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代理教師轉換縣市年資不累計 憲法法庭判
※ 引述《gn01223489 ()》之銘言:
: 主文三裡面提及的合格代理教師具合格教師證照、師資培訓之要求與專任教師相同之說,: 顯見法官對制度的不了解,,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 去看,代理教師甄選其資格依序是1、具合格教師證者2、如無前者得為修畢教育學程者3: 、如無前兩者得為大學畢業者。
: 也就是不一定所有代理教師都是有合格教師證的!最低資格就是只要有大學學歷就可以擔: 任代理
版友您好。有關本判決主文各項謬誤之評論,敬請見前拙文 #1ckFyCx9 (Gossiping)
對於您的評論敬表贊同,並回覆您有關本判決的誤解。
您說得不錯,並非所有代理教師都是合格代理教師。
本案聲請人是新北市聘用具合格教師證之代理教師,簡稱合格代理教師。(本文【3】)
本案聲請人不僅聲請合格代理教師關於系爭規定違憲,也基於重要關聯性,一併要求大
法官對於其他縣市的合格與非合格代理教師系爭規定宣告違憲。就此,大法官的回應是
不受理「非合格」代理教師的部分,也不處理其他縣市的規定。(本文【11】)
所以,本案及其判決效力只關係到「合格」代理教師。
: 教師團體真的很會為自己爭取,為什麼代理教師就非得比照正式教師,代理教師是以「定: 期契約」去聘任的,本身就是具有臨時性、短期性、季節性或特定性工作屬性的職缺,你: 在招聘時就已經明確的知道有這些事情,然後你去應聘了再來吵說為什麼我跟正式不一樣: ,怎不問問自己為什麼不跟正式一樣考上?
您這段所言,即為楊惠欽大法官提出,張瓊文、朱富美大法官加入部分協同部分不同意見
書《肆》所述: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以其聘用的長期短期性質,以及專任教師薪級
晉敘係按年資與考核決定,且為鼓勵優秀專任教師久任之意旨,代理則無,年資提敘核屬
不同事。合格代理教師之待遇既已包含本薪(年功薪)、加給及獎金且比照專任教師,已
經有相當程度保障。至於各不同縣市,依其課務需求、財政狀況、教學要求等因素有不同
考量或待遇,是地方自治事項。不同意見大法官們亦提到代理教師「原則上」不得擔任導
師與兼行政,更顯示兩者區別(註:即使實務上代理教師經常"被"違反原則,但這也不會
有利於顯示兩者無別,因為可見兩者高下仍有別,且非待遇差別,而是工作性質之差別)
簡而言之,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有別,且據此有差別待遇,依低標審查,並不違反平
等原則。
: 再者,該被檢討的是為什麼違反比例大量聘雇代理教師來填充專任教師的缺額,而不是為: 了現在大量以代理教師替代專任教師的現況為由,而再大聲疾呼代理教師是教育很重要的: 一環,大到不能倒,簡直倒果為因。
: 依照這種判決,那所有臨時人員、約聘僱都應該要屬違憲,尤其公務機關裡大量的約聘僱: 人員,未來考上公務員,是不是也要合併職前年資?
: 教育體系一大堆光怪陸離的現象,代理教師寒暑假不用上班、教師考績萬年甲等美其名尊: 重教師教學。
: 一下子喊說流浪教師、一下子喊代理教師荒,到底教師缺不缺?還是想用什麼就喊什麼,: 一樣都是大學畢業,教育大學畢業找不到工作就說流浪教師,國家一定要保障他們的工作: ,那其他科系畢業的學生,誰要保障工作?
最後這倒是不必擔心。因為聲請人辛苦敗訴多次上訴到憲法法院得到本號判決,能否得到
救濟?蔡宗珍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末尾寫道:本判決所宣告違憲的函釋,以及地方政府的
補充規定,並不會改變代理教師(無論合格或不合格)能否提敘職前年資,因為上位法律仍
然不列他們「應」提敘職前年資。只是有些縣市規定「得」不提敘職前年資被宣告違憲而
已。新北市所屬學校採計其聘任之系爭代理教師職前年資,亦欠缺法源依據,理論上亦無
從採計敘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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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帶頭廣用臨時工
笑屎 搞了個半天 等於白忙
有考取國家證書的公立醫院醫療人員是否
也應比照公務人員敘薪?也是屬取得合格
證書人員,例如護理師證書,營養師證書
,同理皆須比照辦理,不該厚此薄彼,一
樣都是沒考上正式但做一樣的工作也有合
格證書?
