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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問卦] 美國友人:沒國會改革 不就行政擴權?作者
jun707
(immortal)
時間推噓 X 推:3 噓:12 →:51

※ 引述《BlueBird5566 (賴粉意見領袖)》之銘言:
: 剛剛一群美國朋友問我 台灣怎摸了 怎麼昨晚聚集一堆人
: 我稍微說了一下 因為國會改革 要增加聽證調查權、藐視國會罪
: 青鳥覺得是國會擴權 所以出來抗議
: 結果那些美國友人都很驚訝的說 啥??????? 花惹發?台灣國會沒有聽證調查權????
: 那不就行政院想幹啥就幹啥 想說謊就說謊
: 這才是行政擴權啊
: 台灣的行政院太黑暗了吧 每個執政都是黑箱
: 但我聽了很不服氣 美國人憑什麼評論我們十萬青鳥的民意
: 該怎麼吐嘈回擊那些不懂民主的美國人?


像這種文章就是中文不好法律也不好。可能連提到的美國人都是幻想出來的。

首先中文的問題:「擴權」是原本沒有的權力後來要有,本來權力就很大怎麼算是擴權

再來美國總統和中華民國總統根本不能直接對比。美國是總統制,行政、立法分別直接向人民負責,不互相負責。中華民國行政院是要被立法院質詢,對立法院負責的,美國不用。但是美國總統要選部會首長、大使,參議院有同意權。行政院則是可以直接指定。(美國有個例外是國會休會時美國總統可以直接提名)

而談到美國的聽證會,他們是可以因為不自證己罪的原因拒絕回答。行政官員涉及機密事項拒絕回答,也不需要經主席同意。而且聽證會叫來的證人可以請律師在旁邊陪同,不需要經過主席同意。美國藐視國會也只罰說謊、拒絕出席或拒絕回答(但不包含行政官員)。一般人如果因正當理由拒絕回答,也是可以直接拒絕,不需要國會同意。如果國會認為理由不合理,也必須送法院審理判決才能罰,舉證責任在國會。沒有在罰什麼反質詢或是態度不佳的,也不是國會想罰就可以罰的。

還有,美國總統有許多的行政命令是可以直接發布施行,不需要國會同意。台灣的層級化法律保留原則比較嚴格,大部分對人民有影響的都還是要法律通過才能做。美國國會又是兩院制,需要兩個國會都通過的法案,且經過總統同意才能施行。參眾兩院選制不同,常會出現兩院過半的黨不一樣,那就很難通過法案和預算。但要阻止美國總統的行政命令往往需要上最高法院審判,或是國會立法案通過。

美國總統還有一項特別大的權力,那就是法案否決權。一旦兩國會通過的法案被總統否決,是要兩院都過三分之二的人都同意者法案才能強迫法案實施。相比之下,行政院的法案否決權只需要國會過半,就能強迫實施了。所以如果台灣是用美國的國會制度,國會改革法案根本完全不可能通過,總統否決就好了。立院在野黨沒有過三分之二就不要想。

還有一點美國的總統提名通過的大法官是可以終身的。這對總統有利有弊。如果某任總統比較衰,之前的總統都提過很多,那這個總統可能一個大法官都提不到。但是如果總統很幸運的遇到一堆大法官退休或死亡,那他就可以提一大堆大法官做一輩子。中華民國的目前則是一個總統如果做兩任,卸任前可以把大法官都分批提名換掉。但每一個大法官就只能做八年,所以八年後自己提的大法官也會被換完。

這樣來看美國總統與中華民國總統的權力,以及立法與行政的關係。你會發現中華民國總統的權力並沒有特別大,甚至通常來說是比美國小的。國內有憲法學者就稱之為弱勢總統制或半總統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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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TT 留言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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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jra0001 05/26 00:34都當小草了有一兩個幻想朋友不行嗎?

vajra0001 05/26 00:35Imaginary friend也是心理學證實的現象

vajra0001 05/26 00:36不足為奇

nfsong 05/26 00:43可以問ChatGPT 直接比較各國法律

nfsong 05/26 00:43主要還是 美國 德國

nfsong 05/26 00:43實行細則 跟沒有一樣

herbert1012 05/26 00:49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是不是有誤

ohiu 05/26 00:51台灣總統是皇帝制

herbert1012 05/26 00:53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是不是有誤

ohiu 05/26 00:53終身制大法官更不受提名者利用威脅

herbert1012 05/26 00:54再說要不要順便解釋政務官以公開透

herbert1012 05/26 00:54明的方式被人民監督的壞處

看你指的公開透明是什麼意思,如果是美國版本的聽證會權力,我支持啊。但是如果是行政院因為機密拒絕回答還需要立法院同意,那可能主席根本不懂什麼該機密。國家利益就因此被嚴重侵害了。合理方法是行政院可以自己決定是否機密據此拒絕,有爭議就上法院告。這樣才權力分立,立法院也拿得到他該拿的東西,不至於濫權。

herbert1012 05/26 00:56民進黨最後還是拒絕逐條討論了 我看

herbert1012 05/26 00:56來記名投票是最公開透明的作法了 民

herbert1012 05/26 00:57進黨請同意

e2699096 05/26 01:02在說甚麼東西 行政院官員是總統派的對

e2699096立法院負責幹嘛 [m223.139.114.97 05/26 01:02

說你們不讀書。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是寫在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明文規定的用語。負責方式

