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黃珊珊:本案頂多用「普通詐欺罪」處理
33律師有夠棒的,很少看到有律師是這樣幫當事人辯護捏!
所以33律師現在是不否認起訴事實,要主張北檢起訴法條錯誤而已嗎?
這樣開庭那天是要全案坦承不諱,但請求變更起訴法條,鑒請鈞院從輕量刑?
如果33律師要這樣辯護也是只能給33律師拍拍手而已啦。
先不管33律師玄妙的辯護策略,33律師拿最高檢的見解根本「竹篙湊菜刀」
請33律師也先參閱一下法務部廉政署出的「公務員申領或侵占小額款項宣導參考教材」
請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費、國民旅遊卡(下稱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小額款項係為公務員經常接觸之申領業務,惟時有發生少數公務員詐領此類款項案例,所得財物或不正利益雖微,然行為人除需面對司法制裁或行政懲處外,並損及機關乃至整體公務員之清廉形象……
依弊端發生態樣,大致可歸納為:詐領差旅費、加班費、油料補助費、國旅卡休假補助費及鐘點費等 5 種類型,以及公務員利用行使職權機會而侵占公用財物……
而最高檢察署近期統一訴追標準,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認定之,然僅係法律適用見解變更,其行為仍具刑事不法可罰性,為免公務員誤蹈法網,仍有加強法令宣導之必要。
相關的案例態樣已經列的很清楚了,得要是公務員基於「受雇者」之地位,
利用其職務,以詐術向上級申請相關費用,致公務機關財務遭詐領。
考量其行為惡性未過於重大,所以願意以刑責較輕的普通詐欺罪起訴。
同時究竟什麼樣的謊報行為會適用最高檢的見解,都列得很清楚了。
在北檢的Q & A第七點也講很明白了:
Q7: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見解?
A: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不一,經參酌國外立法例及學者意見,認公務員如無濫用職權,應僅是單純的刑法詐欺罪;但本案立法院編列的加班值班費預算,是支應立委身為雇主而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所生的相關費用,且是經高虹安於請領名冊上簽名核定後向立法院申報,尚與一般公務員因加班的事實,直接向所屬機關申領加班費的性質不同,因此不適用最高檢會議結論見解。
高虹安這起案件是高虹安居於「雇主」身分,依其立委職權,
檢具單據向立法院請領其所屬員工薪資,
跟最高檢會議結論願意予以從輕處理的行為態樣根本全然不同。
既以雇主身分為之,且係行使其請領立法院撥給助理薪資之權限,
惡性顯然較最高檢所預想的一般典型案例為重,
無從依該會議結論改以普通詐欺罪起訴。
33律師如果只是要做政治攻防,隨便拿兩頁白紙來說文解字是他家的事,
別忘了33律師自己可還是有律師身分的。
明明是律師竟然搞這種一般鄉民望文生義的法律解釋,未免太踐踏自己的牌照了吧?
--
不會打官司的律師 不會開刀的外科
33認證的詐欺黨難怪找寶寶當發言人
根本無縫接軌
改用其他法條來辯護很常見唷 就律師來
說這點沒錯 但這件案子明顯就不是黃
說的這麼單純
我看此案給33來辯護好了
好
我比較想知道民眾黨到底和高虹安有沒有
同一陣線 或是討論過這件事
高明顯要走不認罪的方向 而民眾黨要的方
大陸法系一天到晚咬文嚼字 莫名其妙
向要走為了保住市長 可以接受詐欺替代貪汙
還是有這種法庭攻防策略 先轉詐欺 再去證
33的訴求感覺不太會被接受 尤其是為高辯護
的部分
明 都有實質加班 不能算詐欺這種策略
反正檢方用貪污 33想用不同法條
最後還是法官見解? 我比較想知道如果法官
認為不成立 這個助理費以後更亂了?
實質加班沒屁用 實際上沒加那麼多班
QA裡面竟然有,33你根本沒看完QA啊
33根本就在說風涼話,笑死
應該沒有什麼國家的法律是不用咬文嚼自的
吧
記得昨天柯粉都在自首自己幹了公司什麼東西
就是這個罪
柯粉的詐欺浮木
喔喔 詐欺犯
認事實但爭執法律適用 是沒有辦法的辦法
原來詐欺犯在檳榔黨比較能接受?
