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卦] 選罷法第52條規定和第86條規定
第 52 條
「政黨及任何人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應具名,並不得於道路、橋梁、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之。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供候選人、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推薦候選人或被罷免人所屬之政黨使用之地點,不在此限。
第86條
罷免案提議人之領銜人、被罷免人,於罷免案提議後,得於罷免區內設立
支持與反對罷免案之辦事處,置辦事人員。
前項罷免辦事處不得設於機關(構)、學校、依法設立之團體、經常定為
投票所、開票所之處所及其他公共場所。
所以在吵什麼大學能不能放罷免海報:答案是不能
大學能不能擺罷免攤位收連署書:也是不能
所以大家尊重一下法律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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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謝科普
呃...去跟執政黨說吧
台灣很多法盲
某群體都是嚴以待人、寬以待己
台灣法律不是黨說了算嗎?
党能你不能
法律也規定北院北所外不能聚眾==
你去跟綠共說啊!
檢察官! 有人違法~~~ 檢察官: Zzzz
人民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檢啊! 抓違法啊
(電鈴故障無聲)
他會跟你講國家都要滅亡了還在在意法律
党同意的就適用言論自由 這法律違憲
公民自覺很好用 抓這個會變成打壓言論自由
犬檢不起訴 青鳥就會嗆沒犯法 所以答案是能
上面寫公園 學校 都不能,但是政黨使
用 就可以 ㄏㄏ
雙標塔班
党說了算 你奈塔何
現在是法律新解 党說了算
你不知道党凌駕法之上嗎?党說可以就可
那有什麼罰則嗎?還是宣導功能而已?
那個只是給在野黨看的
你的法條解讀能力跟國蔥學的嗎?
綠共敗壞司法
問卦在哪? 當你個板?
綠能你不能
民進洞守法機率跟統一發票中獎率差不多
你覺得他們會遵守規定嗎 等等跟你說違
憲 呵呵
那個不是學校是高雄中山黨部
綠能你不能啦 嘻嘻
你各位選綠圾的
現在法院是黨開的
党的標準隨自己變動 党有侵害他人的自由
你檢舉就民主自覺,你要用一樣的招式,
學校一樣在他旁邊擺罷免攤位,反對再嘴
民主自覺,到時候教育部發公文再一起撤
掉,再說會虛心檢討並好好的教育學生政
治不入校園
綠能你不能啦
民進黨:法律是啥?可以吃嗎
第一次來台灣? 你不知道党比法律還高階嗎
大綠師這時候都惦惦
大學自治我記得有釋憲過 所以校方立
場勉強在選罷法上面一些
如果校方定調校區內禁止還做罷免舉動
那才是真智障
應該去貼給中山大學校長看
還特地查法規,很急辛苦了
DLUhttps://i.imgur.com/f6BXLn8.jpeg
有沒有違法都是北檢說了算
爆
Re: [新聞] 柯文哲教育政策影片轉播「被消失」?柯辦這樣公視是不是違反了選罷法? 選罷法 第 49 條 1.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供提 議人之領銜人或被罷免人從事支持或反對罷免案之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Re: [新聞] 柯文哲教育政策影片轉播「被消失」?柯辦 Re: [新聞] 柯文哲教育政策影片轉播「被消失」?柯辦](https://img.youtube.com/vi/fkpLJeB7dP0/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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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高雄市機器動起來了 真的動得很厲害 好佩服副市長阿 我們來看看新聞中用來開罰的選罷法第110條第一款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十六條 第二項、第三項所定辦法中關於登記設立及設立數量限制規定者,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10
Re: [新聞] 徐巧芯控曹興誠「助選時還是外國人?」先說 我是法盲喔 選罷法對於各種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活動期間分別規定如下: 一、總統、副總統為28天。 二、直轄市長為15天。 三、立法委員、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縣(市)長、鄉(鎮、市)長為10天。![Re: [新聞] 徐巧芯控曹興誠「助選時還是外國人?」 Re: [新聞] 徐巧芯控曹興誠「助選時還是外國人?」](https://i.imgur.com/Xq21AOn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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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的確是用86條,因為公文有寫。 然後86條的"罷免辦事處與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之辦法,由中央選舉委員會定之 。"則規定在"公職人員罷免辦事處及辦事人員之設置及徵求連署辦法" 高市選委會是用第八條![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 Re: [新聞] 認定罷韓總部違法設立 高市選委會將裁罰](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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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心情] 選舉看板可以架在學校門口嗎?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 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員林市三民東街麥當勞附近的女性參選人 都直接在上課時間在員林國小門口拉票 發放文宣跟禮物了1
[問卦] 選罷法裡面的法條是不是都是擺設?選罷法第52條第二項規定: 政黨及任何人不得於道路、橋樑、公園、機關(構)、學校或其他公共設施及其用地,懸掛或豎立標語、看板、旗幟、布條等競選或罷免廣告物。 然後你現在走出去路上街頭巷尾,學校周遭 各地公園、橋樑等公共設施,有哪裡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