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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剴剴案」拒國官審! 劉姓保母:想保護

看板Gossiping標題Re: [新聞] 「剴剴案」拒國官審! 劉姓保母:想保護作者
laptic
(靜夜聖林彼岸花)
時間推噓 8 推:8 噓:0 →:20

※ 引述《yu1164 (口業姬)》之銘言:
: 震驚社會的剴剴虐童案,今天下午,首度召開國民法官調查庭,劉姓保母姊妹拒絕國民: 法官參審,說想保護未成年的家人不受到傷害,委任律師們痛批檢察官違反偵查不公開: ,洩漏案情跟證據,害大眾已有「惡魔保母」的刻板印象,有失審判公平性,但馬上遭: 檢察官條例式反駁,庭上檢辯激烈駁火!

十月九日的時候,臺北地方法院作成「一一三年度國審訴字第一號」刑事裁定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摘要:

一、關於聲請不行國民參與審判部分:

(一)本案涉及未成年兒童死亡,社會各界對於兒童照護、身心健全發展、是否有遭虐待等重要議題均高度關注,亦與公共事務領域(政府對於兒童托育政策、照護政策等)息息相關,而有新聞報導之價值。且職業法官同為國民,亦會閱讀及接收新聞報導、網路資訊,倘以國民接觸新聞報導,而認有難期公正審判之虞,那麼是否意味在有新聞媒體報導下之案件,均不適合進入司法審判,故不得因案件經媒體關注報導,即認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於審理期日時無法以中立、冷靜之態度審視本案證據。

(二)依本院過往行使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中選任程序之職務,候選國民法官因新聞報導而知悉相關案件內容者,實屬少數,且不乏知悉有該社會案件發生,但對相關新聞報導內容知之甚微,且本案報導並非全然採用聳動或不符事實內容之報導,亦有從中性、單純敘述客觀事件始末、及後續司法程序等貼近事實之方式進行報導,故不能因部分新聞媒體稍具聳動性標題報導,而認為無法期待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能公平誠實執行審判職務。

(三)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之新聞涉及網路留言,均不屬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而可認定行國民參與審判難期公正之虞,且依本院過往行使審理國民參與審判案件之職務,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無論於審理期日或評議程序中,均能確切遵守審判長於審前說明或審理中所為各項訴訟指引,僅以審理期日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作為認事用法之基礎,因此,在沒有明確至有客觀的具體事實存在下,難以因上開新聞及網路留言,認定已達國民法官法第6條第1項所稱「有事實足認」國民參與審判有難期公正之虞。

(四)國民法官法中相關選任、解任、訴訟照料等規定,已足以保障被告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另本案案情既然屬於國民高度在意之兒童生命權喪失、政府對於托育政策之監督是否確實之案件,透過國民參與審判,將國民生活經驗、價值思考、法律感情,帶進法庭,促進該等公共議題之討論,實非公益性低之案件。

(五)綜上,本院聽取檢察官、被告2人及其等辯護人之意見,並徵詢告訴人即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之意見後,審酌公共利益、國民法官與備位國民法官之負擔、及當事人訴訟權益等各因素後,認本案並無不行國民參與審判為適當之情形。

二、本案並無應不受理之情形:

起訴書記載使法院就案件產生預斷可能的內容時,依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5條第1項準用國民法官法施行細則第84條第2至5項之規定,非於起訴之初即由法官依職權判斷後,逕以起訴違背程序而為不受理判決,而係要求檢察官先說明起訴書中以此等方式記載之必要,給予釋除預斷之機會,避免動輒因起訴程序違法而須駁回起訴,本案檢察官已將載有餘事記載內容刪除後,依本院裁定內容予以修正及提出,已無違反起訴程序而應不受理之情形。

三、本案準備程序並無應不公開之情事:

以國民法官相關規定(即第43條、第53條第2項、第54條第3項、第47條)觀之,並無於準備程序中說明證據內容之必要,且本院要求檢察官及辯護人填載甲、乙、丙類證據調查聲請表、證據意見表,進行本案證據提出聲請及意見陳述,即可落實國民法官法卷證不併送制度意旨及避免於審理期日前使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就案件產生預斷之可能。另被告自白任意性之調查,依國民法官法第62條第1項規定及立法理由說明,仍有於審判理日再行調查之可能,是依現階段訴訟進行程序,難以因為本案媒體或旁聽開庭民眾眾多,認為將導致證據內容遭報導批露,而有不公開行準備程序之必要。



以上種種看來,在挑選國民法官的過程中,多有嚴謹的審查方式

知道新聞報導之內容者應佔少數

但是否能夠保持中立直到案件審結,目前真的不好講...



至於不公開審理,這更好笑

犯了罪,且不是性侵犯之類的案件(而不能公開判決書或必須隱蔽個人資料),這些看來更不符合邏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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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羨人間琢玉郎,天教分付點酥娘。
盡道清歌傳皓齒、風起,雪飛炎海變清涼。
萬里歸來顏愈少、微笑,笑時猶帶嶺梅香。
試問嶺南應不好,卻道:此心安處是吾鄉。
              ——【北宋】蘇軾《定風波・南海歸贈王定國侍人寓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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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SHARP 10/10 06:36檢警有洩漏嗎?

SRadiant 10/10 06:39https://i.imgur.com/zJpwHkz.jpeg

css 10/10 06:45裁判書記載判決內容,但還是叫做裁判書,不叫

bookseasy 10/10 06:45虐死幼童應判死刑

css 10/10 06:46判決書

maybetodo 10/10 06:58國民法官目的不就是要把社會期望來彌

maybetodo 10/10 06:58補恐龍判決不足的地方呢?

okd0512 10/10 07:05台灣國民法官不是判是否有罪.都認罪案件

binshin 10/10 07:18當然國民法官都判很重~哈想逃啊

piggybill 10/10 07:26已經廢死了,他基本上只要隨時裝瘋即

piggybill 10/10 07:26

bluetom7 10/10 08:01謝謝民進黨司法改革,教育改革,社會安

bluetom7 10/10 08:01全網,讓台灣民不聊生,人人自危,禍亂

bluetom7 10/10 08:01社會亡台滅種少子化大成功

littlepigin 10/10 08:01只要說裝水桶是因為在等多啦a夢就好

R3210 10/10 08:32選任前就一堆報導了說國民法官不知??

elic2577 10/10 09:01國民法官關到漏尿,誰要國民法官審?

elic2577 10/10 09:02每個都不要國民法官審,吃屎比較快

ALENDA 10/10 09:50被法官判傷害致死的,其實也不需要死刑,

ALENDA 10/10 09:50就按照當時他們怎麼對待被害者的手法還有

ALENDA 10/10 09:50時間長度比照辦理就好,至於法界有人擔心

ALENDA 10/10 09:50沒有人能執行,這個更簡單,可以雇用外國

ALENDA 10/10 09:50籍傭兵,人家出生入死應該不會因為執行刑

ALENDA 10/10 09:50罰而PTSD,如果加害者接受同等程度傷害沒死

ALENDA 10/10 09:50,那就相信法官判決,被告也無意至被害者

ALENDA 10/10 09:50於死,如果死了那就證明法官判斷錯誤,這

ALENDA 10/10 09:50樣強度的傷害正常邏輯都不該認為這不會致

ALENDA 10/10 09:50人於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