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卦] 都市計畫法24條 到底能不能增加獎勵容積
北市法務局在110年3月18日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指出
依照「各級都市計畫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
其職掌似不包含創設容積獎勵制度,但是有建議的權力。
感覺就是不行,其實這次京華城案很多地方可能還有隱情
從一開始就很多人擋,監察院也寫明了就560%
不懂為啥柯文哲跟整個北市府要下去淌這趟渾水
我是覺得八卦版不要再拿高雄跟其他地方來救援啦,這波就是認賠殺出
即使是北院劉德華也沒有說840%的部分合法
其他綠色法官之類的就更不用多說了
民眾黨應該也要低調一點,不要一直想著要跟人對幹
一堆人拱火是想幫你還是想害你,自己要分得出
--
民進黨或可
也沒有非法。綠營崩潰
不要再拿高雄還是民進黨來救援了 我也很討厭民進黨啊,但這不是聰明的作法
沈慶京上訴好幾次都敗訴 最近也有在蔣市府
最後給20%過的會議KP又沒參加,就查那場丟災
的時候上訴 結果高等法院又判沈敗訴 說實
話法院認證好幾次違法了 真的不曉得小草在
映照什麼
沈貪得無厭 560%就夠了硬要搞840%
*硬凹什麼
392%被郝龍斌擋下來,柯屁第一任,所有官
員也把它擋下來
一案歸一案 高雄不說 但法不禁止
就是知道哪怕加1%都是圖利罪
即可為 這是民主國家
你要看後面都發局的回答
主要有人收錢吧
阿北就定調不知道 但是小草總是把
另外就是 京華城還沒停建 你說違法?
阿北跟弊案綁在一起死 說真的 小草
這幾波騷操作真棒
敗訴的部份是12萬平方公尺的部份
20%柯P沒參加 但彭有找他簽字
而且也講明了 那個創新不是副市長權限
就不是都更啊,光這點就沒話說了 公務人員還是老實的照法律走最妥當
有人就故意把什麼都扯在一起
就是圖利了,不用再討論了,圖什麼不知道
簡單來說除非行政機關判出來
沒關係,重點是關起來
不然你不能說違法就違法
尷尬的就是這樣阿 柯到底知不知道
如果把組織章程找出來看,委員跟法務
部的意思都沒錯
彭副都直接講他權限不夠了
你市長簽字不去瞭解一下為什麼要市長簽
所以變成薛丁格的京華城違法還在蓋ww
但都發局的意思是先舉例不一定要是都
更案才能給予獎勵
還有 柯連辯護合不合法都做不到
都更才能給獎勵<-- 這句就是狗屁,101都更?
講真的這種事情,還是以法務局的說法為主 畢竟人家的專業就是法律,你硬要踩 沒事就沒事,有事就像柯文哲這次這樣
他只能切割說他不知道內容
然後由於這個是自提計畫,因此合法性要
先從獎勵的內容由都委會跟建商討價好
後才能送審
所以很簡單,按法官的"違法"標準,台北市所
就灰色地帶 案情真的還沒結束
有非都更案/危老重建, 超過標準容積的都違
法了
然後之前一堆人嘴什麼自創容積獎勵,什麼韌
性城市智慧城市... 哪來自創? 不就學101
廢話 走都市計劃法24條自提獎勵呀
我就問討論成這樣都還難以定論或說勉強
30%是沈買來的。完全合法,好嗎?有爭議
才有定論的事情,而且還是委員會決議,
的就是那20%而已
你要怎麼扣柯文哲「明知違法」而羈押卻
跳過委員會的審查委員們
自創容積獎勵要經過跟都委會的協商、討
在耐震綠建築綠能這三個部份自己提計畫
價還價後才能確定內容
這個內容確定後經過審議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對違法的解釋很清楚,不適用法條,也
最多有爭議 行政法庭都沒判決還能說非法
不具備公益性,對價性
30%自已買的 20%都委會決議
560*1.5=840
我也覺得很奇怪 其實可以不管他的 柯可能
有人來就交辦 但判斷違法就應該停了 為什
會一直討論下去
都委會的角色只是類似代表市府談公益合
約,談合約不違法
柯就那自傲的個性害到自己..他可能覺得前
合約還要再經過另一個單位的審議,才會
任是草包,覺得自己很厲害,所以不想再拖
確定裡面內容的法律效力
可以到840%,早在國民黨執政的時候,就
京華城第一次變更時沒有法條,台北市要求
捐3成蓋公園,就是在於適用公益性,對價性
蓋章下去了,哪輪得到阿北。就是因為違
法,才沒有人敢蓋章。阿北膽大包天咩!
