不尊重 可能無言 對我來說 那是再正常不過的事了 我又不是抓奶奶 還是硬親 什麼」等語,及被告於偵查中所為供述:「(問:怎麼散場?)吃一吃我就去廁所,出來他們就說要走,全部餐點我付帳,我說怎麼會這樣,這樣也太沒禮貌」等語,核與A女證稱:其與B女於結帳後欲坐車離開時,被告乃有生氣表示:哪有人吃飯就離開,我是真的會生氣,我沒有跟妳開玩笑等節核屬大致相符,而同為A女證述之補強證據。是綜以前揭補強證據,A女所為證述各節核屬可信,堪信為真。

5.按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係以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為其構成要件。所稱「性騷擾」,係指帶有性暗示之動作,具有調戲之含意,讓人有不舒服之感覺(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6736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性騷擾犯行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而僅破壞被害人身體隱私等部位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故而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身體為偷襲式、短暫性之不當觸摸行為,該當性騷擾罪(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407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被告乘A女不及抗拒之際,多次徒手快速拍打及觸摸A女臀部之身體隱私部位行為,依其騷擾行為之手段,顯然極度輕挑並帶有侮辱性,而不當地加以騷擾、調戲A女,其主觀上自係基於性騷擾之意圖,而為甚明,且已顯然破壞A女對其隱私部位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期待,而引發A女不舒服致有遭受侵犯的感覺,客觀上顯屬性騷擾之行為;且由被告於與B女IG對話訊息及偵訊中供述內容,足徵被告主觀上認為,臀部可為人體任意觸碰之部位,僅有強制親吻及觸碰胸部,始為法所不許,且由被告主動要約宴請1次餐飲,即要求被宴請對象必須留下陪伴,禁止他人任意離去,其法制觀念顯然嚴重偏差,更僅以自身性慾滿足為念,未獲滿足即驟然發怒,顯乏對於異性之絲毫尊重,被告基此主觀上之恣意認知及輕蔑態度,對於A女為前開多次拍打觸碰臀部之行為,揆諸上述規定及說明所示,自應認為被告成立性騷擾罪,至為明確。

(三)被告所為辯解不可採之理由:

1.被告雖辯稱:我沒有性騷擾的意圖,當下沒有感受到A女有任何的不舒服云云:

⑴惟查,A女與B女前揭證詞內容,不僅互核一致,且與本院勘驗現場監視器影像而製作勘驗筆錄及截圖內容相符,由A女遭被告突然拍打臀部後之遠離被告身邊及面向被告之防衛行為反應,已足認A女當下對於被告之性騷擾行為並非其所同意,且為其所抗拒,被告辯稱當時沒有感受到A女不舒服,A女沒有躲閃云云,顯與A女當時因受到驚嚇所為前開閃避、防衛行為之客觀舉措明顯相違,而無足採;且由被告A女為前揭防衛行為後,被告竟仍續為拍打觸摸A女臀部計4下之行為,並證被告主觀上對於女性防衛行為之視若無睹,及對於女性身體自主權無任何應有之尊重;其為滿足私慾所為多次拍打觸摸A女臀部之性騷擾行為,此等「偷襲式、短暫性、有性暗示之不當觸摸而使人有不舒服感覺」的行為,正是「性騷擾防治法」規範、懲罰的對象及範疇,被告前開所辯,益徵被告之守法意識薄弱(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516號判決參照),其具有性騷擾之主觀意圖,至為灼然,被告所辯,不能憑採。

