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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超馬好手林義傑被控當著作權蟑螂 二審逆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超馬好手林義傑被控當著作權蟑螂 二審逆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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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xa9277178 (楓曦)》之銘言:
: ※ 引述《winterson (含淚復活長期持續更新)》之銘言:
: : 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台北即時報導
: : 改名「林瀚駩」的超馬好手林義傑經營真相智財顧問公司,被控與律師、會計師合作扮演
: : 「著作權蟑螂」,找影視公司授權抓盜版,向檢警提告上千件訴訟索求和解金,獲利90萬
: : 元,台北地院依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判10月徒刑,得易科罰金。檢察官
: : 和林等被告皆上訴,台灣高等法院今撤銷原判決,改判林無罪。
: : 備註:
: : 釣魚無罪感覺比詐騙爽
: : 詐騙集團應該精進點,升級去釣魚就好了
: 其實我一直很好奇這個東西
: 到底林是散佈了侵權的內容 給大家去下載 使用 上傳
: 然後一方面再去取得版權方的授權
: 去告這些人
: 透過這樣的訴訟賺錢
: 還是他純粹就是覺得可以去告這些侵權者
: 透過這樣的方式賺錢才成立公司
: 如果是前者 絕對是釣魚 違不違法不好說 肯定道德有瑕疵
: 如果就認為他可以告爆侵權仔 到底為什麼違法阿?

這就要看第一審判決(台北地院一一一年度易字第六三零號、一一二年度易字第三五零號)中的說法了:

原判決主文:

壹、主刑部分:

一、林瀚駩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許仁泰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三、邱志偉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四、陳鼎言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五、鄭遠翔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六、陳駿璿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七、張躍騰、鄭伊鈞均無罪。

貳、沒收部分:

一、扣案如附表二編號三至十一、十三至十七所示之物均沒收。

二、未扣案之林瀚駩犯罪所得新臺幣拾萬柒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未扣案之許仁泰犯罪所得新臺幣玖萬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未扣案之邱志偉犯罪所得新臺幣肆拾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未扣案之陳鼎言犯罪所得新臺幣柒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六、未扣案之鄭遠翔犯罪所得新臺幣貳拾貳萬零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林瀚駩(原名林義傑)、許仁泰、邱志偉、陳鼎言、陳駿璿、余良元(另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均明知自己無律師證書、未取得律師資格,鄭遠翔則領有律師證書並為執業律師,惟明知上開人等均無律師證書而未取得律師資格,猶為下列行為:

(一)林瀚駩於民國一零八年間就讀國立政治大學法律研究所在職專班時,知悉司法實務上有公司從事盜版取締業務,因而起意仿傚,向開設樺亨科技公司(下稱樺亨公司)及盟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盟貿公司)之許仁泰以及其所引薦認識之律師鄭遠翔分別詢問取締盜版作法以及諮詢法律問題,因而知悉上開行為可能涉及挑唆、包攬訴訟及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行為,但林瀚駩認得以形式上取得影視公司專屬授權後,以專屬授權人名義提起告訴,便邀請余良元加入負責處理統計、稅務工作,林瀚駩與余良元遂共同意圖漁利及營利,基於挑唆包攬訴訟及無律師證書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由林瀚駩與余良元共同製作「智慧財產顧問公司蒐證簡報」,並於一一零年五月二十七日與余良元共同以視訊會議方式,持該簡報資料向威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視公司)總經理何志煒、法務花郁舜、財務長杜文蘅及業務經理高竹嫺(原名高劍宜)表示將籌劃成立智財顧問公司(原為真像樣企業社,嗣於一一零年七月十六日變更組織為真相智財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真相公司,原址設臺北市○○區○○路○○○號三樓,嗣於一一一年一月變更地址至
新北市○里區○○路○段○○○號十三樓),經營模式為藉由形式上專屬授權予真相公司
方式取代傳統委任律師方式,由真相公司提起訴訟取締盜版,並由真相公司負擔成本,以侵權人賠償費用拆分比例作為報酬,威視公司本因認查緝盜版成本過高而無積極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之意,見林瀚駩及余良元所稱之上開經營模式無須成本即可查緝盜版,即應允以上開模式合作。