另外因此案衍生出的費用大法官要出嗎?
您沒有踏到中央地方權限劃分這個大法庭G點的話恐怕是很難的。 本案聲請人與律師,不得不說非常聰明。本案爭點本質上是平等原則,但如前拙文
#1ckFyCx9 (Gossiping)所述,按照正常的操作(以及判決本文不小心洩漏的)低標 審查,要說合格代理教師與專任教師之差別待遇違反平等原則極為困難。然而判決 本文將之提為中標審查並操作使其違憲,遭到五位大法官的強烈反對意見,是可以 預期的。所以本案聲請人與律師,又提出了系爭規定違反中央地方分權的規定,希 望藉由本屆大法庭自第769號解釋以來,完全偏向中央集權,否定地方分權的走向, 雙重保險獲得違憲判決。他們確實成功了。這個荒謬的論理,更遭致七位大法官的 反對意見。憲法訴訟法施行後,憲法法庭採過半多數決。也就是本案實際上為七比 七平手,作為前大法官會議主席,現憲法法庭審判長的許宗力的關鍵票,可謂是親 手再度埋葬了憲法所揭示的中央地方權力分立。
感謝您用心回覆與指教,益我良多
3
懶人版: (來源:司法院直播) 節錄「一一三年憲判字第七號」判決理由: 三、系爭規定一符合授權明確性原則4
本案為憲法訴訟法施行以來大法官意見相左甚鉅之判決。本案主文有六,而爭議為: 2. 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108條第1項第4款 (高中以下具合格教師資格代理教師職前年資提敘授權地方政府補充規定,而地方 政府規定不予提敘,是否違反憲法中央地方權力劃分) 3. 系爭規定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3
代理教師累積的年資是辛苦多年得來的 跨縣市的代理更加辛苦 可見工作、家庭、交通上的不穩定 遠勝過同一縣市 辛苦累積的年資是事實不容許剝奪X
主文三裡面提及的合格代理教師具合格教師證照、師資培訓之要求與專任教師相同之說, 顯見法官對制度的不了解,,依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三條 去看,代理教師甄選其資格依序是1、具合格教師證者2、如無前者得為修畢教育學程者3 、如無前兩者得為大學畢業者。 也就是不一定所有代理教師都是有合格教師證的!最低資格就是只要有大學學歷就可以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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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 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感謝代理暨代課教師產業工會的爭取 全國的代理教師終於可以平等的擁有年資敘薪的資格 希望大家能夠加入會員或是小額捐款幫助他們替我們爭取更多權益 這一次真的對大家來說可是大大的收穫啊!17
[分享] 代理教師敘薪未採計職前年資違憲 教育部代理教師敘薪未採計職前年資違憲 教育部:尊重判決 Rti撰稿編輯:陳念宜 曾任2年代理教師的張姓男子錄取新北市代理教師,但他過去年資不被採計敘薪,張男聲請 釋憲,憲法法庭今天(9日)判決,教師法第35條第2項合憲,但是,不採計代理教師職前年資4
Re: [請益] 資深優良教師10年沒獎金???看到底下推文對於計算年資有疑問 參照「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要點」 僅節錄重點 【對象】3
Re: [分享] 代理教師不採計職前年資敘薪 憲法法庭判決違憲哇~~這真的是教師板近幾年最令人振奮的消息了。 工會會長組織工會、爭取釋憲,替所有代理代課教師謀福利, 改善整個教師待遇和環境,令人尊敬。 申請釋憲人張老師是本板資深板友,之前也從他那邊獲贈過教材資源, 特此發文致敬並捐款表達支持。1
Re: [請益] 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這份公文是說新竹縣有合格教師證的代理教師可以採計職前年資提敘 沒有教師證的部分目前教育部統一規定全國都不能提敘 地方立法如果讓沒有教師證的代理教師提敘 會因為違反中央法規由中央依地方制度法宣告無效 另外新竹縣的公文提敘的部分是本薪+年功薪都採計- 憲法法庭 公告 公告內容: 壹、言詞辯論期日 憲法法庭審理108年度憲二字第214號張凱翔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3月12日上午10時 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 請教版上各位教師 新竹縣政府教育局在連假前來文說明 修正「新竹縣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補充規定」第十點 十、學校代理教師薪級及學術研究加給之核敘,得參酌新竹縣所屬各級學校代理 教師敘薪標準表(附件三), 按所具學歷、資格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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