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 引述《westdoorcard (West)》之銘言:
: ETtoday新聞雲
: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 2025年07月5日 10:18
: 記者黃哲民、莊智勝/台北報導
: 臉書粉專「迷因台式民主」版主因張貼針對京華城案檢察官仇恨性圖文,而引起北檢火速
: 極偵辦,並迅速查出版主身分就是戴姓工程師,隨後將其傳喚到案;另檢方發現,台中市
: 對情侶檔周男、林女涉嫌將戴男發布的檢察官圖文加工合成血跡後轉貼,因此同樣火速將
: 人帶回偵辦。全案訊後遭檢方聲押,並由北院先後於4日深夜、5日凌晨將林女、戴男裁定
: 押禁見,而周男則獲請回。
: 北院今(5日)針對林女羈押理由,提出4點說明:
: 一、被告林女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卷證等足稽,可認被
: 涉犯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第153條煽惑他人犯罪(被告林女)、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 條第1項、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之犯罪嫌疑重大。
: 二、本件到案被告間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 三、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短期內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
: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後,為保全證
: ,以及預防被告再犯恐嚇之同種類犯罪,尤其刑事訴訟法對勾串共犯、證人,以及預防被
: 再犯同種類犯罪並無有效預防規定,亦無法如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以僅能於被告逃匿?
: 沒入保證金之具保擔保之;故認無法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代替,而認有羈押必要。爰
: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4款、第105條第3項規定,將被告
: 押於台北(女子)看守所,並禁止接見通信。
: https://www.google.com/am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3fnews_id=29907
: 北院給出四大理由 打臉那些說不需要羈押的鄉民
「二、本件到案被告間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又來這套?
供述不一加上又串供事實?
分享用公開資訊製作的圖文
另外一個人轉發變成勾串共犯?
先說犯了什麼罪才有共不共犯的問題吧
還是現在倒著查案
都先用後面轉發的人加的「註解」
往前追究做圖的人的責任?
每天轉發造謠貼圖貼文的這麼多
那轉發者當中如果上千人
其中有任何人有違法嫌疑就整串全雞鴨起來?
「三、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短期內再犯同種類犯罪之虞。」
預防性雞鴨?
「四、考量被告權益保障及公共利益維護之動態平衡,並審酌憲法上比例原則後,為保全證據,以及預防被告再犯恐嚇之同種類犯罪」
做圖加分享這比例原則是雞鴨?
加上預防性雞鴨again
台灣是民主國家?
這是一夕回到解放前?
還是一夕搶先體驗被統一後?
真的是比扯鈴還扯了哦
--
北犬說有共犯就是有阿
好了啦,法律系都沒出聲了,你算哪根蔥
而且還要扣帽子 才能滿足羈押要件
民主前輩在哭泣,只有我覺得小罪大辦
嗎?
法官認了,人進去了,民主進步
即使如此,韭菜如你我又能如何?
做個圖是在雞鴨飯幾點的?
先讓你體驗未來的生活 不要太不滿
民主前輩覺得不公不義就上街頭
大家被法律人玩真的就是請律師去才
不會被搞。那些垃圾只會用話術來搞
你讓你入坑。
酸民只會上網po文 萬人響應一人到場
兩個不相干的人 你就說是共犯先押再說就是
獨裁了 這很嚴重
這案子 法律人不出聲才丟臉
選票教訓
檢察官公布這些人的全名不也是非法
使用個資,北檢彼此也有串證之虞,
且有進一步非法羈押其他人的可能,
之前北檢不正訊問,逼人取供,那也
是恐嚇罪吧
涉已案件難道不是旋轉門條款,北檢
球員兼裁判嗎
呵欠 押的好
賴:不愧是東廠國家
跟共產黨無異
上電子腳環也沒用。 這比販毒詐騙集團還危
險
趁機抓網軍,一堆網軍狂洗這議題,
是不是怕了
兩個不認識的人說證詞不一會串供?
怎樣的罪大惡極到需要剝奪人身自由
水啦 越來越獨裁了
法律人沒發聲就是同意這種做法?
