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高虹安涉詐助理費起訴 北檢10個Q&A說明
先看北檢公告的起訴書
https://reurl.cc/7k129D
引述自台北地方檢察署公告資訊-新聞稿
https://www.tpc.moj.gov.tw/292885/293089/293092/
※ 引述《turbomons (Τ/taʊ/)》之銘言:
: 第一關浮報就過不了
: 法官一定會要浮報加班費的具體事證
: 加班就是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工作
: 這邊就要去精準定義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30-1
勞基法第30條第1項
勞工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
勞基法第30條第3項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每週工
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勞基法第30條第4項
前二項規定,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勞基法第30條第5項及第6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
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勞基法第30-1條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
後,其工作時間得依下列原則變更:
一、四週內正常工作時數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不受前條
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之限制。
二、當日正常工作時間達十小時者,其延長之工作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下略)
國會助理適用勞基法,除非是勞基法第30之1條的特許行業且經過事先申請及勞資協議
不然每天工作就是8小時,最多最多含加班到12小時
所以加班的定義很明確,超過法定時間的工作就是加班
而認定法定時間的依據就是出勤記錄
也就是說,只要出勤記錄不實,要不就是雇主違反勞基法框勞工的工時
不然就是勞工虛報出勤記錄詐領加班費
但從起訴書上看起來,似乎是以虛偽不實的出勤記錄而去申報加班費
既然是倚靠虛偽不實的出勤記錄獲得加班費,那就沒有加班什麼合不合理的問題了
: 再來最簡單一刀斃命的就是金流
: 只要薪資是匯進有工作事實的助理帳戶
: 該薪資就成為個人可支配所得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22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https://reurl.cc/M8l7dk
勞動部112年3月25日勞動條 2字第 1120147759 號函釋說明
要 旨:
員工受領工資時,如有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
,雇主實質上並未為完全給付情形,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以違反勞動基
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主 旨:有關社福機構工資給付之違法型態認定疑義,請查照辦理。
說 明:依勞動基準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近來,聞有
少數社福機構要求社工人員於受領工資,必須將工資之一部分給予其
他同事,致其工資受損;雖其形式上,雇主已全額給付工資,惟實質
上並未為完全之給付。如經查明確有相關事實,請依違反勞動基準法
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裁處,並限期雇主補付工資,屆期未改善者,
應按次處罰。
綜合上述說明,勞基法第22條規定工資應全額給付予勞工
形式上,即使雇主先將工資給勞工之後,在實質上仍要求勞工將薪資提領出來
那仍然有違反勞基法第22條的問題
所以不是什麼薪資匯入勞工帳戶後就是個人可支配所得的問題
勞動部的函釋已經明確解釋,這樣就是違反勞基法第22條
: 已經消滅了原有的性質
: 哪怕是不樂之捐
: 也要舉證高虹安用違法手段取財
: 要碼恐嚇 要碼詐欺 你要指控是強盜也行
: 但就是跟貪污沾不上邊
: 澳戲拖棚
結論,回捐問社工就對了,社工界的回捐議題早是10幾年來的老問題
衛福部、勞動部都做過相當多的解釋以及明確定義回捐就是不法
先不論高市長有沒有貪污,回捐就是他媽的王八蛋啦,幹!
--
八卦板不喜歡這篇
柯粉:我們的信仰是你們一般人能懂的
就是不法 但是不管
嗎?不要拿別人正常人跟柯粉比啦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嘻嘻
歷史共業 原po應該沒次出事都有罵 不
是只罵高 應該吧
回捐給高虹安買衛生棉
所以用貪污起訴?那全台地方政府社會
局要不要比照
樓上柯粉趕快全台大告發
領的業務費用自己收著,叫人捐加班費當公款
除非如你一開始說的工時虛偽不實(這是詐
領沒錯),不然就是你後面的結論勞資糾紛
而已
就說高虹安沒有貪污犯意了 助理自願回捐的
真的是慣老闆兼貪汙仔
白粉柯布林大軍說合法就是合法啦
用哪條起訴高?我眼拙沒看到
自願? 李忠庭打臉:我不願上繳加班費
藍白粉要來了
喔喔,看到了
柯布林以後加班費都回捐給公司啊
看來真的會土城找安
還不被三民自給
回捐這種割韭菜行為,對某些人根本起手
式,玩到不想玩,現在都億來億去的了
白能你不能,Z10萬遠勝1450
土城找安要成真了
各位拯救賴公主了,英雄救賴美美
建議全查
現在是貪汙vs.壓榨勞工 看最後是哪種
回捐很幹 所以有人拒絕啊
但這明顯就不是貪汙啊
某F舉的例是很好的教材啊 政治獻金?
蔡英文吃屎
你不懂民眾黨喔!他們超越藍綠,還能超越
法律
請問高教助理回捐有入政治獻金帳戶嗎?