⑵又自人類發展經驗來看,世界上絕大多數地區都面臨共通性的社會問題:父權體制,一套以「男性支配」、「認同男性」及「男性中心」為運作規則的體制和秩序。在父權文化下,「認同男性」指的是褒揚那些刻板印象裡被認為屬於男性的特質,例如:勇敢、堅強、喜歡競爭等;相較之下,女性則被期待要展現出溫柔、謙讓與體貼的性格,要懂得展現同理心、關懷他人感受等。因為此一性別刻板印象,也出現所謂的「性侵害迷思」,亦即女性被害人大都會出現羞愧感、罪惡感、焦慮或恐懼等性侵害創傷症候群。不可否認的是,由於絕大多數的人本身就是在父權體制下的各種規制中成長,當然會被形塑成一個社會所期待的人,因此在審判實務上確實有不少女性被害人的表現符合性別刻板印象。不過,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元,性別意識越來越開放,當然應該要容許且承認性別「變異」的存在,尤其每個人因為性格、成長背景或所受教養方式的不同,承受創傷的能力不同,反應也不同,並非所有的被害人都會產生所有的症狀。由此可知,A女於突遭被告拍打臀部後,已有遠離被告身邊及面向被告之防衛行為舉措,該舉措已為A女當下面對突發之性騷擾行為時,就本案當時被告之公眾人物身分、聚餐場合、雙方前已有抽菸聊天之各項主、客觀綜合因素下之場域,依其自身個性及主觀決斷所得及時反應之防衛行為,被告辯以A女於經被告為性騷擾行為後,仍有繼續與被告聊天,無具體表現其他不舒服表情或狀態,而認其當下行為對A女並非性騷擾,且並無性騷擾意圖云云,即非有據,而無足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2.辯護人雖為被告辯稱:被告為年輕人,一時不慎,雙方當時有談到一些曖昧跟去汽車旅館的事,被告詢問A女如有男友的話,要怎麼玩?A女表示我可以玩,而誤解當時氛圍,被告絕無性騷擾云云。惟依我國一般正常社交禮儀,縱係有親屬關係,臀部亦非他人所得任意碰觸之身體部位,而為性騷擾防治法明定之人體隱私部位,且一般人皆以衣著覆蓋遮隱,如未經本人同意加以觸摸,特別是由異性觸摸,尤足以引起本人關於性別上之嫌惡感,此為具有一般智識及社會經驗之人皆可知悉;查被告係81年次出生,於本案行為當時已逾31歲,並非懵懂無知之青少年,且被告從事網紅演藝事業多年,具有相當社會經驗及智識,顯非可藉口年輕識淺或衝動難以控制,而認其主觀上無性騷擾之犯意,或有何量刑上酌量減輕其刑之事由存在;又被告與A女及B女聚餐當時,所提及之至汽車旅館喝酒、喜好多人性交,及與A女抽菸時所提及被告性交時所偏好體型之各項性議題言論,均為被告主動提及,A女並未為任何附和或同意之表示,且由A女於監視錄影畫面所顯示始終無任何主動與被告主動肢體接觸,僅為單純站立抽菸,且於被告突為拍打A女臀部之行為後,A女更有閃避遠離被告身邊及面向被告之防衛客觀舉措,前開行為及該驚嚇反應,足證當時顯無被告所稱雙方對話之曖昧氛圍存在,核屬被告當時主觀上基於個人私慾衝動所為之逕自解讀認定,並無客觀事證可依,自難以被告個人自為表述而未經附和、同意之性議題言論,即認雙方間已有曖昧氛圍存在,核其前開所辯,要無足採。

3.而辯護人雖另辯以被告有詢問A女有男友的話如何玩?A女回答我可以玩,而誤解當時氛圍云云,然此核與A女訊息內容所陳當時雙方對話內容為:「中間還問我有男朋友怎麼玩,我回答:『我很乖,我男朋友也很相信我』,他(按即被告):『剛在一起熱戀期啦,兩年後就會膩了。』我沒有回應」等語不符,且核以前開所述監視錄影畫面所顯示A女始終僅為單純站立抽煙而未有主動與被告肢體接觸之行為,且於被告拍打其臀部後即有受驚、防衛之舉措,及事發後A女即於結帳後欲搭車迅速離開餐廳現場,不再與被告有任何接觸之客觀行為不符,足徵A女並無被告所辯稱A女表示我可以玩等語之表述,而應認A女於訊息中所供陳之雙方當時對話經過為真實,否A女當不致有前開受驚、防衛反應,及結帳後欲迅速離開餐廳之舉措,被告所辯稱之雙方對話內容除無證據可憑,亦與前開客觀事證相違,不能採取。



簡略看過是覺得:

B女沒有提告,但還是判得如此嚴重,看來足証男生需要更曉得如何保護自己 (?)



