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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柯文哲認了!收捐款「只是轉手,沒帶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柯文哲認了!收捐款「只是轉手,沒帶作者
dreambreaken
(小滅滅)
時間推噓 推:1 噓:1 →:7

不過我有疑問
這些人贈與都超過244萬
為什麼都不用繳稅
這捐贈肯定三黨都捐
為何現金就不用繳稅?
※ 引述《treeeasy (無)》之銘言:
: ※ 引述《tn00270144 (乂煞氣a夾小妹乂)》之銘言:
: : 現在最大的問題是——謝國樑為首捐給民眾黨的那筆共600萬政治獻金,並沒有進入

: 眾
: : 黨的政治獻金專戶。
: : 也正因如此,這600萬成了侵占起訴的核心。
: : 反觀妙天那筆1000萬,倒是沒事。因為金流清清楚楚,確實有匯入基金會帳戶。柯文

: 收
: : 下後,也真的進了指定基金會。
: : 但這600萬,就完全找不到進入民眾黨帳戶的金流紀錄。
: : 柯文哲的主張是:「我有用於黨務,我沒有私吞。」
: : 我們大家也相信柯文哲這個人清白,不可能會貪這種黨內的政治獻金。
: : 而且如果真的有用於黨務,那當然不算侵占。
: : 可問題是——金流找不到。
: : 在「證有不證無」的原則下,檢察官已經舉出了對他不利的具體事實與證據,
: : 那麼柯文哲若要主張「確實用於黨務」,就必須提出相對應的證據來支撐。
: 說反了吧,應該是指控的人要提出犯罪的要件構成與證據吧,單純收錢卻無法指出違法

: 處,要判罪差遠了,柯也不是用市長身份收的,除非你找證人指認(行賄一起告),是
: 為貪圖柯市長身
: 份而給錢的,那才有公務員收賄問題。
: 柯的情況比較像下面:
: 別人自願提供給他任意使用,沒有對價關係。
: 也就是說——出錢的人自願贈與,收錢的人沒有承諾任何回報或義務。
: 那麼在法律上屬於 民法上的「贈與行為」(民法第406條起),原則上 不違法。
: 成立條件:
: 雙方合意(給與人願意給、受贈人願意收)
: 無對價(不是買賣、借貸)
: 最多扣政治獻金法,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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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loool 10/09 17:55你沒捐過錢齁

gankgf 10/09 17:56問就是清清白白

huangmingwei 10/09 17:59誰沒收我爸爸的錢 不必去查

mfhsieh2 10/09 18:02至少基隆市長家族擺明是政黨政治獻金,

mfhsieh2 10/09 18:02其它的也沒承認過是個人贈予。所以,這

mfhsieh2 10/09 18:02篇的問題一開始可能就沒問對?

twpost 10/09 18:17贈與跟捐款是不一樣的

hippo998 10/09 18:27https://bit.ly/4nClmlH

aptiva 10/09 18:40收就是收 也收了 去用了 硬凹真難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