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2億美元掮客是誰?柯文哲跳針翻頁 要大家
※ 引述《smilefred (笑嘻嘻)》之銘言:
: 1.媒體來源:中央廣播電台
: 2.記者署名:林詠青
: 3.完整新聞標題:
: 2億美元掮客是誰?柯文哲跳針翻頁 要大家問幕僚
: 4.完整新聞內文:
: https://i.imgur.com/dXYK7Mf.jpg
: 民眾黨主席、總統參選人柯文哲爆料的「2億美元掮客」話題延燒,柯辦更強調留有通聯: 紀錄和名片等證據,有名有姓而且知道明確來源,來源就是國民黨。柯文哲29日受訪時,: 談到掮客、騙子眾多,又牽扯出「季將軍」跟「魏先生」,而國民黨黃復興黨部主委季麟: 連已出面澄清,他與柯文哲絕無接觸;另有新北市議員點名,可能是扁政府時期的將軍冀: 泰來。
: 柯文哲30日與胞妹、新竹市立委參選人柯美蘭前往湖口掃街拜票,被媒體追問掮客身分時: ,柯文哲先是大嘆一口氣,並重申要把那一頁翻過去。至於所謂季將軍到底是季麟連還是: 冀泰來?柯文哲則不願證實,並表示,相關細節應該去問幕僚。柯文哲說:『(原音)唉!: 我跟你講,那一頁就翻過去了,反正在過程當中,騙子、掮客、什麼中間人一大堆。不過: 我想是這樣,事情過去就過去了,就把那一頁翻過去,我們還是認真去思考台灣的未來。: 』
: 而柯文哲2015年1月14日接受《關鍵時刻》訪問,就曾爆料自己競選台北市長時,原本想: 要拜訪某企業家,但對方已捐3億元給連勝文,所以婉拒。外界質疑,柯文哲這次提起「2: 億美元掮客」是當年「3億男」事件的翻版。柯文哲對此回應,連勝文他家哪裡需要跟人: 家拿3億元,靠自己就夠了。至於掮客身分是否公布?柯文哲則強調,如果有人去告發就: 去告發處理,並接著表示,對他來說終究是文化跟DNA不同,「就算了」。
: 有關國民黨封殺柯文哲輔選藍營小雞的行程,柯文哲則回應,台灣是民主自由的社會,要: 走出去很容易,沒有封殺問題。至於柯辦副總幹事陳智菡爆料,國民黨刻意挖角柯文哲的: 潛在副手人選進入不分區名單?柯文哲則未正面回應,而是要媒體去問陳智菡。柯文哲強: 調,選戰過程一定會有各種出招,只是民眾黨太講究正直誠信,別人沒有。
: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2188242
: 6.備註:
: ※ 一個人一天只能張貼一則新聞(以天為單位),被刪或自刪也算額度內,超貼者水桶,: 請?
: ※ 備註請勿張貼三日內新聞(包含連結、標題等)
今天柯文哲爆出有人開價,叫他不要選,
這之中必有一方是違法的啦!
一、如果柯文哲說的是真的,那就是國民黨違法,
因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84條第1項,期約賄選。
條文: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
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
元以下罰金。
二、如果柯文哲說的是假的,那就是柯文哲違法,
因為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第1項,意圖使人不當選。
(本謠言是中傷國民黨,使國民黨不當選)
條文: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
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
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
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句話,請問柯文哲,
今天是國民黨違法,還是你違法?
罵別人做的爛、政見亂講、斷章取義,只是選舉攻防;
講別人不存在的事實,那完完全全是不被允許的行為!
--
這真的要嚴辦
有證據 媽寶早拿出來了 只會畫虎爛的政客
一句話 賴違建要拆了嗎
國民黨違法的話,阿北早就讓對方斃命了
memories66 問A答B喔?討論誰違反選罷法
當自己是側翼網軍 到處造謠
你去扯誰違建
CF就是要逗你們團團轉,就去告就好了
你討論選罷法我問違建有什麼問A答B?
支持提告以正視聽
你問A我問B我也沒答你 你要答我問的嗎
你任一政府單位只要下來違建拆除令
賴清德就要拆,就這麼簡單。我答了你敢答嗎?
我看你不敢答選罷法這題嘛!
