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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宜蘭地院「法官酒駕」爛醉遭攔檢!酒測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宜蘭地院「法官酒駕」爛醉遭攔檢!酒測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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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BBQ2591 (我叫愛秋)》之銘言:
: 宜蘭地方法院張姓法官8月間酒駕遭警攔查,酒測值達每公升1.05毫克,檢方依公共危: 險罪起訴。宜蘭地院請求評鑑。法官評鑑委員會今天決議將張男移送職務法庭,建議罰: 款月俸給總額4個月。

先附上「法官評鑑委員會一一三年度評字第八號評鑑決議書」內容:

壹、受評鑑法官之陳述意見

受評鑑法官向本會提出之113年10月15日陳述狀,其意旨略以:

一、受評鑑法官之系爭違失行為,確已違犯刑法而應受刑事追訴審判,且經媒體報導,對司法形象已造成損害,深感慚愧、內疚不已,並已經司法院於113年9月25日予以停職處分。然系爭違失行為係受評鑑法官下班後所為,應屬私領域事件,對於繼續執行法官職務之智識、能力並無影響,又受評鑑法官自88年至宜蘭地院任職迄今25年,絕大多數時間擔任民事審判業務,承辦案件戮力以赴,重視當事人權益,於當地法律界亦評價頗佳,如以系爭違失行為即認不適任法官職務,實屬過重。

二、部分媒體一併將受評鑑法官106年間肇事逃逸事件連帶報導,意指受評鑑法官品操不良、漠視法紀,然該肇事逃逸事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確定,且早已緩刑期滿,如仍列入考量,實不無重複評價之議,有失公允。

三、受評鑑法官是下班後獨自飲酒,並未與他人共飲,經檢察官調閱行車路徑,亦查無涉入不當場所、會見不當人士之情事。又酒測值雖高,但意識清楚,且知警察攔檢所稱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不符,並無所謂泥醉、醉醺醺、步行或站立不穩等情狀,除警察誤認有違規之「跨越雙黃線行駛」(實為未達道路中心線左轉,警察已事後更正)外,並無其他違規情事,關於社會觀感中毫無根據之猜測及指責,均非屬實。

四、綜上所述,就系爭違失行為造成司法聲譽負面影響,受評鑑法官深感愧疚與自責,坦然接受懲處,惟請審酌此次飲酒行為是偶一為之,並無酒癮,平時有慢跑等運動習慣,體力意識均保持良好,且已在職25年,在當地評價頗佳,平日生活單純,無不良交際情事,日後亦不可能再有違失行為發生,並當深自反省,保持應有法官情操,戮力從公,妥速審判,保障民眾合法權益,期能彌補系爭違失行為造成司法的傷害。


貳、本會之判斷:

一、受評鑑法官於113年8月19日20時44分許有酒後駕車行為,據宜蘭地檢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號起訴書及受評鑑法官向本會提出之113年10月15日陳述狀,其違法行為足堪
認定。

二、受評鑑法官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之個案評鑑事由,本件請求成立,有懲戒之必要,並建議為罰款之懲戒處分,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肆個月:

(一)按「前條所定職務監督權人,對於被監督之法官得為下列處分:……二、違反職務
上之義務、怠於執行職務或言行不檢者,加以警告。」、「法官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付個案評鑑:……二、有第21條第1項第2款情事,情節重大。……七、違反法官倫理規
範,情節重大。」、「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廉潔自持,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分別定有明文。國家設置法官職位之目的,乃透過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執行職務,確保人民得受公平之審判,維護法治、保障人權及自由,以維繫人民對司法公正性之信賴。司法公正性繫諸於法官形象之維持,縱為私領域之事項,諸如社交活動或日常生活作息等,均應遵守前揭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之要求,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

(二)受評鑑法官身為資深法官,明知法官應保有高尚品格,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然其酒後駕車吐氣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1.05毫克(mg/L),觸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核其所為,具有法官法第21條第1項第2款所定言行不檢之情事,且違反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受評鑑法官職司審判,自身違犯刑事犯罪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審判職務之信賴,並損及機關信譽與司法形象,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為維護人民對於司法之信賴,自有懲戒之必要。準此,本會審認受評鑑法官具有法官法第30條第2項第2款及第7款規定之情事,應為請求成立之決議。

(三)次按「法官評鑑委員會認法官有第30條第2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得為下列決議:一、有懲戒之必要者,報由司法院移送職務法庭審理,並得建議懲戒之種類。」、「法官之懲戒處分如下:一、免除法官職務,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二、撤職:除撤其現職外,並於一定期間停止任用,其期間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三、免除法官職務,轉任法官以外之其他職務。四、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或剝奪退養金。五、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六、罰款: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或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七、申誡。」法官法第39條第1項第1款及第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四)本會審酌受評鑑法官系爭違失行為之酒測值甚高,涉犯刑法公共危險之罪嫌且經司法院予以停職處分,惟宜蘭地院向本會函復稱受評鑑法官平時工作未有因飲酒延宕、遲誤所承辦業務,兼衡受評鑑法官坦承違失、深感愧疚與自責及表示深自反省,且可預期將來有相當之刑事責任等情,然已損及法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司法形象,情節重大,爰建議為法官法第50條第1項第6款之罰款處分,其數額為現職月俸給總額肆個月,以為懲儆。


以下單純就事論事:

就這些情節看來,只要沒有被除去職務,未來經復權後還是可以回鍋,只是時間長短要看造化(法院的想法)而定了。

但以某種程度而言,傷害畢竟還是存在的,要怎樣彌補是不同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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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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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lo3 11/15 20:14沒差 波波醫比波波法官該淘汰

iPolo3 11/15 20:14應該也要公佈波波法官名單

iPolo3 11/15 20:14野雞律師

asgardgogo 11/15 20:17幹你媽的垃圾大集合

justice2008 11/15 20:17都自己人 自己人開會當然罰的輕

iPolo3 11/15 20:18所以我說啊 最偽善的就是法律人群體

H23324216 11/15 20:20不要臉的下賤司法,慢跑當理由真夠不要

H23324216 11/15 20:20

fantasia0420 11/15 20:20警察酒駕=知法犯法,法官酒駕=偶一

fantasia0420 11/15 20:20為之

ayaka16 11/15 20:21在當地評價頗佳 如何認定的?

kmshy 11/15 20:23官官相衛 垃圾

g1254501 11/15 20:25很簡單啦!民眾比照辦理就可以了!如果

g1254501 11/15 20:25民眾不行 法官不是更不行?簡單邏輯法官

g1254501 11/15 20:26不懂?

whitenoise 11/15 20:28司改去哪了?垃圾體制

hosen 11/15 20:35法官:4個月很重了

makimakimaki 11/15 20:46垃圾法官委員會

driver0811 11/15 21:03公務員之間公平就好你罰俸別人也罰俸

driver0811 11/15 21:03可以嗎

AxelGod 11/15 21:30法官要有淘汰機制和加倍處罰機制

AxelGod 11/15 21:30垃圾掌握這麼大權力 還敢自己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