(二)復因林瀚駩與威視公司間就專屬授權契約合約內容有所疑義,遂委請鄭遠翔協助,鄭遠翔即與林瀚駩、余良元共同意圖漁利及營利,基於包攬訴訟及無律師證書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受林瀚駩之委託而與威視公司法務人員視訊討論專屬授權合約書內容,並出具書面法律意見,因而合意擬定專屬授權合約書及專屬授權證明書之例稿,確認威視公司專屬授權之範圍及目的為對侵權人提出告訴及請求損害賠償所用。雙方合意專屬授權合約內容後,威視公司與真相公司於一一零年七月十六日簽立包含「金派特務」、「倒數反擊」、「角落小伙伴電影版:魔法繪本裡的新的朋友」等十七部(詳如附表一)電影之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合約書,將上開電影之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予真相公司,專屬授權期間為六個月以內,並議定成本費用由真相公司負擔,權利金以侵權人支付之賠償金二十%支付予威視公司,其餘八十%則由真相公司所取得。

(三)真相公司取得上開電影之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後,於一一零年八月一日起委由許仁泰所經營之樺亨公司、盟貿公司負責科技蒐證,許仁泰並推薦邱志偉加入蒐證工作,另經由律師鄭伊鈞(無罪部分詳後述)推薦之陳駿璿於一一零年九月中旬加入真相公司,負責南部訴訟業務,許仁泰、邱志偉、陳駿璿即與林瀚駩、余良元、鄭遠翔共同意圖漁利及營利,基於包攬他人訴訟及無律師證書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先由許仁泰、邱志偉在網路上搜尋上開影片之侵權網站後,利用BitTorrent傳輸軟體(以下簡稱BT軟體)使用點對點的傳播方式,而具有「客戶端」及「伺服端」的特性,查詢非法下載之侵權人IP位址並作成蒐證報告後,再由余良元依據IP位址分派,北部由鄭遠翔撰寫告訴狀、遞狀及洽談和解、調解等訴訟事宜(不含告訴代理),南部則由陳駿璿擔任告訴代理人提出告訴、遞狀及洽談和解、調解等訴訟事宜,倘有與侵權人成立和解或調解後,鄭遠翔及陳駿璿再為回報予余良元統計計算各報酬。

(四)林瀚駩與余良元另共同意圖漁利及營利,基於挑唆包攬訴訟及無律師證書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許仁泰、邱志偉、鄭遠翔、陳駿璿則與林瀚駩及余良元另共同意圖漁利及營利,基於包攬他人訴訟及無律師證書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林瀚駩為拓展業務,而與余良元於一一零年八、九月間持上開「智慧財產顧問公司蒐證簡報」向香港商甲上娛樂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甲上公司)總經理許詩璟表示真相公司上開經營模式,且威視公司已有多部電影之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予真相公司而有合作,甲上公司亦本因認查緝盜版成本過高而無積極對侵權人提起訴訟之意,見上開合作模式無須成本即可查緝盜版,亦應允以上開模式合作,而於一一零年九月五日合意簽立「疾凍救援」電影之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合約書,將「疾凍救援」電影之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予真相公司,專屬授權期間三個月,並議定成本費用由真相公司負擔,權利金以侵權人支付之賠償金二十%支付予甲上公司,其餘八十%則由真相公司所取得。待真相公司取得「疾凍救援」電影之公開傳輸權專屬授權後,即以上開分工模式,分由許仁泰、邱志偉、余良元、鄭遠翔、陳駿璿為網路蒐證、分派案件,並為撰狀提出告訴、洽談和解及調解事宜等訴訟行為。

(五)林瀚駩後來於一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因擔任真相公司之負責人不堪其擾,而將真相公司負責人變更登記為許仁泰,並將地址變更至邱志偉之新北市○里區○○路○段○○○號十
三樓住處,許仁泰再於一一一年三月十五日招募陳鼎言,陳鼎言遂與林瀚駩、余良元、許仁泰、邱志偉、鄭遠翔、陳駿璿共同漁利及營利,基於包攬他人訴訟及無律師證書辦理訴訟事件之犯意聯絡,加入真相公司負責就已提出告訴之案件(包含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專屬授權之上開電影)出庭應訊、參與調解、和解等訴訟事宜,邱志偉並於一一一年二月起,亦以告訴代理人之身分出庭應訊。

(六)真相公司自一一零年七月十六日至一一一年六月八日經警查獲時,僅有「金派特務」、「倒數反擊」、「角落小伙伴電影版:魔法繪本裡的新的朋友」、「疾凍救援」四片分別與不同侵權人達成調解或和解,合計件數共二十五件,並和解或調解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九十萬元。

附表一:

1. 角落小夥伴電影版:魔法繪本裡的新朋友
2. 最初的晚餐
3. 靈異詭店
4. 操控
5. 老闆衝殺小
6. 倒數反擊
7. 6號鬼病床
8. 金派特務
9. 淒厲人僧
10. 角落小夥伴電影版:藍色月夜的魔法之子
11. 黑特冤家
12. 2gether電影版:只因我們天生一對
13. 丟包大作戰
14. 黑光行動
15. 友你才精彩
16. 售命
17. 鯊顫

有罪部分的否認辯詞:

(一)被告林瀚駩部分:

訊據被告林瀚駩固不否認其並無律師資格,並有向被告鄭遠翔諮詢取締盜版業務以及詢問被告許仁泰查緝盜版方式後,據以與共同被告余良元一同製作「智慧財產顧問公司蒐證簡報」,再與余良元一同向威視公司及甲上公司報告真相公司查緝盜版之模式,因此基於取締盜版為目的,而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分別簽立上開電影之專屬授權合約書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漁利挑唆包攬訴訟以及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行,辯解如下:

1.被告林瀚駩辯稱:我因為有製片經驗,了解影視產品製作的辛苦,但臺灣盜版過於猖獗,所以想要查緝盜版,我也因此去諮詢律師確認合法性,如果可能涉及不法風險,我絕對不會做,更不會以自己的名義去做,更何況以我的收入,我並不在意查緝盜版的這些收入,我只是抱持熱情投入查緝盜版等語。

2.被告林瀚駩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⑴本案真相公司均有取得威視公司、甲上公司之專屬授權,自可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
項規定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威視公司與甲上公司本意是使真相公司查緝盜版追究侵權行為,而非商業活動授權,故經專屬授權後,真相公司乃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自與刑法第157條所謂挑唆、包攬「他人」訴訟要件不符。

⑵況實務上金融機構將不良債權讓與給資產管理公司,再由資產管理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債務人提起訴訟,向來法所容許,真相公司同理依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取得專屬授權後,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自應法所容許。

⑶專屬授權人被授權人縱使未積極實施及利用,但依照非實施實體NPE(Non-Practicing
Entity)概念,取締侵權違法之實施排他行為,也是權利實施一環,而為合法行為,實不應單純因提出告訴案件數量過多,因而量變發生質變,合法變為非法,逕稱有濫用司法制度之嫌,是以真相公司取得專屬授權後,所為蒐證、提出告訴等維權行為,當屬正當權利行使。

⑷起訴書稱真相公司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間為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而簽立專屬授權合約,但威視公司業務經理高竹嫺及甲上公司許詩璟均已證稱有專屬授權予真相公司之意,自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可能,再者影視業者查緝盜版提告,屬家常便飯商業活動一環,並無挑唆之意思,亦可證明真相公司取得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專屬授權均屬合法,自可依據著作權法第37條第4項規定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

⑸如認真相公司已取得專屬授權情況下提起訴訟之行為涉有上開罪嫌,無非將使侵權人拍手稱快,更無助於我國成為盜版王國,更使我國國際經貿地位受到影響。

(二)被告許仁泰部分:

訊據被告許仁泰固不否認其並無律師證書,有引薦被告鄭遠翔、邱志偉、陳鼎言加入真相公司,並有受真相公司委託,而與被告邱志偉一同網路蒐證侵權行為,製作蒐證報告,嗣並接任真相公司登記負責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漁利包攬訴訟以及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行,辯稱:真相公司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所簽之專屬授權合約書均屬真正而具效力,我們信任專屬授權合法因此我們採用檢警的蒐證方式為蒐證,行為是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並不符合等語。

(三)被告邱志偉部分:

訊據被告邱志偉固不否認其並無律師證書,於000年0月間經由被告許仁泰邀約加入真相公司,以上開方式從事蒐證工作以及文書工作,月薪約4萬元,蒐證完成後會將蒐證報告傳至公司LINE群組供公司律師提起告訴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漁利包攬訴訟以及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行,辯稱:真相公司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所簽之專屬授權合約書均屬真正而具效力,我們信任專屬授權合法因此我們採用檢警的蒐證方式為蒐證,行為是維護自己的權利,與上開罪名之構成要件並不符合等語。

(四)被告陳鼎言部分:

訊據被告陳鼎言固不否認其並無律師證書,於111年3月15日經由被告許仁泰引薦而加入真相公司,工作內容為擔任真相公司告訴代理人參與調解、出庭應訊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意圖漁利包攬訴訟以及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行,辯稱:真相公司既已取得上開電影之專屬授權,真相公司基於專屬授權之原因提起訴訟,我所做的事情與一般公司僱用法務人員工作內容無異,不構成上開犯罪等語。