不可能300%》560%,老百姓不可能這樣圖利
財團
柯就是胡搞瞎搞 才會搞爛一堆事情
旁邊一堆人說不動他都跳船了 只剩
下信仰最純的那批 把首都當模擬城
市在玩的就他
然後提計畫花100多億蓋百貨公司才給一次性
獎勵,大家公務員都是很小心
市長大筆一揮^準適用,280%,200億就這樣
送出去,台北市民不可能接受
想也知道不行,如果可以,那幹嘛設危老
都更獎勵,重建全面都給到20%就好,給
都審會說可以還不行?以後是要給法官審嗎?
好給滿,大家一起給財團爽
目前判超過560違法的是雞鴨庭法官^^
200億,沒有你來補好了
之後行政法院會怎麼判還不知道
市民才不管你柯多偉大 市民在乎的
是財團為什麼這麼爽 根本搞不清楚
狀況誒
560是基礎,不是上限吧
就算判違法了你能拿2024的法定2021的罪??
望青鳥周知^^
自己想看看在台北市的總統票為什麼
那麼少
你是不是之前討論都沒看過啊?
沒差阿 小草要鬥臭危老,那麻煩台北國賓
也拿出來看看是誰蓋章
我才想請小草們想想這不是圖利財團那什
560%基礎容積你都搞不清楚還幻想有問題
麼是圖利?
你說的可以給建議 就是建議給都委會
都委會本來就可以給獎勵容積 懂了嗎
如果合法 郝冰冰幹嘛死都不給? 再來柯
為何2014年上任撐了6年也不給 直到2020
年才覺得合法 是有什麼轉折嗎?
自己去看都委會叫京華城給的社區回饋
不給的是基礎容積 又不是獎勵容積
基礎容積被監察院糾正才改560%
法沒有規定不行就是可以啊?而且現在還
在討論違法性的話,哪來明知違法啦
還是老話一句 沒人在乎你柯多偉大
好好想想吧
跟獎勵容積的20%根本不是同一個項目
還是老話一句 搞不清楚狀況就別秀下限
https://www.cy.gov.tw/News_Content.aspx?n=125&sms=8912&s=27615
在欠缺法令依據之下,逕自創設所謂「韌性城市貢獻」、「智慧城市貢獻」及「宜居城市貢 獻」等獎勵項目,給予按「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0%之? 積獎勵 我看監察院的新聞稿,上限就是560%啊
沒有要救援啊 只是監督高雄市政而已
怎麼討論到後來變討論柯有多偉大= =?
