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柯文哲爆有人開價2億盼當副手 柯辦:消息
對候選人行賄罪係指「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受賄罪係指「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7條)
https://www.ksc.moj.gov.tw/296454/296763/296769/478722/post
然後當事人又說是詐騙 檢調單位該偵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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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49.215.55.82 (臺灣)
※ PTT 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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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忘記了亂說的
推
我要選擇性失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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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國的人已經告過一條 應該再去告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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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跳
推
這件事就是檢調趕快約談,不要在那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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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話,該王立強就王立強不要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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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猴子下山了啦16:30要去了雖然鬧劇看爽爽,柯侯郭約來約去,還包場君悅,這擺明搓圓仔湯,台北地檢署檢察官是死光了喔? 還是不是綠營的連辦都不用辦? 搓圓仔湯條款: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競選活動」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17
[討論] 柯陣營曾與郭討論過棄保根據太報的獨家 郭的代表曾和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在7月24日下午於台北見面,曾有如兩造必須整合 、且彼此都不願當副手,底線是任閣揆組聯合政府的具體討論;惟柯營曾提出兩造都登記 參選,但在12月20日正式決定參選號次前,再憑民調公開棄保操作的構想。郭營人士回去 研究後,因恐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沒應允,此議也不了了之。14
Re: [新聞] 快訊/焦糖哥哥證實「角逐北市議員」!哇!!!焦糖哥哥這個爆料很勁爆 以議員選舉而言,會勸退他的應該都是塔綠斑好朋友啦 但是這件事可是違反選罷法的呢~ 俗稱搓圓仔湯 檢調單位應該要主動介入調查阿!!!!!!13
Re: [新聞] 新竹「棄保」挺高虹安? 朱立倫:共同目林耕仁這時候不如自己出來喊棄保啦 這樣大敗都還找得出理由 "我是為大局著想,犧牲小我" "我的票源不只得票數,只是我選擇顧大局" 最怕就是歐~繼續拼命固票10
[討論] 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候選人選前宣佈支持者不要投自己有違法嗎? 有幾種情況 1.宣佈競而不選 公開表示停止所有競選活動 要不要投我隨便你們 (我記得王?堅還是誰好像做過?) 2.宣佈支持者全部改投某人 肯照做這才是我的支持者3
Re: [討論] 民主是賴導大ㄟ在定義的嗎?選罷法 第五章 第97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 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 元以下罰金。4
Re: [新聞] 當副手給2億美金?柯文哲自爆遇「掮客、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1.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2.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3.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2
[討論] 藍白合如何操作才不會違反選罷法呢------以上看完可使用 Ctrl+y 刪除------ 先看看選罷法裡對於搓圓仔湯的解釋 指的是『候選人或有資格參選人之間的賄選行為』,分為對候選人行賄罪及 候選人受賄罪二種。- 先貼法條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 選罷法條文如下 第 84 條 對於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候選人或具有候選人資格者,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許以放棄競選或為一定之競選活動者,亦同。 預備犯前二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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