都變法綠人了 怎麼會發聲
還敢講中共隨便扣留人
鷹犬膽小如鼠,貼張圖就嚇得屁滾尿流
動用公器。
10
四大理由真的很好用 你和某路人剛好都不簽聯絡簿 1.犯罪嫌疑重大,看來就沒簽 2.跟路人彼此供述不一,有事實足認被告有串證及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 3.短期可能又不簽聯絡簿7
速 : 極偵辦,並迅速查出版主身分就是戴姓工程師,隨後將其傳喚到案;另檢方發現,台中 市 : 對情侶檔周男、林女涉嫌將戴男發布的檢察官圖文加工合成血跡後轉貼,因此同樣火速 將![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https://i.imgur.com/k8F3Fzrb.jpeg)
一,你們是賤民 二,竟然替柯文哲講話 三,我們是高等法律人 四,讓高等法律人不舒服 欲加之罪何患無詞,3
4大理由 1. 罵我們檢察官,法官 2. 他們是藍白 3. 疑似小草 4. 沒有民進黨黨證![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https://i.imgur.com/k8F3Fz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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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證明我們偉大的北檢不是深綠的。 也不是東西廠,更不是民進黨養的狗。 因為你看這一次的辦案速度之神速。代表他們有很強的能力。 但是某深綠立委的小孩被恐嚇。到現在一點進度都沒有。 證明他們根本不想為深綠服務。![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https://i.imgur.com/xi2qq5P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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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說結論:最後偏向不起訴處分。 個資法分(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規範,然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明確規範「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不在此限。 本案都是「公開」資料,根本無涉個資法規定。 其次,恐嚇危安罪,因為是非告訴乃論,有人舉發,檢察單位就是要辦,惟恐嚇危安(刑§151)成立要件為「危害事項「直接」或「間接」通知他人,使他人心生畏懼即已足,若僅在外揚言未直接對本人恐嚇則不成立」。 恐嚇很主觀,你覺得被嚇到就嚇到,但如何判斷是法官裁量。![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https://i.imgur.com/r1IPGkxb.jpeg)
原文吃光 我法盲有個疑問 那就是按這邏輯,總統或其所屬政黨484都要被羈押? 當然總統有刑事豁免權我也是知道一點的 不過成天嗆中國,難道就不是恐嚇危害安全罪成立嗎?2X
太多吐槽點了 懶得糾錯 藍國蔥卡提諾法學派的法學素養 可見一斑 笑一笑就好 在此說說筆者對於本案的看法7
法務部在司改國是會議上就有講 媒體報導造成輿論公審妨害司法公正所引生之問題 (一)過分依賴偵查機關提供之單方資訊,一開始即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採取 「視同犯罪行為人」的報導模式(以下稱「有罪視報導」),引導整體公民及輿論![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 Re: [新聞] 恐嚇檢察官!北院羈押嫌犯4大理由曝光](https://img.ltn.com.tw/Upload/news/600/2025/03/04/97.jpg)
爆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https://i.imgur.com/Os7pWAR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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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按照臺北地方法院對外發佈的裁定理由詳細: 一、柯文哲經訊問後,依目前卷證資料,他除涉犯貪汙治罪制條例最重本刑五年以上的圖 利罪犯罪嫌疑重大,再依卷內事證,目前尚有共犯未到案,且有犯罪事實待偵查機關繼續 偵查作為予以釐清。 二、在柯文哲的羈押原因中,關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有事實![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 Re: [新聞] 快訊/延押庭裁定結果!柯文哲「再押2個](https://i.imgur.com/xsuFfLeb.jpeg)
爆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法官諭知:被告羈押禁見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證 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之, 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則被告 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 [爆卦] 柯文哲羈押全文](https://i.imgur.com/7CDkA7A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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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北院新聞稿在Treads上看到有記者貼出來了 1. 不爭執並且承認部份事實,圖利罪嫌疑重大 2. 案情後續可能往貪污賄絡重罪發展![[討論] 北院新聞稿 [討論] 北院新聞稿](https://i.imgur.com/LXc0lSC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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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快訊/大逆轉!朱亞虎發回更裁4小時「再遭裁定理由上午出爐了: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卷內相關資料等足稽,則被告涉犯 貪污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一項之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賄罪犯罪嫌疑重大。 二、被告所坦承行賄金額及範圍,參酌卷證其他資料以及共犯或證人之陳述,尚屬有疑。 被告為避免受到重刑,縱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重就輕、翻異前詞,為保16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北院三點裁定理由: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 Re: [爆卦] 北院羈押柯文哲裁定理由新聞稿](https://i.imgur.com/CjX6xdsb.jpe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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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恐嚇案 被告聲押禁見檢察官聲押的理由有二個,一個是共犯未到案,有串證之虞,一個就是有反覆實施之虞, 而預防性羈押,我覺得第二個才是真正的理由,恐嚇罪會被聲押也多是因為這個理由。 第 101 條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 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14
Re: [討論] 羈押+不得再抗告(推文指正可抗告)裁定詳細: 一、被告經訊問後,不爭執聲請書所指部分事實,並有被告、共犯、證人之陳述、相關卷 證資料等足稽。被告明知增加過高、超過560%的容積予京華城一案違背法令,竟仍執意為 之,貫徹意志,迥然若揭,並因此致使共犯沈OO之京華城一案,獲不法利益二百餘億元。 則被告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之犯罪嫌疑重大。2
[討論] 小草進來看法官是怎麼寫柯屁羈押裁定書台北市前市長、民眾黨黨主席柯文哲,涉嫌京華城容積率弊案,2日凌晨獲台北地院無保 請回,台北地檢署提抗告成功,高等法院昨裁定撤銷,發回北院更裁;台北地院今日下午 2時重開羈押庭,庭訊至4時30分結束,5時多法官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 台北地院裁定理由出爐,認定柯涉嫌圖利罪,縱使暫時坦承部分事實,仍有可能於將來避 重就輕、翻異前詞,甚且勾串共犯或證人或滅證之虞,有羈押理由與必要性,故裁定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