柯文哲時代根本沒有840這個數字吧
看脈絡好嗎
都委會本來可以不去碰這池深水
是柯叫都委會跟京華城研議的
“感覺” 你就是只看三民自的人
都委會只是在行使建議權,代表市府談判
都市計畫法24條不能讓京華城自提容積獎勵
獎勵契約內容而已
只有都委跟京華城也是說適法性「似乎符合
」
柯文哲任期結束之前就發建照了 哪沒有840
後面是給“臺北市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
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
%
這個審議權力來自“臺北市土地使用分
區管制自治法”
所以是經過這個自治法的授權審議後才
市府跟京華城立場就很奇怪啊
有法律效力
市府根本不用理京華城好嗎
20%容積獎勵 硬要送出去
等於都委會是只是跟建商草擬獎勵法條,
然後再經過自治立法審核通過成為舉辦法
律效力的規範這樣
在柯卸任前核定的是560%× (1+20%獎勵容
積)=672%吧,移轉容積當時還沒買到應該
不能都算在他頭上吧?再來這個20%獎勵容
積可以拿全台北市所有面馬路的高樓來比
比看內容有沒有違法,畢竟現在就是都市
計畫法規沒有規定這麼細,那我建議就趕
快修法,規範要清楚而不是很多灰色空間
,這些爭議反而變成台灣無法進步甚至內
鬥的原因呢,何況蔣市府跑出來說京華城
符合都市計畫法之程序,那若法官覺得都
就委員會決議
市計畫法有問題可以打行政訴訟改掉呀,
都委會行使的都僅是建議權
然後趕快勒令同工,因為有損市民的權益
呀,不然羈押人以後,又使蔣市府出來說
符合都市計畫法程序而且也沒停工,怎麼
其他縣市為什麼不能談?
看都有點怪呢
基準容積率(上限為560%)外加最高2
法官是認為560超過就不行喔 w
如果理解無誤 就是獎勵 轉移都不行
正常市民觀點 拿不到容積獎勵就拿不到啊
幹嘛要跟京華城研議 量身打造 拿容積獎勵
呢?
自己踩進灰色空間 這麼拼幹嘛?
拿基準的560去看成總上限,到底是要老花還
是弱視?
30趴買的沒問題,現在再吵的是那20趴不是
,結果法官自己看超過560就是違法,真的天
才
就那20%沒有法源啊
還在違法
這也是行政法院需要釐清的 先有立場
就不對了
如果你覺得刑事羈押庭的法官可以決定有
沒有違反行政法,那就違法
基準就是低消,還可以外加獎勵好嗎
獎勵的20%的法源是啥?我是真的看不到,監察院也說逕自設立的
※ 編輯: chrisjohn214 (220.132.171.252 臺灣), 09/06/2024 14:54:03不可能超560就是違法 這違反現狀 那ㄧ
堆人都要被抓了
一連串看下來,不就是純走都更知道不可能
的,才提都計去連結到都更看能不能要到更
多容積
當法官已經門檻很高 遇到不好的 就遊
戲規則就這樣 醫生也有好有壞
啃,這有點腦的都看的出來吧,想求利益極
大化
隱情,那查到什麼?
如果全縣市
都這樣查辦
就沒意見啊
ㄧ定的啊 建商開發又不是沒成本 你給
恩...法務部講"似"不就他自己也不太確定
獎他也要弄人行道 停車場
你漏了有30%是自購容積移轉
382%跟560%都是基礎容積的認證
與後面30%自購轉移容積跟20%獎勵容積無關
另外郝龍斌的台北好好看 的獎勵容積也無法
源的樣子
你把蔣萬安放哪裡
重點是直接把人抓進去關
你自己也說了啊 不能創立 可以建議 所以
京華城自提 都發+都委核定, 哪裡有問題
?
阿不然建議完 也不能核定 建議心酸的?