但從實際角度而言,就其中描述的性騷擾情節

再佐以辯詞內容,似乎是打算為自己撇清責任,可是既然已經被店家的監視器畫面拍下,確實百口莫辯了...



附帶一提,在量刑部分,考量因素:

背景:自陳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現從事演藝事業、未婚無子女、月收入約新臺幣六至八 萬元,有母親需其扶養

緩刑:

被告雖然聲稱願意道歉、賠償,與A女和解,辯護人亦表示可負擔公益捐四至六萬元,但因為從不認罪之行為可見其非真誠悔改,且未能達成和解(對方亦「請求從重量刑」),因此無法准許。



因此要爭取減刑、緩刑的話,只能在二審時改認罪才行,其他方法都會被視作在狡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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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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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ptic (180.74.217.253 馬來西亞), 02/09/2025 23:05:31

key555102 02/09 23:06幹他真的亂不要牽拖給其他無辜男性

key555102 02/09 23:07自己噁男 硬要裝無辜

R3210 02/09 23:09去看性平教材,事後告性騷都是可以的唷~

kiopl 02/09 23:09月收6-8 ???

laptic 02/09 23:10就判決書寫的

samm3320 02/09 23:11他就亂抓女生屁股,正常男人根本不會做

samm3320 02/09 23:11這種事,被告剛好而已

Tearsptero 02/09 23:11上樑不正下樑歪

Guoplus 02/09 23:12月收六-八? 起碼三十吧

key555102 02/09 23:12他跟其中一個要約炮 自己懶覺癢想3P

key555102 02/09 23:12然後直接抓屁股試探 被告活該

pschao 02/09 23:13我也很怕這樣的男生

VSshow 02/09 23:13這件事代表說,他周圍的人都可以接受,他

VSshow 02/09 23:13剛好遇到不能接受的,所以有物以類聚不是

VSshow 02/09 23:13說假的唷

VSshow 02/09 23:15代表跟他一起玩的‘’有可能‘’一起群p,

VSshow 02/09 23:15或愛打砲,女生是誰就不說明顯了,免得被

VSshow 02/09 23:15人賺和解金

VSshow 02/09 23:16不要對號入座囉

pttdocc 02/09 23:16有些好奇 這個事B女沒告 所以是誰提告?

orz151426 02/09 23:17就想幹人家啊,噁心死了

key555102 02/09 23:18沒告的就是原本要跟他約炮的吧

key555102 02/09 23:18告他的就是沒有要跟他們上旅館但被摸

laptic 02/09 23:20A女而已

sctty 02/09 23:21說下 這圈子的人很多都非常雙標的…..共勉

sctty 02/09 23:22有那種很多常常網路上到處說自己多騷多浪

sctty 02/09 23:22 結果現實遇到又告你騷擾 不是不想幹 是不

sctty 02/09 23:22想給你幹罷了

KadourZiani 02/09 23:23月收入約新臺幣六至八

wellymac 02/09 23:29噁男

rattrapante 02/09 23:38跟新竹性騷醫檢師一樣噁

reexamor 02/09 23:46A女將菸頭丟在地板上用腳踩踏後……後

reexamor 02/09 23:46來菸頭還留在地板嗎?

jimmyrock 02/10 00:06這性騷沒啥爭議吧..影片+ig對話確認,

jimmyrock 02/10 00:07不就證明A女當下被摸真的嚇到..

clement80161 02/10 00:11真的噁男

lovesleep68 02/10 00:48而且女方們被嚇到想AA閃人,只是剛好

lovesleep68 02/10 00:49撞到男方上廁所完出來...

Kamelie 02/10 02:38噁男

momochacha 02/10 03:44垃圾人先去跟高雄殺人犯單挑 控個場

david7796 02/11 20:336~8萬幹到無數年薪三百萬鄉民想幹的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