(五)被告鄭遠翔部分:

訊據被告鄭遠翔固不否認有協助被告林瀚駩與威視公司法務人員討論專屬授權合約書之內容並出具法律意見、擬定專屬授權合約書內容,另有為真相公司就有關上開電影侵權行為撰寫告訴狀、遞狀及洽談和解、調解等等不含告訴代理之訴訟事宜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漁利包攬訴訟以及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行,辯解如下:

1.被告鄭遠翔辯稱:本案專屬授權合約書均屬真正且有效,起訴書在無任何證據情況下,逕認真相公司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間之專屬授權合約內容屬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並非有理,自不構成上開罪名等語。

2.被告鄭遠翔之辯護人辯護意旨略以:

⑴真相公司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就上開電影所簽立之專屬授權合約均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與刑法第157條、律師法第127條構成要件不符:

威視公司於簽立專屬授權合約書前,曾與真相公司來回磋商,甲上公司也是聽取真相公司簡報後,才決定依循真相公司與威視公司間之模式簽署專屬授權合約,均經各公司內部詳細慎重評估討論,並無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情況,威視公司與甲上公司既均有專屬授權上開電影予真相公司之真意,真相公司自已取得上開電影之專屬授權,故真相公司在權利受到侵害情形,以自己名義提起訴訟,為直接被害人而非代理他人訴訟,此與挑唆或包攬「他人」訴訟要件不符,亦非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立法意旨所指「執行律師職務、代理當事人」行為樣態。

⑵被告鄭遠翔於本案中僅為律師業務,並非共犯:

被告鄭遠翔具有律師身分,與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之「無律師證書」構成要件不合。且依律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被告鄭遠翔乃基於律師身分處理真相公司著作權遭侵害之相關法律事務,真相公司與被告鄭遠翔間具有委任關係甚屬實,而由真相公司告知須處理之事務,並無意圖漁利包攬訴訟。況被告鄭遠翔並未製作簡報或是向威視公司報告簡報,起訴書認被告鄭遠翔以視訊會議向威視公司報告真相公司營運模式一事,並非有據,被告鄭遠翔更無為真相公司或被告林瀚駩擬定交戰手冊,至被告鄭遠翔雖曾為真相公司擬具檢舉函,僅是受託被告林瀚駩,而就警方有疏失部分為正當權利保障。

⑶綜上所述,真相公司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間取得合法之專屬授權,並非通謀虛偽意思表示,真相公司以直接被害人之身分提出告訴,並無違反律師法及包攬訴訟之可能。退萬步言,被告鄭遠翔僅是本於律師身分接受真相公司之委任進行律師業務,並未參與被告林瀚駩與威視公司、甲上公司接洽過程,非屬核心成員,不應以上開罪責相繩。

(六)被告陳駿璿部分:

訊據被告陳駿璿固不否認其並無律師證書,並於110年9月中旬加入真相公司,工作內容是擔任真相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負責提出告訴、遞狀及洽談和解、調解等訴訟行為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意圖漁利包攬訴訟以及無律師證書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之犯行,辯稱:公訴意旨認我不能擔任告訴代理人,但我去撤回告訴之時,偵查檢察官又以我是告訴代理人之方式而為不起訴處分,已有矛盾,我只是單方面接受真相公司分派給我的案件,並未有包攬訴訟的行為。

*附按:第二審案號為「台灣高等法院一一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二三號」



就整個內容看來,主要牽涉的是:

一、是否真的在沒有律師證書的情況下執業

二、被侵權者的身份問題

但除了林瀚駩之外,其餘被告是否一樣改判無罪,按照報導看來,似乎沒有明確記載,恐怕只能自行推磨了...



不過看起來,全都是輕罪

而經第二審改無罪之後,檢察官也沒辦法再上訴,一切就此定案,看來北檢應該是處在有苦難言的狀態下,無處表示無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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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つ光(光はまた)、空に堕ちる 望むだけの、熱を捧げて
死に逝く星の、生んだ炎が 最期の夢に、灼かれているよ
嘆き光、波にのまれ 痛みの中、君は目醒めて
傷つけながら、出来る絆が 孤独を今、描き始める
崩れ落ちゆく、過ちの果て 最期の夢を、見続けてるよ
        ——西川貴教《ミーティア》(『機動戰士鋼彈SEED DESTINY』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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