如果是休息日,你傳訊給助理,助理認為這是
公事, 就+4HR了不用講一堆廢話
如果說考勤表是偽造的 那真的加班呢
有申報嗎?是捐款嗎?有給收據嗎?
我看根本沒有嘛~捐款要開收據的
你會相信高虹安助理不用加班
結論蠻中肯的
當然如果是什麼早安 粽子節快樂 這種當然
不算XD
回捐這個不就是一堆教授在幹的?
所以才說起碼要有真假兩份考勤當證據
叫社工回捐的都是貪汙嘻嘻
這篇正解 不知道那篇在講甚麼
而且雖說是回捐也是進公積金
並不是進私人口袋
所以你心愛的党怎麼沒幫你解決回捐這種事?
啊人家李先生就不願意,也確實沒捐 有怎樣?
如果連起訴書都寫似乎的話那還起訴的屁
但你還是很疼惜你心愛的党
是說立法院加班費都加好加滿 其他辦公室
高虹安有請助理墊付小額付款
沒有貪污意圖好嗎?
應該也有類似的作法
有被高安安懲處,開除、扣薪嗎?
助理就把帳記公積金 高虹安再補回
沒有的話哪來的強迫?
實際上這些錢也沒進私人口袋
似乎?那能不能說你似乎造謠
真的假不了
跟你講的社工回捐情況也完全不同
似乎看不懂起訴書
高虹安有傳line跟助理說 墊款要跟他請款
柯粉很驕傲自己做了不同選擇是新政治 結
還有你拿勞基法定義不更加確定是有加班
果每次出事又開始比爛
太容易構成加班條件了
喔,回捐民進黨的雲抱怎不講
公積金,回捐的人也有用到啊。
對就對錯就錯誰跟你比爛
只有民進黨找國民黨比爛
錢進入助理的戶頭 助理不想繳也可以
蔡英文找馬英九比爛結果更爛
李忠廷就不想捐了
公積金與其說是回捐 不如說是集資
有人拒絕出資 就證明根本沒有逼迫
回捐的人也有拿去買文具用品,也有吃pizz
a
不出就不出也沒怎樣啊 就不能用公積金
所以說李忠廷是關鍵啊...他有沒有跟高鬧翻
公積金一般辦公室也會有 有時是礙於辦公室
絕對是關鍵
壓力,不想捐也捐,那頂多叫不樂之捐
他可以證明高沒有強迫, 也可以送高進去蹲
既然要講有逼迫 那用了什麼手段
這點法官一定會問清楚
可沒有檢察官那麼好唬弄 說逼迫就是逼
台灣司法還算公正 法官這些一定會問清楚
不然你要投藍綠?
我們阿北就是超越藍綠辣
說得很好
李個人意見且自由報導算了
李有沒有捐 其實金流一查就知道了
高市長:助理自願回捐 錯在哪?
唉~~
民眾黨和民進黨一直貪污....
小智、安安一起去土城
那社工回捐被起訴的機構有幾個?
讚 支持開罰
不是啊 回捐這種事用常識想都知道不
合理 一兩千還說的過去 長期捐好幾
千甚至上萬還在凹 真的難看
支出就助理先代墊啊 之後委員都會還錢
加油啊,棒球場再挖下去會出事啊,趕快送
李多惠去土城啊~~
turbomons別再凹了,回捐就是不合法
你用一百種理由解釋,不合法就是不合法
勞動部的函釋講得很清楚
柯布林可以下去了
根本助理薪資加班費只要填表簽字就會發
錢了! 根本沒有詐領的問題 就是高是要
動用整個司法部門進行追殺真的太噁
為了公平起見抑制歪風,每個立委都要
求助理將當初談好的除了薪水和獎金多的
貪污要助理回捐加班費也能護航 白粉不意外
從嚴查辨
回捐給公積金辦公室使用
你會被白粉噓
笑死 沒有查核機制是信賴他是善良人自我管
這次綠的怎沒說不必去查
你法官喔 笑死 如無罪 剁手手?
理 不表示不用加班填表就可領
立院有97%都報到額度上限 希望都沒浮報
柯粉都做功德回捐的啦 挺老闆 奴性高
然後這些金流都沒有回去辦公室
高大市長有錢為什麼不自己出公積金?
要靠員工回捐支出?這才是核心問題
高大市長根本就無本生意自己爽,苦員工
那要問辦公室主任啊 幹嘛弄公積金
高就以為立委都這麼幹
她也沒有理由反對
柯粉看不懂的
社工回捐是指 法定薪資 雇主再要求從法
定薪資捐出來 高是談好的薪水獎金照法
沒有剋扣 但是她將可申請的金額全部申
公積金是大家都能用 也要回補的
請要求將多的捐回給公積金
沒有誰爽誰不爽的問題
這樣只有挪用的問題 檢察官說這是詐欺
我認為最多就是登載不實
國會加班幾乎都是報滿的啦 甚至還不夠
實際上助理的加班時數早就超過
照勞基法規定嚴格計算的話
sevenlee你指高大市長偽造文書虛報所得?
