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辦稱騙子消息從國民黨而來 柯文哲卻要
這麼嚴重的事情
可以這樣嘻嘻哈哈當笑話嗎?
依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這個已經涉及刑事案件
地檢署還在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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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01.12.28.74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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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造謠 算是意圖使人不當選嗎
推
陳智菡今天表示,消息是從國民黨人士傳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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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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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器又要動起來惹,你看,他在動他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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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次說自己期約,這次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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藍白都是誤植誤解 可以原諒的顏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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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說出來是誰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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哭黨都是老媽寶隨口造謠,底下的宮女再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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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圓,圓不了就找理由自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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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文哲不指名誰,檢察官無法偵辦,國民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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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無法主動告柯文哲,柯文哲為了獲取高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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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而造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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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可以不要臉到這個程度,難以想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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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有說是騙子啊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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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猴子下山了啦16:30要去了雖然鬧劇看爽爽,柯侯郭約來約去,還包場君悅,這擺明搓圓仔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是死光了喔? 還是不是綠營的連辦都不用辦? 搓圓仔湯條款: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17
[討論] 柯陣營曾與郭討論過棄保根據太報的獨家 郭的代表曾和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在7月24日下午於台北見面,曾有如兩造必須整合 、且彼此都不願當副手,底線是任閣揆組聯合政府的具體討論;惟柯營曾提出兩造都登記 參選,但在12月20日正式決定參選號次前,再憑民調公開棄保操作的構想。郭營人士回去 研究後,因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沒應允,此議也不了了之。14
Re: [新聞] 快訊/焦糖哥哥證實「角逐北市議員」!哇!!!焦糖哥哥這個爆料很勁爆 以議員選舉而言,會勸退他的應該都是塔綠斑好朋友啦 但是這件事可是違反選罷法的呢~ 俗稱搓圓仔湯 檢調單位應該要主動介入調查阿!!!!!!10
[討論] 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 有幾種情況 1.宣佈競而不選 公開表示停止所有競選活動 要不要投我隨便你們 (我記得王?堅還是誰好像做過?) 2.宣佈支持者全部改投某人 肯照做這才是我的支持者3
Re: [討論] 民主是賴導大ㄟ在定義的嗎?選罷法 第五章 第97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 元以下罰金。4
Re: [新聞] 當副手給2億美金?柯文哲自爆遇「掮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1.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3.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
[討論] 藍白合如何操作才不會違反選罷法呢------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先看看選罷法裡對於搓圓仔湯的解釋 指的是『候選人或有資格參選人之間的賄選行為』,分為對候選人行賄罪及 候選人受賄罪二種。2
Re: [新聞] 柯文哲爆有人開價2億盼當副手 柯辦:消息對候選人行賄罪係指「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 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 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受賄罪係指「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 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公職人員 選舉罷免法第97條)- 先貼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 選罷法條文如下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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