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案憲法法庭判決摘要
以上恕刪:
使用AI白話簡單整理,若有錯誤還請告知更正。
好,以下是關於大法官們對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釋憲結果的簡單說明:
1.國情報告: 大法官們認為總統沒有義務一定要到立法院報告國政,立法院也沒權力要求總統報告特定內容或答覆他們的問題。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來報告,但總統可以選擇要不要來,以及報告什麼內容。
2.質詢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質詢行政院長和部會首長,但不能限制他們以行政特權或保護機密為理由拒絕答覆。換句話說,如果行政院長或部會首長認為回答問題會損害國家利益或機密,他們有權拒絕回答。
3.人事同意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審查人事任命,但不能干預總統的提名權。立法院不能隨意要求被提名人提供資料或回答問題,也不能要求被提名人一定得出席聽證會。
4.調查權: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有權調查,但不能隨便要求政府人員或人民提供資料或證言。立法院只能針對與立法相關的重要議題進行調查,而且調查方法必須經過院會決議。
5.聽證會: 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可以舉辦聽證會,但不能隨便懲罰拒絕出席的人。政府人員或與調查事件相關的人民,有權拒絕出席聽證會,他們也可以帶律師或其他輔佐人員到場。
6.刑法第141條之1: 大法官們認為,刑法第141條之1關於藐視國會罪的規定違憲,因為它過於模糊,容易被濫用。
總之,大法官們認為立法院應該要更尊重行政權和人民的權利,不能隨意限制總統的權力,也不能強迫政府人員或人民配合他們的調查。
簡單來說,這次釋憲結果是立法院「權力過大」的警訊,大法官們希望立法院能夠更符合民主和法治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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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推給AI有種一點
要更符合DPP的精神吧
笑死人的人事同意權,不能問問題耶
ChatDPP 測試版?
AI一定是中共同路人
你可以調查跟審查 但不能拿資料 等於面試
不用看履歷 太爽了吧
大法官要不要問問看大家認為現在是行政權過
懂了 所以以後不想回答的都說謊就對了
官員說謊沒關係 偉哉台灣
濫用 有300萬那個濫用嗎XD
反正又沒有責任
檢查官/法官不能看證據
可以說謊,可以用問題回答問題
感覺這AI講話還蠻得體的
大法官誓死捍衛行政官員做假資料及說謊
懶人包:不符黨意即違憲
的權利,讚
欸 全部都是大法官認為 笑死
結論下的滿好的 立院權力太大了
XDDDDD 廢物民進黨的廢物大法官
阿不過如果綠色人數多一兩個就不一樣了
啊5權分立,有4權在行政,嗯……法官
這邏輯堪憂啊
大法官是釋憲,不是在決定能不能答應要求
,我只能說這目前的網軍連基本的答辯的智
這是有付錢的版本嗎
商都達不到,難怪會支持藍白那種低能法案
樓上一堆中文理解有問題,不能“隨意”
拿資料和不能拿資料,是兩種概念。
以現在朝野對立的程度,不能強制拿資料就
等於拿不到關鍵資料
有一天情況反過來 綠腦怪又會說這些都是
對的
不符合黨意 違憲
立法院可以辦聽證會 但是沒人要去立法
院也不能怎麼樣 嘻嘻
說謊是人性,為何官員要當聖人?刑法都保
留罪犯說謊的權利,官員確比罪犯還不如?
官員有對人民說謊的權力 好喔
訐,立法院改成行政院下的立法部不
是更好
刑法保障罪犯說謊權力 但有犯後態度不
圖利罪也很模糊呀,沒關係,要行政權整
碗捧去,以後不一定是綠色執政。
犯罪說謊要負責的那官員說謊?
佳 加重其刑的設計 官員有嗎 亂扯蛋
亂扯耶
總而言之,藍白不要胡搞瞎搞,好好做人
民交代的事情,不然下次會選得很難看
反正我官員個人認為這國家利益或機密
我不爽給你人民督 不然你想怎樣 哈哈
立法院好歹合議制,大法官們就沒有覺得總
統權力過大?民主社會不就是以民為主,同
樣是人民選出來的,會覺得國會議員權力過
大,總統就不會??
加油,繼續支持藍白努力。希望4年後
可以讓dpp在野
歐虧 官員有權對人民說謊
民進黨養的狗連AI都看出來 笑死
監察院行政院大法官都是黨的人,然後說立
法院權力過大
笑死 綠的亂搞這麼久 死忠也不在意啊
笑死,民意代表不代表民意
先預言 早晚會變回力鏢
雙標一直爽,全家火葬場
就說亂源就是 南部人 40%
直接宣佈選舉投票違憲,改為帝制吧
選的很難看的是綠的 下次投票只少不多
你這ChatDPP吧
我等民進黨選輸總統的那一天
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的權利因為偵查機關要
自己調查,請問官員說謊誰會介入調查?
那立法院把疑似說謊官員送地檢署調查,
有問題嗎?
套一句綠粉最近很愛講的:你沒問題幹嘛
不回國接受調查?換到行政機關官員又雙
標了?