勞基法可沒有那種手沒握方向盤不算的
社工QQ
不是啊 助理就是自願捐的啊 哪有不法啦
turbomons你是反串幫高大市長召黑?
貪污安支持者出動出征囉
mounter你倒是講講道理啊
完全不對議題回應 管什麼招黑
我招黑 妳心疼嗎?
哪一句話是反串 妳也指出來啊
妳把公積金比做社工回捐才真是誤導視聽
我才要質疑妳是在給社工招黑
國會助理整天跑攤、選民服務,跟我
說符合勞基法?不過就是比誰會做資
料罷了
天阿,你真的認為員工回捐出公積金合理
不對 妳是直接在給社工抹黑
老闆一定愛你,成本轉嫁給你還幫忙數錢
願意的人可以合資公積金 不願的就算了
妳根本扭曲了公積金 用了是要補回的
根本沒有錢進個人口袋 就大家方便
你講公道話沒錯 但是逆風要想清楚
不要再自欺欺人了 你明明知道差別
怎麼看起來只有違反勞基法疑慮吧! 貪污?
錢的來源不對不合法,就沒有繼續聊的必要
公積金跟你講的社工回捐根本不是一件事
柯糞文盲字太多 失敗
錢就是照你講的勞基法加班費啊
你開心就好了,晚安
妳說沒加班就沒加班喔
現在反而是檢察官要去舉證沒加班才對
一個高換塔綠班黨全部立委,其實也不錯
全部一起查起來,有沒有浮報加班費
根本不會去查其他人的加班啦
所以詐領在哪?
這個才是重點,公積金根本不是重點
高虹安這案是空前也是絕後
高下去的話,民進黨立院就刺激了
正常檢調都是抓人頭
就高虹安的查加班 而且會是史上唯一例
不過按照塔綠班屎性,會回打到自己的
這麼反常 還會認為正常 簡直喪病
絕對不會有檢調再去查加班
多半會輕輕帶過,只要沒浮報加班費就沒
也絕對查不到什麼沒加班報加班
民進党執政怪案多 但絕不查自己人
慣老闆八卦還挺 醒醒吧
爽啦 淦
這麼清楚,我看你是社工對吧
誰不知道北檢綠到靠北
公積金就是混分用的啊,查所有立委浮報
不過台灣都上班打卡制,下班責任制
勞基法當初菜包修成那樣,笑破人家內褲
先說 那個不是起訴書連附錄都沒有
數據貼出來再來
為什麼一堆人還是看林耕仁沒有,林
捧一堆東西爆的料,然後前民眾黨員
捧著資料去北檢告發,都沒人理他們
?
「前民眾黨員」被開除黨籍的「前民眾黨員」
公司交公積金買員工用品很常見耶這位
檢察官應該不可能用勞基法起訴
所以阿 不知道在吵什麼 貪污罪不可能
綠電賴公主掏空台電爆開之後 高虹安
就在今天起訴了 這白癡都看得出來吧
推這篇,我也覺得回捐加班費太血汗了
重要是有沒有放口袋,沒有都是勞資問題
童詐5萬判3年10月,比例原則,高要關多久?
推 回捐非常慣老闆
有沒有實質加班就法庭上證據說話 回繳這
部分要說貪污也不對 因為沒進高帳戶 也
不是高在管理
綠能你不能
讀那麼多書、那麼聰明,有什麼用嗎?!
只會這樣欺負人,這種人根本豬狗不如
讀到台大第一名也只是個屁......沒有用
假設真的有回捐 那確實是王八蛋
但用貪污這條告不過
你寫這麼多法條,垃圾柯粉看不懂啦
要構成貪污就要
1.公務員登載不實成立,也就是真的浮報加班
2.證明高虹安真的有私用,而非他說的代墊
這種陋習抓出來也好,但希望整個立法
目前北檢起訴書新聞稿沒看到證據
院都抓,不要只拿來打政敵,自己人搞
就先看案情發展
就當沒看到
所以回捐到底是違反勞基法還是貪汙?
沒研究過高檢會議有關公務員詐領加班費
用詐欺,但今天北檢的理由是向立法院請
請領加班費跟酬金跟公務員申報加班費不
回捐違反勞基法
浮報違反公務員登載不實
浮報的錢拿去私用才是貪污
同所以用貪汙,這是北檢自己的見解還是
有之前判決也是同樣理由?