原po連自己po的都沒看懂
第三種商業區之“基準”容積率(上限
為560%)外加最高20%之容積獎勵
560%是地板 不是各項辦法往上疊加的上
限,高雄商五也是840%疊到破千
我的認知是560是基本上限,30%是容積移轉(自行購買)的部分 所以合法的部分是 560 x ( 1 + 0.3) = 728 跟840 的差距在 560 x ( 1 + 0.3 + 0.2) = 840 而這0.2的部分,也就是大家說的20%獎勵 於京華城一案中,並沒有合理的法源
※ 編輯: chrisjohn214 (220.132.171.252 臺灣), 09/06/2024 22:18:2562
首Po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4
可以給 但是要依照台北土地自治條例80 1-5的規則玩 但京華城說他沒辦法符合條件 要求放寬條件 比照都更的獎勵規則 ※ 引述《River79835 (鋭)》之銘言:25
不要到處亂傳啦 都市計畫我不懂,可是都市更新過程我也看了好幾遍 以住三 法定容積率225%來看,這就只是基礎量 那是最低工資好嗎 560%就只是最少4
推 DeStory: 115.165.192.142 09/06 15:40 → DeStory: 20%就是從這來的啊, 通案原則就是參考 115.165.192.142 09/06 15:42 → DeStory: 士紙、士電、南港輪胎 都是依此辦理 115.165.192.142 09/06 15:42 → DeStory: 所以你要說違法, 那全台都計都一起查圖利 115.165.192.142 09/06 15:43 → kdn: 真的要全面檢討,大概都更重建都可以停了 111.255.132.176 09/06 15:4332
柯文哲被羈押的明知違法 是指京華城不適用都市計畫的獎勵容積20% 導致560%乘以1.2倍變成672% 依據的是監察院的糾正文
22
Re: [新聞] 京華城都更案燒柯文哲 黃瀞瑩:若司法公照威京的說法 1987年買下後就開始向市府申請土地變更開發 歷經吳伯雄、黃大洲、陳水扁、馬英九、郝龍斌 都沒解決 還為此連三捐以符合要求20
Re: [新聞] 新/京華城案重大進展!柯文哲列貪汙案被告560%是監察院糾正恢復的 30%是業者花44億依法購得的容積轉移 20%就是監察院稱不當參考採用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 事實上23
Re: [討論] 苗博雅三年前真的苦口婆心在勸...這段影片蠻不錯的,沒有媒體名嘴的加油添醋,我們來看看京華城案到底有什麼問題? 13:38 柯:大致上知道,細節不知道 14:29 苗:是根據哪條法律給與容積獎勵? 15:28 官員:都市計畫法第24條 15:36 苗:都市計畫法第24條哪裡說可以給與容積獎勵?23
[討論] 都市計畫法24條 到底能不能增加容積?第 24 條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畫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前 條規定辦理。6
Re: [新聞] 京華城弊案燒到柯P!柯文哲叫秘書「質問引用中央社新聞內容 以及立法院法案修正公告 --109年3月17日,京華城向時任台北市長柯文哲陳情,提3項內容包含,80年都市計畫保障 權利應包含容積率560%、大街廓整體開發、允建樓地板面積不低於原申請樓地板12萬284.39 平方公尺。柯文哲19日交辦都市發展局。 --4月15日,台北市都市發展局簽呈柯文哲,請求核示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細部計畫案內刪除8
Re: [新聞] 彭振聲抗告!學柯喊「我沒專業」?網傻→ gce12107: 尊重都委會判斷哪裡不對? 124.218.139.219 09/04 06:48 推 Paulsic: 法務局會議中說有問題的點跟來源在哪裡 101.137.153.137 09/04 06:59 → Paulsic: 想知道是真的還是造謠 101.137.153.137 09/04 06:59 → Paulsic: 而且台北市哪個單位繳法務局 101.137.153.137 09/04 07:00 你們都被彭騙了3
Re: [討論] 張禹宣的爆料 難怪柯文哲嚇到語無倫次我剛稍微速覽京華城維基百科 其中一段摘要如下: 「2021年9月9日,台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再度准許提高容積獎勵,把容積率從560%提昇至84 0%[30][41][42]。京華城指出本案依都市計畫法第24條拿到20%容積獎勵,以及花費約44億 元取得容積移轉30%,總計840%容積率,一切合法取得,無任何一任台北市長圖利。」X
Re: [新聞] 柯文哲稱不知容積率840%遭無保請回 蔣萬很多柯黑一直嘴說法務局早有反對 這是欠缺法律釋義學的訓練 法務局說 依照各級都市計劃委員會組織規程第二條規定 其職掌「似」不包含創設容積獎勵制度,但是有建議的權力- 參照頁51 110年3月18日第一次專案小組會議的討論紀錄 你們的疑問在當時的小組一樣有著同樣的問題 有適法性的問題嗎? 有類似前例的適用嗎?
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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