推 b00668880: 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哈哈哈哈哈哈哈

42.78.167.7 05/26 01:03

b00668880 05/26 01:04哈哈哈哈你是從那個平行台灣來的啊?

stloqa 05/26 01:07總統想幹嘛就幹嘛 不用負責就是現實 還要

stloqa 05/26 01:07

GNFLAG 05/26 01:22這個時候中華民國又變成綠畜的神主牌了

geofran 05/26 01:24臺灣總統是肥貓

jerry810113 05/26 01:27美國大法官可以被彈劾,以前是總統

jerry810113 05/26 01:27對國民大會行政院對立法院,現在又

jerry810113 05/26 01:27沒有國大,廢國大後有漏洞才變現在

jerry810113 05/26 01:27這樣

我國總統可以被彈劾。彈劾方式是立法院提出(須經全體立委二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決議

※ 編輯: jun707 (42.73.138.4 臺灣), 05/26/2024 01:33:52 ※ 編輯: jun707 (42.73.138.4 臺灣), 05/26/2024 01:37:21 ※ 編輯: jun707 (42.73.138.4 臺灣), 05/26/2024 01:43:49 ※ 編輯: jun707 (42.73.138.4 臺灣), 05/26/2024 01:51:28

beholdli 05/26 01:58又在避重就輕,所以可以允許官員說

beholdli 05/26 01:58謊?

我支持對官員說謊判刑阿。 但是刑事處罰未有明確定義的反質詢,和立院可以直接行政罰?

※ 編輯: jun707 (42.73.138.4 臺灣), 05/26/2024 02:05:41 ※ 編輯: jun707 (42.73.138.4 臺灣), 05/26/2024 02:10:51

wilmachiang 05/26 02:25只有獨裁國家國會沒有監督權

marknm 05/26 03:02我們是五權分立平等 老鄉

vicious666 05/26 04:57寫什麼狗屎XD什麼機密拒答會被罰,條

vicious666 05/26 04:58文明訂機密就走秘密會議形式好嗎?跟

vicious666 05/26 04:58現在一樣是秘密會議有什麼好拒答的?

vicious666 05/26 04:58有保密義務簽訂了還拒答不就搞了什麼

vicious666 05/26 04:58弊端想躲而已。

vicious666 05/26 04:59憲法就只給立院最輕的處罰底線是行政

vicious666 05/26 05:00罰鍰,行政罰鍰難道還送檢調?要不就

vicious666 05/26 05:00繼續吵能不能叫相關案件人來,不然連

vicious666 05/26 05:00罰鍰都不能用根本沒有處罰手段了再那

vicious666 05/26 05:18邊囉嗦罰鍰。

s 立法院自己決議就可以處罰鍰,權力就是過大阿,過半數的想怎麼罰就怎麼罰。平常警察開罰單還要怕議員、立委。立法院誰可以阻止?行政訴訟緩不濟急。你真的要的話,拒絕回答都處罰金、或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都可以。至少送法院還會遠比立法院中立審判,而不是立法院想開就開。 [1;31m→

tgth: 場外二區不ey

114.45.198.21 05/26 06:53

taiwan009 05/26 07:58質詢權每天都在國會和地方議會依法實施

taiwan009 05/26 07:58幾十年了,你說反質詢定義不清?見鬼了

質詢做了幾十年了大家都知道質詢。但反質詢從來沒有入刑法,沒有明確定義。這是兩回事。不然你說反質詢的定義是什麼?邊界與範圍在哪裡?構成要件是什麼?

star99 05/26 08:02行政對人民負責 由代議士代替人民質詢

DIVIS 05/26 08:39所以行政立法都投給同一方不就無敵了

※ 編輯: jun707 (42.73.138.4 臺灣), 05/26/2024 11:04:23

jun707 05/26 11:19美國也是阿 美國彈劾需要過半眾議員同意提

jun707 05/26 11:19出 參議院三分之二同意才能免職

jun707 05/26 11:20我國是立院三分之二提出,大法官審理定罪

jun707 05/26 11:20免職

jun707 05/26 11:22我國罷免則是立院三分之二同意,公投過全

jun707 05/26 11:22體投票人半數(和修憲的公投門檻一樣)通

jun707 05/26 11:22過才能免職

rafe 05/26 12:33哈哈幻想總統沒權力,現實上行政院長不用人

rafe 05/26 12:33事同意權

rafe 05/26 12:35所以行政院長基本被總統控制,所有權力都在

rafe 05/26 12:35總統這邊

rafe 05/26 12:36然後總統又不用對國會負責,出事直接換行政

rafe 05/26 12:36院長

rafe 05/26 12:37造成了有權無責的超級總統制

vicious666 05/26 13:04罰鍰就是最輕最容易用行政訴訟救濟的

vicious666 05/26 13:04處罰了,而且實際條文裡可以拒絕涉及

vicious666 05/26 13:04隱私跟機密的條列都有,拒絕並列這些

vicious666 05/26 13:04限制一起討論就只是用感覺在瞎喊過當

vicious666 05/26 13:04擴權而已,跟一堆不是大法官的整天認

vicious666 05/26 13:04定一定違憲一樣。直接處到刑期罰金你

vicious666 05/26 13:04以為比例原則這點很好過關嗎?

shadowpriest 05/26 16:10一堆蠢網軍看不懂還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