北檢的意思是高要助理回捐去公基金
公基金被高拿去私用 所以告他貪污
但要說他貪污要符合1.浮報 2.回捐 3.私用
三個之中一個不成立都不能連結到他貪污
如果只有浮報 頂多說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但這就要看怎麼認定是誰教唆
(如果手下自作主張就能算高無罪)
但教唆很難查證 容易各說各話
所以這個案子還有得吵
白浪們看不懂啦
推 清楚解釋
我等定罪,有判例後面就能抓一串
偵查不公開現在貼出這麼細項好假的
感覺
整篇刻意導向勞糾,只有白粉看不懂
哦 可是大家都這麼做 但有人判生有人判
死 綠能你不能
用勞基法辦貪污 笑死
等網軍九點上班這篇就會被噓到沉了
貪污是因為詐領加班費,是真的都看
不懂中文
真的很沒品 慣老闆
推
回捐這手法,社工界早就玩爛了。想當初3
4k的工作,回捐完變27k,加班後勉強變30
k
買牛肉麵,漫畫報公帳沒事 衛生棉有事
或是說有報公帳? 加班費不能買衛生棉
受教了
工作那麼累還要回捐真的很可憐
社工有夠悲慘
p
立法院助理可以用勞基法?
7
結論:一堆屁話。 北檢你要說服人民只要做以下兩件事: (1) 前一個用公積金的李俊俋用"偵字案"開始查。 不要用"他字案"混淆,他字案是當犯罪行為人不明確時才用。 既然北檢認定公積金是違法,行為人也明確,請直接用"偵字案"。1
我很好奇 如果之後我告人,如果對方不起訴或起訴 我也可以要求地檢署制作相關的Q&A嗎?? 這個Q&A裡面就把之後法庭上的攻防要點都寫出來了 法官如果沒有判有罪會被罵死吧78
第一關浮報就過不了 法官一定會要浮報加班費的具體事證 加班就是在正常上班時間以外的工作 這邊就要去精準定義 一個國會助理在上班時間以外做哪些事算工作2
回捐薪資錢沒進高口袋 但高有問政事務費 助理回捐薪資進公積金 高的問政事務費因此可以少支出 因此推論出高有意圖多報薪資用來處理行政事務而非員工自願回捐4
以貪污目的 無加班事實而以浮報加班費的方式 把公款變到自己口袋 這確實是貪污無誤 如果沒有浮報加班費 加班費是助理們應得的 事後被強迫樂捐 等於是私款變到自己口袋 你可以說是 搶劫或是恐嚇取財 因為已經變私款 就說不上貪污3
^^^^^^^^^^^^^^^^^^^^^^^^^^^^^ 女生助理大家一起用 : 個人支出項目,顯見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 : 為何助理繳回的虛(浮)報差額,只能用於支付其他助理薪資或獎金,而不能用於辦公室 : 支出等問政費用?22
這邊很多律師、法、檢, 相信都已經看出法律的爭議在哪了, (就是起訴書有意或無意沒講清楚的地方) 即, 立法院編助理預算給立委用, 是怎麼的編法?怎麼個核銷? 套句醫療險的用語: 是實報實銷? 還是定額給付?
25
Re: [新聞] 移工曬薪資條「賺66K↑」贏過台人!網見1勞動基準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正常工作時數不得超過4 0小時。 勞動基準法第32條: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一日不得超過12小時; 延長之工作時間,一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但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24
[討論] 資策會現在是苦無證據嗎?資策會說高涉嫌違法兼職, 不排除提告,卻又遲遲不告。 是不是因為苦無證據? 不然幹嘛還一直說高只是宣稱兼職, 不是承認兼職,9
[討論] 社工回捐案怎麼樣了?之前社工被要求薪水回捐 結果政府說查無不法捏 -- 針對薪資全額給付的部分,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專委王雅芬在會上回應說,依《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付給勞工,而回捐涉及違反前開規定,依法3
Re: [新聞] 起薪28K「月休只有4天」她嚇壞!內行一^^^^^^^^^^^^^^^^^^^^^^^^^^^^^^^^^^^^^^^^^^^^^^^^^^^^^^^^^^^^ 這個薪資直接就違反勞基法送上門的罰款啊 最低薪資 26400 平均時薪 26400/30/8=110 每周休二日一個月至少休八日(四休息日+四例假日)- 現在法源就可以解決了, 一日工時上限是八小時,一周工時上限是40小時, 但勞基法內有規定 第 四 章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 第 30 條
爆
Re: [問卦] 政黑板在生氣什麼?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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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影/賴清德喊話企業界慷慨解囊! 給台灣11
Re: [問卦] 辜仲諒嘴台灣打擊三流怎麼沒人出征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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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問卦] 辜仲諒嘴台灣打擊三流怎麼沒人出征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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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整晚沒睡的進來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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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卦] 要去辰己的IG說謝謝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