看一堆傻鳥就知道綠共跟紅共學的真好
爆
首Po判決主文 1.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修正公布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及刑法第141條之1規定, 其立法程序雖存有瑕疵,惟整體而言,尚難謂已完全悖離憲法公開透明與討論原則之要求 ,致根本影響法律成立之基礎與效力。準此,上開法律尚不因立法程序瑕疵而牴觸憲法。 至上開法律之立法程序是否符合民意之要求與期待,仍應由人民於相關民主程序為民主問7
大法官很明顯是黨國鷹犬的目前已知是尤跟許吧?剩下的有些是偷偷的當,有些是不敢發聲 怕名聲臭掉。 想講的是詹森林反而沒啥人設崩塌吧,這老傢伙就是個大左派,從他廚廢死廚成這樣就知道 他不是什麼正常的人,台灣目前來說是保守的右派國家,你光看那個不同意同性戀投票就知 道了,民進黨也只是披著左的皮在搞資本跟錢的大官僚機構。6
所以下次選舉政見發表會時, 賴總統可以再說: 願意到立法院進行國情報告,沒去是因為要合乎大法官釋憲結果, 這一招真好用。 我想做啊,可是大法官不給我做9
這個判決將永遠烙印在台灣人的歷史上 當年德國二戰之後威瑪共和 興登堡放棄憲法守護者的責任 讓希特勒從此再也無人能制衡 今天台灣中華民國的憲法法庭 以許宗力為首的所有大法官 集體放棄憲政制衡原則 讓賴清德從此遂行威權 橫爭暴斂再無阻攔14
其實立法院本來就不能強迫總統到國會質詢 只要是總統制的國家都是這個規則 美國總統之所以到國會演講,目的是告訴國會國家目前困境,已經需要國會支持那些法案 所以美國總統制國家到國會演說的目的,是要講述執政方針,爭取國會支持 賴清德不爽去,那就刪他預算就好1
要? : 總統報告特定內容或答覆他們的問題。立法院可以邀請總統來報告,但總統可以選擇要 不 : 要來,以及報告什麼內容。 這樣不就代表總統位階實質在立院之上2
其實法律只是制度的一種 制度是人定的 說到底也有有人遵守才有用 就像民主與獨裁也是一種制度 民主與獨裁並非成就自法律 而是成就自權勢者對制度的選擇2
所謂「憲法機關忠誠」(Organtreue),係指各個憲法機關在行使其職權作成決定時,應顧及其他憲法機關的利益,並 尊重其權限。 簡言之,即指憲法機關彼此間所負的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 大法官說要顧及其他機關尊重其他機關 不然就會違反忠誠義務違憲 可是廢死釋憲 大法官沒有尊重法院顧及法院2
對沒錯 不然 台灣制度本來就長這樣 台灣從頭到尾就是總統最大 台灣沒有內閣制 還在那邊玩聯合黨團家家酒 所以去年一堆低能兒在那邊說國會不過半
爆
[爆卦] 國會改革釋憲暫時處分裁定理由摘要裁定理由全文: 裁定摘要: 內文有點長 我稍微用ChatGPT整理一下:爆
Re: [討論] 所以誰能跟我說兩兆哪來的?黃國昌的直播我看了,就是用片面事實來欺騙選民嘛! 他為甚麼不說本次打算增修的藐視國會罪其實有2條呢? 一條適用在聽證:刑法§141-1 於出席立法院聽證會程序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十萬元以下罰金。X
Re: [黑特] 蔡宗珍大法官到底在講甚麼?蔡宗珍大法官的問題重點: 1、立法院代表表示這次增修條文不能成為暫時處分的標的,但蔡宗珍認為這次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增修條文涉及各個憲法機關的權限,319真調會條例雖主要涉及行政院與立法院的權限爭議,但釋字585號針對319真調會條例也可以做成暫時處分的標的,只是當時沒有做成暫時處分的必要,所以立法院代表是不是想根本挑戰釋字585號做成暫時處分的基本原則? 2、這次增修條文對於總統、行政院相關部會,一般人民課與義務的規定,是否有「拘束力」,這些規定是否為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 3、第二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這些規定是否已經是涉及其他憲法機關權限行使的憲政爭議? 4、承上,如果已經存在憲政爭議,又存在相關權利或公益遭受波及,那做成暫時處分究竟有無不利益?1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幾乎都裁用 Gemini 總結一下被禁止適用的條文: 憲法法庭裁定中指出,因「立法院職權行使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有諸多窒礙難行之處,故 行政院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 3 條第 2 項第 2 款之規定,移請立法院覆議。 憲法法庭裁定暫時停止適用以下法條: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8
[討論] 立院職權行使法遭到暫時處份的部分第 15-4 條 立法委員於總統國情報告完畢後,得就報告不明瞭處,提出口頭或書面問題。 立法委員進行前項口頭提問時,總統應依序即時回答;其發言時間、人數、順序、政黨比例 等事項,由黨團協商決定。 就立法委員第一項之書面問題,總統應於七日內以書面回覆。但事項牽涉過廣者,得延長五6
[討論] 看看大法官整理的0710爭點憲法法庭新聞稿,簡單清楚整理了0710三小時的所有整點。(幫各位簡單分點一下) 首先,憲法法庭於113年7月10日下午2時就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1 13 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等4案4
Re: [爆卦] 柯建銘:藍白退回總預算案,不排除釋憲看了這麼多立法院新聞,有以下感想 立法院立法->干擾行政權->違憲 立法院審查預算->違反預算編列權->違憲 立法院請總統報告->違憲 立法院質詢官員->不准反質詢->違憲X
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2
Re: [新聞] 國會改革法案初審 柯建銘:藍白毀憲亂政擴權? 585號解釋怎麼說的? 立法院為有效行使憲法所賦予之立法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 獲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 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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