照你的說法助理應該是詐欺罪
你是不是不懂正犯、犯罪貢獻、行為認定之類的概念啊? 你法緒跟誰學的啊?民眾黨嗎?別出來笑死人啊。
覺得高跟TMD真的0連結 那個記者會開的
那麼白癡 法盲CF亂唬爛都講的比他好
講半天 還是不知道一樣詐欺 身份不一樣
起訴法條本來就不一樣
三個人一起殺一個人 兩個一般人 一個軍
人 起訴法條會一樣嗎
你真的好可愛喔,有學過身分犯嗎?
我要看到血流成河,要不要臉書嗆33一下
為了權力是非都可以凹了,果然是塔綠。
。咦?
你說那麼多 一般人也看不懂 你是律師?
黃33也是 要相信誰
相信謊33?
來看白粉崩潰亂噓
爆
首Po黃珊珊fb 不必特別、公平就好! 選舉一到,很多事都變得很複雜,去年選舉期間鬧得沸沸揚揚的新竹市長選舉,高虹安受 到國家機器鋪天蓋地的打壓,今天被檢察官依貪汙治罪條例提起公訴,雖然早在意料之中21
挖靠? 柯粉整天在洗台灣是詐欺之島, 詐騙橫行。 結果他們相信的信仰告訴他們我們家的虹安不是貪汙、是普通詐欺? 蝦????4
黃珊珊這是不是再跟大家說 民眾黨絕不貪汙 只會詐欺? 黨主席柯文哲都說了 台灣不能成為詐騙之島 原來他所說的國家詐騙隊就是他們自己嗎? 希望島主席出面解釋解釋為什麼民眾黨的市長是詐欺犯?6
北檢昨天早就回答過了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為何不適用最高檢察署111年2月25日會議結論關於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僅論以刑法詐欺罪的 見解? 上述會議結論認為,為避免檢察機關對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等認定的罪名2
先說結論: 1.他媽的,黃33是律師,怎麼沒看完起訴書在發言 起訴書說得很清楚 2. 高鴻安 態度極度不佳,如果真的有,最好判重一點 3. 還在喊迫害? 智障到極點 , 一切法律 證據說話9
很多大大在前面已經寫了不少見解了 小弟我就補充一篇報導好了 先說結論 黃珊珊就是在帶風向 針對黃珊珊的疑問 檢方早就有解釋了 柯粉如果懶得看的話 看最後一段就好了11
黃33一出手,就知有沒有 好啦,本來高虹安還能用沒有犯意 只是初次擔任立委 沿用前立委辦公室規定,誤觸犯貪污罪 請法官從輕量刑,甚至減刑7
現在民眾黨是確認用這個來挺高虹安嗎? 昨天的林珍羽到現在的黃珊珊 高檢署是說「公務員自己謊報加班,私吞加班費」用詐欺來起訴 但今天高虹安是「公務員讓助理謊報加班,把助理謊報後加班費所得據為己有」 這兩個概念差很多好嗎X
窩覺得這次很多人很無聊 一直在那邊說什麼起訴書起訴書 去看起訴書 阿檢調就不公正了看什麼起訴書阿 就不被信認了,你看他的起訴書幹嘛?
5
Re: [新聞] 翹班載長髮妹上摩鐵 已婚檢察官罰俸4月推文不少人在討論浮報加班費只判減俸 其他單位就貪污送辦了云云 事實上最高檢為了統一法律解釋,在今年2月25日有召開專案會議 決議因檢察一體, 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以普通詐欺罪論處, 其他性質之個案則視具體案件情節,由各檢2
Re: [新聞] 檢調高虹安案大動作 吳子嘉:要一屍三命公務員詐領加班費等四類案件 最高檢統一見解為詐欺 2022/3/1 為解決近年各檢察機關偵辦公務員詐領加班費、值班費、差旅費及休假補助費此類案件的 法律適用歧異,最高檢察署日前邀集檢察官、調查局、廉政署等相關單位,參考廣泛函詢 各地檢署及學者專家建言,統一法律見解為詐欺罪,而非《貪汙治罪條例》之利用職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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