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中國把人砍到重傷 都可以判死緩...反觀
※ 引述《seabox (呂雅筑)》之銘言:
: 中國法律對傷害 殺人等
: 應該是全世界最優秀的法律了
: 昨天看YT
: 中國一個眼科醫師 被病患砍到命危
: 法院判死緩
: 沒砍死人都可以死緩了...
: 反觀台灣
: 唉
是嗎,你有看過或研究過中國法律,所以提出這個論點或是你那盒盒腦筋自己想的嗎
就你說的情況,台灣的話是
第 271 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的話也是能判到無期的。
再以大家最討厭的酒駕來說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說
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應處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的處罰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
以下機動車駕駛證,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而中國是以血液中酒精濃度來算,80mg/100ml的認定為醉酒駕駛,換成台灣單位來說的話
就是呼氣酒精濃度0.4才算醉酒駕駛。
那台灣呢
道交條例第35條規定
1.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而超過0.25毫克就是公共危險罪
111年1月28日總統令公布「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修正條文,明定駕駛人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0.25mg/L(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而駕車者,即觸該條規定構成犯罪,觸犯該條文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再來看酒駕撞死人時的刑罰
照中國刑法第一三三條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台灣是照公共危險罪
刑法第185條之3條第2項規定肇事致死: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酒駕撞死人留在當場時,台灣的最輕刑責都比中國的最重刑責重了!
兩邊的法律誰對酒駕罰得比較重,很明顯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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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酒駕被抓要進看守所的,保底一個月
台灣酒駕9次都不會被關你說呢
酒駕不關只罰款,根本不痛不癢
我朋友進去過,出來後喝杯啤酒都要叫代駕
那就是公安違法了呀,他們的法律條文上明明寫的就是 「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十五日以下拘留」 那不就中國法律是寫好看的,要怎麼執行全看公安,反過來說也就是能把你無事放走了
都判最輕刑度有個屁用
只解讀你自己想要的 夠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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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Po中國法律對傷害 殺人等 應該是全世界最優秀的法律了 昨天看YT 中國一個眼科醫師 被病患砍到命危 法院判死緩6
前陣子看一部大陸電視劇啊 匪徒殺人分屍 還很囂張的逃了好幾年 最後主嫌被抓到還跩跩的 之後全部判死刑 主嫌抓去槍斃前軟腳不能走了 整個大快人心 正義終於能夠伸張4
死緩就中共特有的法律制度 法規上是分成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兩年執行兩種 都算是死刑判決 死刑立即執行判決後會送到最高人民法院簽發死刑執行令 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執行令就會7日內執行死刑1
你看哪國的阿 中國分酒駕和醉駕 酒駕扣六個月 罰款一千到兩千 有酒駕前科的罰一千到兩千先關十天吊銷駕照 如果喝酒後開營業車輛先關十五天 罰五千 吊銷營業牌照 五年內不得再考 醉駕直接關到醒 吊銷牌照 五年內不得再考 開營業車輛十年不得再考 終身吊
我之前的文下面就說了, 「而中國是以血液中酒精濃度來算,80mg/100ml的認定為醉酒駕駛,換成台灣單位來說的話 就是呼氣酒精濃度0.4才算醉酒駕駛。」 而且照中國一般的酒駕致死條文來說的話 第一百三十三條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
肥肥在中國 覺得最好的更不是什麼狗屁支付 而是沒啥黑勢力 你說城管吧 你不營業他也不會找你麻煩 警察那些也不會找你麻煩 除非你網路說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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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休旅車過斑馬線「0減速撞行人」轉彎肇逃條文內容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駕駛 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酒駕致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則處115
Re: [新聞] 快訊/陳宗彥遭爆召妓 上任18天請辭成最短命政院發言人陳宗彥 召妓 第 80 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7
[問卦] 要怎樣修法處理酒駕?雖然大家都說要修法處理酒駕,但總不能說空的,我把與酒駕相關比較重要的條文列出來, 想討論的麻煩給我說說要修什麼法,修哪一條、修成怎樣? 行政法部分 道交35條 第1項:6
Re: [問題] 現在退伍後還能被追究刑責嗎並不是 陸海空軍刑法 第54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4
Re: [新聞] 丁允恭酒駕肇事通過「測試觀察記錄表」: 雖然討厭為這貨辯護,但這判決沒啥問題 =faq_view.jsp&dataserno=202001220006&mserno=201308030010 酒測值多少會被取締?罰鍰多少?![Re: [新聞] 丁允恭酒駕肇事通過「測試觀察記錄表」 Re: [新聞] 丁允恭酒駕肇事通過「測試觀察記錄表」](https://i.imgur.com/QLqBgfn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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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討論] 綠腦倒是說說幾個小時內算酒後駕駛?雖然我不是綠腦 但是這個問題依法處理很難? 藍腦果然就是藍腦 重點不在幾個小時 重點在於酒精濃度![Re: [討論] 綠腦倒是說說幾個小時內算酒後駕駛? Re: [討論] 綠腦倒是說說幾個小時內算酒後駕駛?](https://i.imgur.com/RXw9vTPb.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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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把酒駕最低刑期上修 問題不就解決?第 185-3 條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2
Re: [討論] 酒駕是酒醉駕駛還是酒後駕駛?刑事和行政定義的"酒駕"不同 行政觀點來說 只問酒精濃度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35條第1項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