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嗆「舔乾」就當和解…小學生打翻水「特
※ 引述《RRADA (HIRO)》之銘言:
: 記者簡榮良/高雄報導
: 從來沒想過打翻水要上法院!高雄一名就讀國小的女童放學搭Uber到補習班,途中不慎打: 翻300cc的水,特斯拉車主要求補習班老師先代付500元吸地毯費用,又回頭要2萬元;沒: 想到聯繫家長時,供稱要拆底盤檢查,車子留廠+營業損失,賠償金額拉高至4萬1000元,: 但拿不出原廠估價單讓家長直呼不合理,在社群po文求助,竟釣出司機本尊留言嗆聲:「: 你們夫妻把水舔乾淨,就算和解」,還揚言要到校門口堵女童,現在雙方對簿公堂。
少告一個「恐嚇危害安全罪」,已經是便宜該司機了啦!
但撇開沒告的不談:
詐欺 :關鍵在於,營業損失、送車廠維修等要如何證明?
如果僅有信口開河、但沒辦法釋明計算公式,要告成的機會不小,不過針對家 長部分,頂多只能用「未遂」;針對老師部分,則還能以「既遂」偵查。
妨害名譽:這部分的成功機率不高
因為從已知對話內容來看,似乎不存在任何侮辱性用詞,硬要加罪與人的話, 根本說不過去
個資法 :主要應是指向對話內容中,出現的「星期一找記者去國中門口採訪這位國中女 生」部分
看起來有競合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的部分,有加重刑法之虞, 這可要想清楚欸...
至於和解過程中聊電話的事,如果是邊拿著手機、邊握著方向盤,同樣屬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行為
如此眾多可以吐槽的點,這位特斯拉司機還敢自恃「高貴」,不斷把矛頭瞄向別人,基本上是視法律於不顧之表現
端看「迴旋鏢」是否會打回來,使他自覺理虧了...
另一方面,就要該女生「舔乾」部分
這也涉及了衛生問題,只是目前對於電子召車服務的規定不多,因此有輕放的可能,且看是否會藉此修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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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的一生會遭遇各種各樣的意外,有的意外,只會讓你變得頹廢,一蹶不振;有的意外則會讓你找到另一個自己,重獲新生。……你要知道你是誰,你的拋棄和擁有,都是你自
己的選擇,患得患失只會讓你身陷囹圄。
——孫衍《願你出走半生,歸來仍是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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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爛車 地毯吸不了300cc 的水
3C產品,就整台泡米缸裡,一個晚上就好了
好了啦馬來人
特斯拉這麼破嗎? 不過300cc的水就要進廠?
要買這麼多米……我覺得還是賠錢比較好
馬來大你是法律人喔@@
他只是沒工作的啃老族
Uber最近的司機越來越糟糕 客服真的塑膠做
的
89不知道這些啦
特斯拉有這麼爛喔...還好我還沒買
垃圾車不意外
爆
Re: [問卦] 違停家長800字還原搶少年手機真相原文吃光光,因為截圖有被害少年的名字 很有可能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大家自行參考這部法的第69條 另外從新聞報導得知被害少年只有提告妨害自由 如果真的有受傷並且驗傷的話![Re: [問卦] 違停家長800字還原搶少年手機真相 Re: [問卦] 違停家長800字還原搶少年手機真相](https://img.youtube.com/vi/uoySq9zvKgs/mqdefault.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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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閒聊] 馬斯坦古質詢iwin相關議題沈伯洋委員、蔡易餘委員提的修正案主要就是為了解決這種狀況, 沒有動法條本身,但是以異動條文理由的方式避免檢察官和法官誤解條文: 二、查本法 2023 年之修正, 將兒童或少年色情圖畫含括漫畫、繪畫等虛擬兒童色情產物,並假設持有虛擬兒童46
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改自個人八卦版 PO 文,說二次元動畫也是兒少色情的,個人認為法律上站不住腳 違反法律明確性 「刑罰法規必須具備罪刑明確性。所謂罪刑明確性,係指國民閱讀法條後,知悉何種行為 會遭受何等處罰,國民對其行為即具有預測可能性,並防止裁判官恣意判斷,因此,應由 一般國民的立場去理解法條,如足堪確定何種行為為法所禁止者,即可認該法規具有明確![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 Re: [閒聊] 兒童福利聯盟不滿現行只委託Iwin作法](https://i.imgur.com/KBGuT0Zb.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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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6歲男童上早療課卻跑丟 媽媽氣炸斥失責比較好奇像這種事情不管責任是診所也好,或是家長也好 警方通報社會局後,社會局會怎麼處理才是比較重要的,因為關係到鄉民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六歲以下或有需要特別看護的兒童,不可讓他 獨處或由不適當的人代為照顧,違反規定的父母親或照顧者,可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 保障法第99條,處罰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依102條接受四小時以上五十小時5
Re: [請益] 二手硬碟的法律問題沒有這回事 不過你有清除的處分權 : 如果我朋友自己隨意閱覽檔案、散佈、分享,會有什麼法律責任嗎? : 感謝各30cm的大大們 認真回答:4
Re: [新聞] 認定有疑慮...接逾千件虛擬性影像檢舉 衛ㄟ不是,我們來看條文好不好啊? 第 6 條 為預防兒童及少年遭受性剝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脫離家庭之兒 童及少年應提供緊急庇護、諮詢、關懷、連繫或其他必要服務。 第 13 條 偵查及審理中訊問兒童或少年時,應注意其人身安全,並提供確保其安全之環境與措施,2
Re: [情報] 連虛擬角色也要管!網友3天內對iWIN怒灌1版大們好,為了這個議題,小弟竭盡自己才智(還有 GPT XD)想辦法寫個陳情書 盡量追求清楚易懂且立論嚴謹 若有不好的地方,請有興趣的版大指正 若覺得寫的尚可,要直接用或是修改轉載也可以,註明出處即可 XD 大家一同為這個議題努力