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北檢依貪污罪起訴高虹安!黃珊珊批刻意誤
※ 引述《imbj (顆顆)》之銘言:
: 黃珊珊FB
: https://reurl.cc/x7rQz1
: 最高檢察署新聞稿 (發稿日期:111 年 2 月 25 日)
: 針對各檢察機關偵辦有關公務員 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等四類案件?
: 基於檢察一體原則,應統一追訴標準如下: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
: 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察署參酌研討會
: 見認定之。
: 備註:完全不理高檢署統一法律見解,不必特別,公平就好,就這麼簡單
這個意見是在幫貪污治罪條例的bug打補丁
貪污治罪條例的「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但是當初修法的時候沒有考慮到金額大小
導致有人拿了300元加班費被判七年,比酒駕肇事撞死人還重
基本上大家公認是bug,理論上來講要用修法解決
但是這個法修下去問題更大,基本上是不敢動的狀態,所以要怎樣打補丁就很重要了
大致上來講有兩個打補丁的方法
一,嚴格限縮法條使用
「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務罪」只限於直接利用職務,但是利用職務衍生機會就不是這條規定方向
拿個案子來舉例,我是公務員,報公假研習結果只有簽名沒有全程參與,避免曠職扣薪,算不算詐領薪水
簡單來講我是公務員,我才有機會報公假研習,這是職務衍生出來的機會,不是職務上機會
這樣打補丁的優點是明白好操作,缺點是陳水扁必須無罪釋放(X),缺點是這條基本上就廢了
二,除了利用職權機會外,還要再加上濫用職權
一樣用上面的例子講,我是公務員偽造加班,但是我只有一次還不算濫用,但是我一直偽造一直爽,這就是濫用了
優點就是避免上面的缺點,缺點就是沒有上面的優點
認真看一下高檢署在說什麼
https://i.imgur.com/0xVMquG.jpg
基本上可以看作高檢署認為詐領小額補貼款不算貪污,因為還不算濫用職權
實務上最常出現小額詐領就是加班費,值班費,休假補助,差旅費
所以重點要看的是是否小額,而不是是否加班費
--
民進黨重要的人被抓到貪污就會改了
選舉到了,司法就啟動了
抓到阿扁以後,統統改成基金會跟標案
改是改貪污方式,不是改法條
民進黨一堆議員都被抓過,會打官司的議員
全身而退,查查高雄巿議會就知道了。
柯布林 看不懂啦
所以那個少將洗衣機:
虹衛兵:才貪那幾十萬而已就要起訴?笑死人
只有高有罪,民進黨都無罪,
國民黨民進黨各縣市議員一堆都被抓過
現在差一個民眾黨進去關
4%犯法 是法律的錯
會鑽漏洞阿 例如某雙標黨就會把原本貪五千
萬 分成好幾次
有嗎.新竹棒球場?還有和詐騙集團合照的呢?
有罪就抓去關 小錢要查 大錢更要查~
民進黨沒有非綠即罪?
要用哪一條,就是檢察官說了算
有沒有罪,法官說了算
但這邊職務衍生機會指的是助理個人吧
靜待一審速判,最新法院實務見解定生死
助理上司(立委)本人浮報應該不是這裡
所以,各路再怎麼吵怎麼蹭也無三小路用
但民進黨已經先認定了喔..非綠即罪
所指的情況
如果真引用法條錯誤?那高不是賺到了嗎,
無罪釋放,是要氣什麼?
治不治罪都有一番道理可講
重點在民進黨已經先作認定而新竹棒球場沒事
確實現在新竹棒球場還沒抓啊..
依據現行法,一審判有罪,即入政治地獄
有罪機率高,只能說性格使然,何必當初
反正就算後面無罪 只要一審先有罪
土撥鼠就不能繼續當市長了
這就是他們現在在下的棋 影響選情
如果是詐欺罪還會有尺奪公權嗎
台北市8年都抓不到了 區區12億要抓啥
某前北議員現在都在排審而已
真的一審結束也是選後惹
直接說白能你不能就好了
換人貪還有人同情少將才貪7千不算嗎
罪名不一樣 他是侵占公有物
合不合法假議題啦 跟可以立法跟執法的人
討論合不合法 是不是傻了啊
而且黃33可能忘了某個前北議員
看4%仔崩潰 無恥雙標上演 就是爽
46萬不可能算小額的啦 柯粉想搞?死
心吧
小錢罰到死 大尾不用罰 真價值
白粉犯錯就說是bug打補釘 綠蛆犯錯就是
萬死不值
綠共滅台滅種計畫大成功,祖國安插3、40
年,終於把台灣搞爛成這樣。綠共勢力崛
起,就是要讓台灣國力衰弱,讓台灣人過
苦日子,綠共的所有作為都是在將台灣中
國化,導向台灣滅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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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珊珊FB 不必特別、公平就好! 選舉一到,很多事都變得很複雜,去年選舉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新竹市長選舉,高虹安受到 國家機器鋪天蓋地的打壓,今天被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雖然早在意料之中,但2
黃珊珊這麼有把握 是起訴法條錯誤的話 我是覺得反正你也有律師牌 這個委任接下來 幫高虹安打贏1
黃珊珊認為這件應該要用詐領加班費論處 代表民眾黨參選市長的高虹安是詐欺犯 不是貪汙犯? 所以詐騙有比貪汙好到哪去嗎? 我就提一個人,蘇貞昌,他騙人騙神難道不可惡嗎? 還是你們認為同樣是詐領助理費用的童仲彥,用貪汙不應該 要用詐騙來求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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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33律師有夠棒的,很少看到有律師是這樣幫當事人辯護捏! 所以33律師現在是不否認起訴事實,要主張北檢起訴法條錯誤而已嗎? 這樣開庭那天是要全案坦承不諱,但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鑒請鈞院從輕量刑? 如果33律師要這樣辯護也是只能給33律師拍拍手而已啦。 先不管33律師玄妙的辯護策略,33律師拿最高檢的見解根本「竹篙湊菜刀」X
Re: [新聞] 「助理願意捐出加班費!」 高虹安怒斥先看看起訴書詐領助理費的部份: (一)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等5人均提起公訴 被告高○安、陳○宇、黃○玟、陳○愷、王○文所為,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 2款公務員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嫌罪嫌。 .........6
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北檢昨天早就回答過了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1
[討論] 浮報助理費也是違法的喔不是說真的有聘用就合法喔 浮報也是違法 比如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1241號刑事判決參照 節錄2
[討論] 各縣市貪汙背景縣市議員當選人資料來源: 條件是針對有貪汙背景的縣市議員當選人。 基隆市:0人 台北市:0人 新北市:4人 曾煥嘉(國民黨)2
Re: [新聞] 檢調高虹安案大動作 吳子嘉:要一屍三命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為詐欺 2022/3/1 為解決近年各檢察機關偵辦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此類案件的 法律適用歧異,最高檢察署日前邀集檢察官、調查局、廉政署等相關單位,參考廣泛函詢 各地檢署及學者專家建言,統一法律見解為詐欺罪,而非《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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