CF的套路還不懂嗎,就是玩/玩/玩
塔綠班怎麼可能讓國民黨沒辦法選 呵呵
照您說的邏輯那不就是中選會去查
是就是 不是就不是 不是一樣嗎
在這邊問不如您去檢舉如何
我也回答了 所以開心了嗎
翻頁啦
不敢答啊,看看他還是沒回答你
笑死 柯文哲根本不懂亂講話的嚴重性
人家去舉發,就不敢亂帶風向
一個整天幹話的檳榔還理他幹嘛
柯文哲社會歷練少 完全不懂亂講話說謊嚴重
我覺得這個人講話很空洞 又很不老實 人家在問你話 結果你跳針說去問幕僚 問題是這些話就你說的 你說完又不回答 感覺就是在陰人 然後又講一些什麼 台灣的未來之類 沒有啥內容可言 只是討年輕人歡心而已 沒有什麼實際意義 的樣子 所以說這種人能選總統也是挺奇怪的 好像覺得說當小丑就有選票一樣 : 3.完整新聞標題:4
我覺得標題這樣寫很不厚道 什麼叫跳針? 阿北一開始起頭是為了告訴大家有這件事 後來要翻頁是放下了得饒人處且饒人 難道要學你們藍綠追殺到底不給人活路嗎![Re: [新聞] 2億美元掮客是誰?柯文哲跳針翻頁 要大家 Re: [新聞] 2億美元掮客是誰?柯文哲跳針翻頁 要大家](https://i.imgur.com/dXYK7Mf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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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看書要看完才能翻頁啊,現在2億違反選罷法案要完結 就要把所有涉案人約談到案,然後看是真違法就關起來, 假消息就300萬,到時才能翻頁 --7
所以兩億事件到底是怎樣 造謠不用負責 意圖使人不當選 柯文哲每天說人造謠抹黑, 自己造謠起來倒是完全沒在手軟![Re: [新聞] 2億美元掮客是誰?柯文哲跳針翻頁 要大家 Re: [新聞] 2億美元掮客是誰?柯文哲跳針翻頁 要大家](https://i.ytimg.com/vi/RD4eruPzJ-w/maxres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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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高虹安可以告林耕仁意圖使人不當選了嗎?剛剛去主流民意板看中立選民的意見 一堆都在罵林耕仁用假資料抹黑高虹安,抹完就縮 這樣高虹安應該可以去提告了吧?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 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14
Re: [新聞] 快訊/焦糖哥哥證實「角逐北市議員」!哇!!!焦糖哥哥這個爆料很勁爆 以議員選舉而言,會勸退他的應該都是塔綠斑好朋友啦 但是這件事可是違反選罷法的呢~ 俗稱搓圓仔湯 檢調單位應該要主動介入調查阿!!!!!!10
[討論] 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 有幾種情況 1.宣佈競而不選 公開表示停止所有競選活動 要不要投我隨便你們 (我記得王?堅還是誰好像做過?) 2.宣佈支持者全部改投某人 肯照做這才是我的支持者4
[討論] 現在算是“意圖使人不當選”了吧?陳時中都登記參選了 現在扭曲事實講卡疫苗也太誇張了吧 抹黑也是有底線的不是嗎? 如果陳時中因為這件事落選 其它人就算勝選還有公正性嗎?6
Re: [新聞] 呱吉爆輔選遭劉仕傑團隊比中指!監視器呱吉 你這個滿危險的喔 要注意一下 不過劉黃兩位說沒關係就不影響了 =============================================================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民政目![Re: [新聞] 呱吉爆輔選遭劉仕傑團隊比中指!監視器 Re: [新聞] 呱吉爆輔選遭劉仕傑團隊比中指!監視器](https://law.moj.gov.tw/images/FBLogo.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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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當副手給2億美金?柯文哲自爆遇「掮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1.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3.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3
Re: [討論] 三立做不出佳龍贏10%的民調嗎?三立歷年來的民調 是不是已經構成假新聞還有意圖使人不當選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 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 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 [討論] 三立做不出佳龍贏10%的民調嗎? Re: [討論] 三立做不出佳龍贏10%的民調嗎?](https://i.imgur.com/yUAZN0k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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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綠營側翼又在抹黑了側翼敢做這種圖真的很敢耶~ 真的是看台灣的電信警察沒有?? 做這種圖最多會被關5年耶~ 第104 條 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2
Re: [新聞] 柯文哲爆有人開價2億盼當副手 柯辦:消息對候選人行賄罪係指「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 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受賄罪係指「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 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7條)1
Re: [新聞] 柯辦稱騙子消息從國民黨而來 柯文哲卻要這麼嚴重的事情 可以這樣嘻嘻哈哈當笑話嗎?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